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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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编号:编号:CNCA01C020: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10-07-19 发布发布 2010-12-01 实施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 认证的申请 3 3.2 型式试验 3 3.3 初始工厂检查 3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 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 认证申请 3 4.2 型式试验 4 4.3 初始工厂检查 6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 认证时限 8 4.6 获证后的监督 8

2、 5.认证证书 10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12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2 6.4 标志位置 13 7.收费 13 附件 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4 附件 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6 表一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19 表二 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21 附件 3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

3、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6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 、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 、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 认证模式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 4. 认证实施 4.1 认证申请 4.1

4、.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 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 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

5、附件 2 表一和表二) ;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 ; 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样品 4.2.1.1 样品选取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 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检测

6、(详见附件 2 表一)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 样品数量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 1, 补

7、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样品数量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 2 表一。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2)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

8、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国家标准委网站:) 。 4.2.2.2 检测项目 1) 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为 GB4943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 GB9254 和 GB17625.1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注:收款机不适用 GB17625.1;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 GB9254、GB17625.1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

9、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

10、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 、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11、,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 AC 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 GB1002 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 GB4943 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类设备 耐压试验 接地电阻 类设备 耐压试验 对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目证试验,也可

12、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 至 4 个人日。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

13、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5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单独检测时,按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所需的最长检测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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