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焦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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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婚姻登记瑕疵对婚姻效力的影响1、婚姻登记瑕疵的表现形式;(1)双方有结婚真实意愿,但只有一人前往登记,或双方委托关 系人登记。(2)双方前往登记,但登记信息有误差,比如出生日期或户籍;(3)双方前往登记,但利用他人(多为近亲属)的身份证件登记 ;(4)一方并不知情,另一方找人冒充对方且持对方证件前往登记 结婚;(5)双方前往登记,但一方用的是假身份证件;(6)非户口管辖地登记。2、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处理;(1)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2)婚姻效力诉讼(3)可撤销婚姻诉讼(4)行政诉讼3、对婚姻效力影响的判定标准。(1)原则:保护婚姻稳定原则、尊重个人真实意愿原则、保护 公众信赖利

2、益原则(2)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属重大缺陷,分成三种情 况处理:A、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重婚、近亲、疾病、法定婚龄B、可撤销婚姻:胁迫C、非本人真实愿意,被他人冒充等-行政诉讼撤销(3)对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缺乏形式要件的登记瑕疵:不得撤销或宣告无效婚姻,仅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更正或补充 处理。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1、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正反不同观点;2、忠诚协议的类型及本质;(1)以变更人身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2)以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又分成三 类A、约定婚内财产所有权归属B、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条件C、约定离婚时巨额赔偿金(3)以变更人身、财产权利

3、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4)夫妻忠诚义务本质是道德义务,忠诚协议本质是夫妻将道德 义务设定为合同义务,并且约定违约责任,它是一种民事契约, 但由于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3、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原则。(1)民事行为效力及可撤销原则的应用(2)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A、对社会婚姻家庭秩序的保护B、对婚姻中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C、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D、对婚姻伦理价值保护三、亲子关系的认定与否定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 3 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

4、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 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 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 成立不足: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子女父亲推定制度、行使否认权 的主体限制及诉讼时效制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父母推定制度 等2、追求血缘关系真实性原则3、个人基本权利保护及知情同意原则4、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5、婚姻家庭稳定性原则6、四项原则的冲突与调和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 利益归属问题1、当前的法律规定及不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

5、续期间,下列财产属 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利益的分类:孳息、增值及投资经营收益(1)孳息: A、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比如果实。它 的产生与获得,往往需要付出劳动及财力 B、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比较典型的法定孳息 ,有利息和迟延支付的利息、承包金、租金等。(2)增值 A、自然增值: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 该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发生,并非由于夫妻一 方或双方为该财产投入了物质、劳动、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 、创造和管理活动所致。 B、主动增值:指该增

6、值部分的产生,并非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 情的变化,而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 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和管理活动而产生。(3)投资经营收益:投资可以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 方式。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 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3、判定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的原则结论: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所有时,要点是看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 是基于夫妻共同劳动和付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 ,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

7、 产生,一般应按份共有,部分为人个财产 ,部分为共同财产。 若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 同所有。学者们的不同意见 ?4、司法解释三草案的规定:第6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 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 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1、现行法律规定与不足(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8、,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 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 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 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 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 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 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 料。”2、公司股权价值高低的确定依据依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3、股权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1)双方就各自观点举证,但股东一

9、方有义务出示公司的资产 损益财务报表;(2)非股东一方有权申请法庭调查;(3)如何征求其它股东的意见?法院有无通知义务?4、评估过程的诉讼程序难点(1)评估范围的确定及审计(2)评估方法的选定(3)评估报告的质疑和救济5、集团公司的股权分割六、婚姻纠纷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转让 自己名下的不动产1、擅自转让给近亲属时,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主张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起诉要求认定其转让行为无效。2、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时,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渠道;查明房屋转让的真实价格,争取在离婚纠纷中按此价款分割更多比 例。(但婚内请求分割售房款无法实现),有时通过转让行为无效 之诉来查明房屋买卖价格。3、司法解释三草案

10、的规定:第12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 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 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 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 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官的质疑:如何认定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 ?学者的质疑:打破物权法106条?七、夫妻之间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1、夫妻之间不动产赠与契约的性质及司法审判的不同意见;比如夫妻书面约定:男方自愿将婚前一套住房赠与给女方,归女 方所有。(1)认为是赠与合同,在离婚案件中男方反悔的,允许撤销赠 与-适用

11、合同法(2)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订就有约束力,即使未过户 ,仍判归女方所有-适用婚姻法2、司法解释三草案的规定:第7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 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 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八、夫妻一方通过虚假诉讼方式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1、在离婚案件中对债务判决(调解书)中的债务性质的认定;(1)针对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夫妻一方情况下,该债务的性质 认定应在离婚纠纷中解决;(2)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应对债务性质承担 举证责任。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应当与婚姻法第41条

12、结合 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 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 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漏洞:对24条的质疑?债务诉讼中,法官是否应当审查有无借款 事实?是否可以对借款用途 作出认定?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 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

13、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 系的案件除外。2、虚假诉讼的债务判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救济;(1)对于被告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判决,一般是优先执行其个人 财产,但执行标的不足已清偿债务的,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非举债方申请执行异议?(2)能否赋予配偶另一方起诉权利:要求认定该债务为对方个 人债务?(3)债务判决执行程序中,非举债方能否申请再审?(4)能否婚内请求财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 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 重损害夫妻共

14、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3、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空白。法理基础: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 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 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从国际立法看,一般有以下情形的婚内变更财产制的情形:(1)协议变更法定财产制;(2)分居;(3)夫妻一方失踪;(4)债权人诉讼及执行程序(台湾及俄罗斯允许债权人起诉要 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5)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6

15、)一方有挥霍浪费财产行为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7)一方作为财产管理人,有持续严重侵害配偶财产利益行为 ,若不终止共同财产制,将可能导致配偶财产权益继续被损害 的九、婚前一方以按揭方式所购买不动产 的权属性质1、对房产权属判断的两种不同意见:(1)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理由是婚前已偿还全部房款,买卖合 同履行完毕。(2)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婚后取得,依据物权法。2、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理的不同意见;(1)返还给配偶一半的婚后还贷款(2)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婚前一方出资从共同财产中析 出返还。3、司法解释三草案的规定:第11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 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16、贷款,婚后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 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 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 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 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来自学者们的反对?来自妇联的阻力 ?来自法官的质疑?十、重婚罪(事实重婚)的调查取证及认定1、事实重婚的法律规定冲突:婚姻法否定了事实婚姻,但刑法 仍认可事实婚姻。(1)最高院1994年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司法 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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