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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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 释义释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范小强律师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释义】本条是关于采矿权转让条件的规定。1.时间条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欲转让其采矿权时,必须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按照矿山设计和生产规模连续进行采矿生产满 12 个月,否则其采矿权转让申请, 审批登记机关不

2、予受理。这是对采矿权转让时间上的一个基本要求。 按照矿山设计和生产规模连续生产满一年,这就要求采矿人必须进行大量资金投入。作此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不投入、不生产就进行采矿权炒卖情形的发生。“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需要注意的是, 这个时间限制是审批机关需要考虑的问题。已有最高法院的判例显示,采矿权转让合同涉及的矿山投入生产的时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权转让是否适格的条件之一”,是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考量是否合法,则是行

3、政诉讼范畴内的事情。2. 采矿权属条件。采矿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欲转让的采矿权必须是无争议的完全的采矿权,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当然, 关于权属的争议必须是实质性的,例如一方主张采矿权人获得采矿权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采矿权人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不应该视为采矿权全书争议。3. 履行法定义务条件。欲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数额不折不扣地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 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此项规定之目的是保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利益,防止

4、国有资源被侵蚀和流失。4. 其他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 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 5 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又如, 转让的采

5、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采矿权审批机关对缺少上述四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采矿权申请均不得审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条第二款是对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特殊规定。 为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不得自行做主, 必须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作为采矿权审批的管辖机关,在审批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申请时,除要求其必须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个条件外, 还必须要求国有矿山企业出具其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和审批。这也是本款要求审批管理机关

6、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声明声明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范小强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范小强 15810221485158102214851581022148515810221485 或者邮件联系或者邮件联系。本文仅供研究本文仅供研究、 交流及一般性普法宣传之用交流及一般性普法宣传之用, 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或法律服务。如果您需要法律专业意见如果您需要法律专业意见,请咨询特定人士请咨询特定人士。本文仅代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表作者个人观点, 并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客户的意见并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客户的意见。 本文不保证本文不保证是正确的是正确的、 完整的或与时俱进的完整的或与时俱进的, 前述成果并不保证您获得同样的成前述成果并不保证您获得同样的成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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