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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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 信托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公司章程,制订本业务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用于本基金管理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以同意本章程且按照本章程规定取得正式会员资格的所有委托人(即全体基金会员)缴纳的资金集合为所有委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业务。基金指委托人向基金管理人信托的资金集合,包括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2、两部分。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将两类资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专户,按信托财产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基金目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设立本基金,仅用于为所有基金委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第四条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会员”指同意本章程认缴基金的资金委托人。第五条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互助保证金”,指各基金会员按中国民生银行要求的授信额度比例缴纳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风险准备金”,包括各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放贷款前按照贷款金额一定比例及贷款期限缴纳的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第七条第七条 各基金会员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合理预算缴纳基金运营管理

3、费,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用以维持基金日常运作、资产管理、基金代偿、追偿及法律诉讼等产生的费用。2第八条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信托受托人,应将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并设定最高额质押,用以担保全体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第九条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将上述两类资金为信托财产,独立于管理人的任何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在升级模式下,经基金管理人和中国民生银行同意,保证金部分可以用于投资国债、理财产品等保本投资用途,投资收益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费和会员分配,具体投资事宜和分配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向所有会员公示。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范围围

4、第十条第十条 业务范围仅限于基金管理人以全部基金及其收益为全体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授信提供最高额质押。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员资员资格及其格及其权权利、利、义务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具备如下资格:1 属于本章程规定的小微企业范围;2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 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自然人/企业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良好;4 原则上具有本基金管理人住所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5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重大民间借贷行为,无重大经济纠纷;6 自然人、自然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企业结算账户;

5、7 其他基金会员不是申请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与个人或用款企业具有3关联关系的个人,包括:配偶、个人及其配偶的两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多个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与个人及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导致还款来源相同或企业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联关系人。);8 自愿缴纳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并同意以互助基金向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9 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保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准入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的权利1 对中国民生银行的债务,有权按章程的规定受到基金的担保;2 对互助基金财产的管理、代偿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等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3 有权

6、按照本章程规定方式转让基金受益权和退出基金;4 基金终止时按章程规定分配基金保证金余额的权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基金会员的义务1 及时履行对中国民生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接受民生银行的监督和检查;2 及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且同意按本章程规定以基金为基金会员的贷款提供担保;否则中国民生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拒绝或限制基金会员的授信额度的提用;3 配合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或其他会员的风险贷款实行债务追偿;4 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及其评审委员会的决议;45 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第四章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加入与退出

7、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成为基金会员的程序1 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意本章程;(2)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拟同意授信的书面文件;2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章程的会员资格和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3 基金管理人公示拟入会成员: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短信、书面送达等方式对初审通过的拟入会会员进行公示,履行告知履行告知义务义务, ,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本基金会员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公示通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由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下属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合议后裁定是否加入。4 拟入会的基金会员应当按照中国民生审批的授信额度向基金管理人

8、缴纳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5、基金管理人批准拟入会成员成为正式基金成员,同时向中国民生银行、正式基金会员出具互助合作基金担保确认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授信提用程序基金会员持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缴款证明,担保确认函,以及其他中国民生银行要求的放款资料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授信提用手续;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授信提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金退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但在本章程约定的条件下,基金成员可以通过转让基金受益权或赎回方式退出本基金。51.基金收益权的转让如基金成员出现如下情形,且经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决定且中国民生银行书面同意,在基金成员清

