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教学方案(二)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5904656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PPT 页数:104 大小:28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担保法教学方案(二)_第1页
第1页 / 共104页
担保法教学方案(二)_第2页
第2页 / 共104页
担保法教学方案(二)_第3页
第3页 / 共104页
担保法教学方案(二)_第4页
第4页 / 共104页
担保法教学方案(二)_第5页
第5页 / 共10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担保法教学方案(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法教学方案(二)(10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担保法教学方案(二)淮海工学院法学系 赵晓光目 录l l 第八章 质 权 l 第九章 留 置 权l 第十章 非典型担保l 第十一章 担保方式的竞合第八章 质 权 l第一节 质权概述 l第二节 质权的分类l第三节 动产质权l第四节 权利质权第一节 质权概述l一、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 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将担保之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l二、质权的特征l 1转移质物的占有;l 2以交付为公示方法;l 3标的是动产,也包括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l 4质权具有从属性;l 5质权具有不可分性;l 6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l 7质

2、权具有变价受偿性和优先受偿性;l 8质权具有特定性。第二节 质权的分类l 一、占有质、收益质和归属质 l (根据内容)l 二、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l (根据质权标的)l 三、民事质、商事质与营业质l (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l 四、意定质权和法定质权 l (根据设立方式)一、占有质、收益质和归属质 l 1、所谓占有质,是指质权人对质物只能 占有,而原则上不得为使用收益的质权。l 2、所谓收益质,是指质权人不仅得占有 质物,而且得对质物为使用收益的质权。收益 质又分为利质和销偿质。l 3、所谓归属质,是指以质物代偿的质权 。这是质权存在的最初形式。现代各国民法上 都禁止流质契约,所以民

3、事质中禁止设定归属 质。 三、民事质、商事质与营业质 l 1、在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的国家,并 无民事质与商事质的区分。 l 2、营业质是指当铺营业者的质权,有的称 为质当、押当或典当。 l 3、营业质与一般民事质权的根本区别就在 于,营业质不适用关于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 当事人得约定,债务人届期不能回赎时,当物 即归当铺所有。营业质的设定,通称为当。第三节 动产质权l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征l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l 三、动产质押合同l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l 五、动产质权的实现l 六、动产质权的消灭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和特征l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 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

4、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其卖得的 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l 1、动产质权的标的是他人的动产。l 2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其质权 设定的公示方法。l 3动产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 从属性、特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 先受偿性等担保物权都普遍具有的特性。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l 取得质权最主要的方式:一是质权 设定行为;一是质权让与行为。此外,还有:1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德民)2、依时效而取得 ;(日民)3依继承而取得;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出质人为标的物的合法占有人,其以该物设定质权,而债 权人又是善意的,则所设定的质权

5、是有效的,债权人得取得质权 ,因此而给质物的真正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出质人负赔偿责 任。l应符合下列要件:l 第一,所有人须是自愿地将其动产移转于他人(让与 人)占有。l 第二,受让人须以取得动产的质权为目的,并且与 让与人达成了质权协议。 l 第三,受让人须已经取得了对该动产的占有。l 第四,善意取得的动产须是法律上允许流通的,且 具有可让与性,即具有交换价值和可留置性。l 第五,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须为善意。三、动产质押合同 l1、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实践性合同l2、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l 质权人的资格原则上不以有完全行 为能力为必要。l 出质人既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 是第三人。质权的善

6、意取得。l3、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l (一)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l (二)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l (三)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l (四)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l 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 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l 从我国立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可以看出,质 权担保的债权范围较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要 广。将因质物的隐蔽瑕疵所生之损害赔偿费用 及质物的保管费用纳入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在抵押权中是不存在的, (二)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l 1,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7、,须有可让与性。l 2,动产质标的标的物须为特定的财产。 l 3、动产质权的标的除主物外,其效力是否及 于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讨论)l 1)从物。从物已随同主物移转占有给质权人 时,才在质权的效力范围内。l 2)、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 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8条)l 3)代位物。“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 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73条)l 4)添附物。占有已经转移,添附可能甚微。 (三)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l 1占有标的物的权利(合法的他主占有)l 2、留置质物的权利 l 3优先受偿权l 4收取孳息权l 5费用偿还请求权l 6

