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总则渊试行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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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总则渊试行冤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05】 第 2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订 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总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 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 念; 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

2、道德品质和行 为习惯; 应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 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 其人

3、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

4、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 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 学籍者, 一经查实, 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研究生教育工作69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文件汇编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

5、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 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必修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对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

6、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 应修学分数及重修等事项,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部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 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由研究生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 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 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

7、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 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入学第一学期内按学校的规定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报研 究生部审批。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 专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吉林师范大学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 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

8、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 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 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 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 为六年。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两 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三年。70PDF 文件使用 “pdfF

9、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 后一年。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 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 学。第五节 退 学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10、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上一级毕业生就 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六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 一律不予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

11、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节 毕业尧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12、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吉林师范大学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 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结) 业证书信息报 省教育厅注册。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 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

13、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 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研究生教育工作71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文件汇编第三十六条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

14、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 损研究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 申请, 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其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 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15、秩序。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 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 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 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

16、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 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优秀研究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研究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 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 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 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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