海上货物流通的法律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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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流通的法律衔接问题研究海上货物流通的法律衔接问题研究提提 要要众所周知,当今绝大多数货物贸易都是跨越国界,通过海上运输,由承运人完成的。因此,一个货物流通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国内法的调整,也会涉及国际法的调整;不仅需要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还要适用货物买卖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研究货物流通的同时必须研究多部法律,然而这些法律在立法时大多只估计自身体系以及规定的完整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 ,对海上货物流通的几个法律衔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当前货物流通问题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现状等内容。第二章对货物

2、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装前卸后期间责任难以明确的原因,装前卸后问题在实践中造成的困扰,阐明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及当前国际、国内对装前卸后责任归属问题的观点和立法。第三章探讨了中途停运权的行使问题。首先分析了中途停运权与运输法的冲突,然后引入货物控制权的概念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及对海商法提出修改建议。第四章着重论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问题,依次介绍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概况,无人提货时承运人的困境,及解决承运人困境的思路及立法完善方向,最后论述了海关法与民商法律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上的冲突。ABSTRACTAs we all know, nowadays, most of trade

3、 are multinational and accomplishment by carrier through sea transportation. Therefore, a process of trade circulation not only relate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inland and international law, but apply to the law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other relatively laws. Th

4、e issue of trade circulation needs many pieces of laws, and these laws just consider the integrality of system and regulation but the relations and harmony between these laws. Generally, this thesis introduces issues of trade circulation.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Chapter one introduces

5、the international legal environment of trade circulation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 our land. Chapter two provides a general stat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After the goods are unloaded before being put, including the reas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is difficult cle

6、arly and puzzlement that caused in practice by after unloading before putting; then devoted to the view and legislation of responsibility after unloading before putting the goods domestically of inland and international during carriers responsibility.Chapter three discusses the execution of The Righ

7、t of Stoppage in Translation. First of all, analyzing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Right of Stoppage in Translation and the Transportation Law. Then discussing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offering the suggestion of revising The Law of Admiralty.Chapter four, the focus of this thesis, discu

8、sses detailed issue of Nobody picks up goods in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situation, the carriers predicament, and the way to solving the carriers predicament. Lastly, we point out the dispute about dealing with the issue of Nobody picks up goods in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between The law of customs

9、and The law of trade of people.绪绪 论论海上贸易与运输,是以海洋和其他可航水域为舞台,以船舶为工具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人类最早进行物质文化交流的方式。在世界贸易一体化的今天,国际间的经贸往来、物资流动均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海上运输对于世界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在海上从事运输等活动都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所承担风险的严重程度是陆上风险不能比拟的,而且无法预料和防务。因此,从人们最早从事海上运输时起,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就存在着一整套与海上风险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从古代的“罗得法“到中世纪的康索拉度法,从近代的哈特法 到现代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和国际海事组

10、织(IMO)制定的大量海事国际公约,海上运输法经历了从地域性的分裂到国际统一的发展过程。这一趋势是国际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和海上运输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国际贸易的结果。然而,海上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环节,它不是独立存在的,这一个特定的环节是同国际贸易的其它环节重叠交叉,相互联系。在解决基于海上运输产生的纠纷与矛盾时,仅适用关于“海上运输”方面的法律则很难达到公正、客观的结果。1然而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特殊性,使之在与其他法律衔接上显得并不流畅,甚至矛盾重重,这就直接导致了我们处理货物流通问题时法律适用的困境。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鉴于我国理论界对海上货物流通的法律衔接这一问题研究不多对货物运输法

11、和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衔接方面的议论也较为鲜见;该课题又涉及到诸多部法律,所以拙文确是难以达到全面而深刻。需要说明的是,海上货物流通过程中的法律衔接问题有很多,笔者只是对其中较为关键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针对有关海事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规定分别做出比较、分析,在增强协调性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提出修改建议,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海上运输国际性的需要。本文主要运用了法律解释方法、比较方法、案例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进行阐述。由于笔者学识经验的浅薄,以及资料等方面的限制,疏漏和不足在所难免,但笔者希望通过这一粗浅尝试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1 参见李积洪论司法实践中的海商法,载于海商法研究法律出

12、版社 1999 年第一版,第 73 页。第一章第一章 导导 论论第一节第一节 当前货物流通问题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当前货物流通问题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一、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不统一现状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历来被认为是海商法的核心,国际社会也一直致力于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到目前为止已经产生了三个国际公约,它们分别是:1924 年 8 月 25 日在布鲁塞尔制定通过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简称海牙规则 ;1968 年 2 月 23 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 ;及1978 年 3 月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13、简称汉堡规则 。大多数的国家包括航运发达国家实施的是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 ,而实施汉堡规则的均为航运不发达国家或内陆国家。在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中,有的是将某一国际公约全部的转化为国内法;有的是对某一国际公约进行加工处理,部分的转化为国内法;还有的是制定不同于任何一个国际公约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据估计,目前世界上至少存在五种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九种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类型,在国际海上运输立法问题上出现不统一的局面。正是由于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存在这如此混乱的局面。CMI 制定了统一运输法最终框架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试图寻求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方案。 草案吸收了现行三个国际公约和

14、一些典型国家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合理规定,就规则的适用范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等海上货物运输所涉及的 17 项制度制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同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一样, CMI 运输法草案也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其中有许多条款,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二、当前海上货物运输的新发展(一)承运人责任的加重。自六十年代以来,传统的天文航海转向了无线2 参见 CMI 网站:http/itemaritime.org草案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AL)的委托起草,并于 2002 年提交该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讨论。 电和电子航海,造船技术、通讯技术以及气象预测技术的提高使

15、船速大大提高,营运成本下降,海上风险也相对的大幅度降低。另外,世界商船队的吨位迅速增长,运力大大增加,这使航运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代表货主利益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国际地位的得到提高,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货方由国际海事立法初期的完全被动的地位向现今的主动地位转变。这种变化,在立法中直接影响到船货双方的责任分配,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原先保护承运人的特殊制度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挑战,面临修改或废除的可能。(二)新规则的出现。由于集装箱、电子提单等新交通和通讯工具的推广使用,如何对这些新工具进行规范成了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开始在这方面进行尝试,出现了一些

16、新的规范。(三)国际统一立法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往往是跨越多个国家的,对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一直体现出高度的国际统一性。海运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国际统一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并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3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现状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现状1993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我国海商法作为国内法,在促进航运业发展和调整海上运输各关系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一些新的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布,海商法由于立法环境的限制的不完善之处就日益显露。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技术的改进,作为传统货运法的经济基础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特别是加入 WTO 后,国际贸易量大大增加,要求货物快速有效流通的同时势必要求更加一个健全统一的法律系统,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促进海上货物流通方面的法律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处理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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