8、转质权(三)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l l 7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l 8物上代位权 l9质权的处分权l 10保管质物的义务l 11返还质 物的义务 (四)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l 1质物的处分权 l 2返还质物的请求权l 3,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我国担保法第72条规定:“为 债务 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 人实 现质权 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五、动产质权的实现l 1、流质契约的禁止此约款无效,并不能因此而影响整个质押合同。l 2质物的折价 l 3质物的拍卖、变卖l 在质权人可得实现质权而又未及时行使权 利时,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或债务人得请求质 权人行使权利,如经对方请求,质权人仍怠于

9、行使权利,因此而致质物价格低落的,质权人 应负赔偿责任。 六、动产质权的消灭 l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l 2、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l 3、质物占有的丧失 l 4、质物灭失 l 5、动产质权的实现或存续期间届满第四节 权利质权l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l二、权利质权的种类l三、债权质权l四、股份质权l五、无体财产权质权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l 权利质权,是指以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可让 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 。l1权利质的标的需具备下列条件:l (1)须为财产权。 l (2)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l (3)须为适于设质。l 2权利质权的设定,其公示方法因标的不同而各异。 l3一般担保

10、物权的实现方式有三:拍卖、良变卖或折 价。而对权利质权而言,除上述实现方式外,还可取 代出质人的地位,向出质人的义务主体直接行使人质 的权利,并通过直接行使入质权而使被担保的主债权 获得优先受偿。二、权利质权的种类 l 担保法第 75条规定:“下列权 利可以质押: l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单、仓单、提单; l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l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l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债权质权l l (一)债权质的标的l (二)债权质的设定l (三)债权质的效力l (四)债权质 的消灭 (一)债权质的标的l 证券债权

11、与一般债权。l 一般债权虽可以质押,但下列情形例外:l 1、依法律规定或其性质决定不可转让的 债权,不得抵押。l 2、承租权。承租权原则上须经出租人同 意才能转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承租权也不适于 质押。l 3、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其性质 上虽可以转让,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不得转让,因而也不能质押。 (二)债权质的设定 l l 债权质的设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而不得采用口头形式,这与动产质权的 设定要求是相同的。要交付一定的证明 并代表债权利益的书面证明。 (三)债权质的效力l 1被担保债权的范围l 债权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与动产质权相 同

12、。l 2债权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l (1)标的债权的原本。l (2)标的债权的利息。l (3)标的债权的担保。 l (4)标的债权的违约金。l (5)标的债权的代位物。(三)债权质的效力l 3,质权人的权利。l (1)优先受偿权。 l (2)留置证书权。l (3)对出质人处分行为的限制权。 l (4)孳息收取权。l (5)转质权。l (6)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权。l4质权人的义务l (1)对占有的债权证书、证券应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加以妥善保管。l (2)质权人应及时、安全地返还所占有的债权证 书、证券等。四、股份质权l (一)股份质的标的l l (二)股份质的设定l l (三)股份质权人的权

13、利和义务(一)股份质的标的l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称为股 单。关于股单能否质押,有不同看法。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质押 的,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 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此限制。l 2、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能否设押 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 行

14、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份质的设定l 1、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 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 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有的 学者提出,股票的出质登记应为质权的对抗要 件,而不应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l 2、担保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 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三)股份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l1,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 l2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股单或出资份 额,以保全质权。 l3

15、取得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及剩余财 产分配。 l4优先受偿权。 l 在股份质中,质权人通常负有以下三项义务 :l 1妥善保管人质股票的义务。l 2质权实现期届满前,不得处分质物。l 3返还质物或通知注销质押登记。五、无体财产权质权l(一)无体财产权质权的设定l(二)无体财产权质权人的权利l(三)无体财产权质权人的义务(一)无体财产权质权的设定l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 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 记之日起生效。”l 由于商标注册证书和专利权证书为非流通 证券,因此,出质人无须将上述证书交付质权 人占有,只须由质押登记机构发给质权人质押 证书即可。(二)无体财产权质权人的权利l 1收取出质财产的许可使用费。但交付 的许可使用费应予提存,它仍属出质人所有, 只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实现,在质押期间,收 取的许可使用费才由质权人收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