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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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治管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治管理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蔡耀章蔡耀章1 1宁波市卫生监督所提 纲 职业病防治法析解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及危害控制 常见职业病的防治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2 2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一、职业病防治法析 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七十九条,其框架: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3 3宁波市卫生监督所立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保

2、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经济贸易全球化对我国职业卫生的挑战,使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4 4宁波市卫生监督所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抓起;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5 5宁波市卫生监督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2020号令)号令)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3、2121号令)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第4949号令)号令)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323号令)号令)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424号令)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2525号令)号令)放射放射 工作工作 人员人员 职业职业 健康健康 管理管理 办法办法放射放射事故事故管理管理规定规定放射放射诊疗诊疗管理管理办法办法放射放射 防护防护 器材器材 与含与含 放射放射 性产性产 品管品管 理办理办 法法卫生部配套规章:卫生部配套规章:职业病防治法律体

4、系6 6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一)总则 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7 7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职业病的四个要件l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l 接触职业危害(不是指全部,职业危害因素目录有界定)l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十大类115种)l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有用工合同关系)(一)总则8 8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分类管理 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 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目前主要分类管理有:l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l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l 放射诊疗项目分级分类l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一)总则9

5、 9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综合治理 是指职业病防治活动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分工监督管理,工会组织的日常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一)总则1010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一)总则1111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统一负责的执法主体。但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需要全

6、社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这里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有劳动保障、计划、安监、经贸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等。 (一)总则1212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二)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的源头主要内容:l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职防法第十三条:六项职业卫生要求(危害因素达标、相适应防护设施、生产布局合理、配套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等符合要求、其他要求)条例第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并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l 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1313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业主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施工施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

7、目三同时三同时 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政府监管(主要为行政(主要为行政 性监管)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二)前期预防1414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制度:l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l 卫生部已颁布了21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二)前期预防1515宁波市卫生监督所用人单位的职责l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l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享受工伤保

8、险待遇;l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建立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制度;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616宁波市卫生监督所l 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l 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l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有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l 职业病危害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严重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717宁波市卫生监督所l 职业卫生的宣传和培训用人单位负责人自身接受

9、培训;对劳动者的宣传、培训。 l 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进行职业性体 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进行调离,并妥 善安置;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1818宁波市卫生监督所l 职业病危害的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应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断为职业病的,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1919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对职业病患者的救

10、治、安置l 用人单位有责任组织对急性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医学观察;l 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l 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2020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上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安排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职业病人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2121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七项权

11、利,第三十六条 )l 受教育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l 职业健康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l 知情权:了解自身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订立 劳动合同时告之;已经从事职业危害工作时告知将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劳动者公布;健康检查结果 如实告知尤其是有疑似职业病可能时,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告知);(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2222宁波市卫生监督所l 职业保障权:要求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 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l 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 和违章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l 拒绝作业权: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12、进行 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l 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的民主管理,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323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l 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 规程,学习和掌握有关职业卫生知识;l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 护用品;l 发现有职业病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424宁波市卫生监督所职业病诊断(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l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l 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13、。l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考虑我国大量的流动劳动力,使诊断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 障2525宁波市卫生监督所l 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具有诊断资格者) 推定诊断原则(第四十二条,没有证据否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间的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 障2626宁波市卫生监督所l 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负技术上责任)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负管理上责任)l 诊断争议鉴定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

14、家抽取的办法工作委托 ,而责任未下放;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两级诊断,如市级、省级诊断机构是平等的,而鉴定的两级为不等同的; 回避原则:在两级鉴定中都要实行。(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 障2727宁波市卫生监督所l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职业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l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 障2828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保障方面的规定l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其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l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妥善安排; 经济补偿:依照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 用人单位承担费用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变更时对职业病

15、人妥善安置;l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义务。(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 障2929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第五十五条):l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 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 业病人保障等方面。l 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即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监测、 评价工作是否具有客观、公正性。(五)监督检查3030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l 调查取证:进入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 况和取证;l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和采集样品,但对查 阅、复制材料负有保密义务;l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6、如要求停止没有防护 设施的危险作业等。 (五)监督检查3131宁波市卫生监督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l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l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l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如疏散人员,封闭事故现场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等。 l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相关控制措施,同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以消除紧张与不安的心理,恢复正常生产。 (五)监督检查3232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l 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处罚款额最高达到50万元(六)法律责任3333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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