9、偿完毕在中国民生银行全部债务并由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让登记的条件下,允许基金会员转让受益权于满足基金会员资格的第三方:(1)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基金成员需要,经友好协商基金成员执意退出基金的;或(2)基金成员在基金存续期间出现可能危害中国民生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形且不能改善但未被中国民生银行强制要求退出的;或(3)其他经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及中国民生银行同意转让的情形。转让登记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向受让方发放基金会员证明书,未在基金管理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转让。转让登记完成后,出让方在基金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受让方享有、承担。2.基金的赎回(1)当基金风险准备金账户项下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10、不低于基金所有会员贷款余额的 2)条件下,对于中国民生银行强制要求退出的基金成员,经基金管理人评审会和中国民生银行同意,且该基金会员已结清基金项下全部自有债务,可提前赎回互助保证金的余额,风险准备金不予以赎回。(2)对于尚未提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额度的基金会员,或基金会员误缴、多缴部分的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经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及中国民生银行确认可以返还。(3)经过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与中国民生银行同意赎回的其他情形。基金成员赎回退出后,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终止,不再享有基金项6下的任何权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授信发生违约,导致其互助保证金被扣划的,除非经中国民生银

11、行及基金会员大会同意,该会员自动退会,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不予以退还。第五章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民生银行指导下注册成立的小微金融促进会。如该地区尚未注册成立小微金融促进会的,以中国民生银行同意的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中国民生银行同意的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成员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在小微金融促进会注册登记有效成立之后,原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小微金融促进会,由小微金融促进会作为新的基金管理人履行各项主要职责并享有相应的权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如下:1.设立风险管理部及其下属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运作中的风险决策、投资决策和财务政策,制

12、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授权体系;2.管理基金财产,严格按照章程约定的用途运营、使用基金财产与基金运营管理费;3.按照与中国民生银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并行使追偿权利;4.管理基金账务,统计成员缴纳的基金及相关费用的收支、定期编制财务报告;5.履行基金公示,对基金成员的加入与变更,基金财产的管理与代偿、章程的修订与变更等按照本章程的约定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以网站公告(公告网站地7址:)为主,辅助以短信、邮件(发件人信息: )、书面公告(发送人信息: )方式,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最终公示的为准。6.其他管理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管理基金,除收取合理预算的基金运

13、营管理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章程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基金中的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以设定对所有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债务的最高额质押,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签订的相关质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基金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应通知中国民生银行参加,且中国民生银行享有一票否决权。第六章第六章 基金基金设设立、管理和使用立、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会员初始会员人数不得低于 50 人且初始基金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否则不得与中国民生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基金会员也不得提用中

14、国民生银行的授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每位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部分不得少于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获得授信额度的 10 %,具体比例由中国民生银行在授予授信额度时确定,保证金原则上不计息,经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中国民生银行同意对保证金进行投资运用产生的孳息由管理人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充实基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每位基金会员应在提用授信前按照授信金额的 1.5 %/年一次性缴纳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中国民生银行在授予授信额度时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每位基金会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缴纳基金运营管理费。8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每位基金成员按照章程约定比例向基金管理人缴纳互助保证金与风险准备

15、金,且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成员委托管理运用该信托财产之日起,双方的信托法律关系成立。基金会员初始会员人数达到 50(含)人且初始基金规模达到 1000 万元(含)之日,本基金有效设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权接受其他机构的捐赠或政府的奖励、补贴,上述财产作为该等机构委托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成员设立的他益信托,用于为基金成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债务承担代偿责任,该他益信托的代偿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会员公布。上述财产间、上述财产与基金会员缴纳的风险准备金间的代偿扣划顺序由捐赠或奖励、补贴时确定的顺序为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员发生违约时中国民生银行有权直接从基金账户中扣划,无需征得基金会员

16、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业务基金尽可能按如下顺序扣划:(1)从互助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违约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余额;(2)从风险准备金账户扣划,扣完为止;(3)风险准备金扣划不足的部分,继续从互助保证金账户扣划。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互助保证金账户发生代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代偿时每个会员互助保证金余额占总互助保证金数额的比例核算每个会员分担的代偿数额,调整每个会员的互助保证金余额,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会员再次贷款时按照剩余的互助保证金余额核定授信额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基金收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基金会员缴9纳的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作明细记账,并定期公布。第七章第七章 基金的基金的终终止与清算止与清算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基金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下应当终止并清算:1.基金会员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基金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应通过持有决议时基金余额 2/3 以上的基金会员的同意。2.基金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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