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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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称厅质监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省公投司、省公路局及其他业主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厅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并负责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

2、目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应按照本办法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厅质监局对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 第三条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第四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由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过程

3、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可根据各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检查评比的具体内容在考评年度内据实安排。 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年度进行汇总,评比结果于次年 34 月发文公布。 第六条第六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 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频率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指挥部及下设分指挥部按照 100%检查,监理、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按照不少于 50%的合同段抽查,施工单位按照不少于 30%的合同段抽查; 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按不少于 30%的合同段抽查。 第七条第七条

4、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办法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所有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评价。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自评不实扣分及不合格原材料扣分等四部分构成,其中: 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均实行扣分制,评分时对任一检查项目的扣分不超过该检查项目的规定分值。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7-自评不实扣分-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4+抽检的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2+抽检的各

5、专项试验检测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1+抽检的各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10。 项目实体质量评分=抽检的各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 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合同段各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单位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0.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评分0.7。 自评不实扣分原则:质监机构在检查时核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结果。经核实,建设单位评价不客观将进行扣分,扣分原则为质监机构评分和建设单位自评得分的平均值相差 10 分以内(含 10 分)不扣分,差值大于 10 分的部分每差 10 分扣 0.5 分;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

6、量管理行为重新进行检查和评价。 不合格原材料扣分原则:按各项目抽检合格率,采用内插法对建设项目进行扣分,原则为 90-99%扣 1 分, 80-89%扣 2 分,70-79%扣 3 分,小于 70%扣 5 分。 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该监理合同段监理的被抽检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平均值0.7; 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0.7; 以上评分在计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取两位小数。 第九条第九条 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实行抽样检查和检测。其中小桥、涵洞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 12 座;桥梁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 2 座

7、,特大桥 100%检查。隧道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 12 座,长隧道和特长隧道 100%检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质量检查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 3 处。 当一个合同段有多个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时(不含隧道工程),应检查主拌和站和主钢筋加工场,并抽检一个副拌和站和一个钢筋加工场,取两者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隧道混凝土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抽查一处。 第十条第十条 交安、机电、房建工程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具备检查条件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中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检项目和频率进行检测和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专项试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检查指标、

8、检查内容、 评分方法等有关规定和各项自查内容见附表 113。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质量综合监督检查评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质监机构主持召开质量监督综合检查预备会。由建设单位简要汇报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管理行为自查自评情况;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组及成员分工、随机抽取各施工合同段的被检单位工程并确定检查次序; (二)分组检查,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四)检查组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综合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结构安全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

9、作业区的施工,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质量行为严重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较大隐患、资料严重失真的项目,在综合检查工作完成后由质监机构按规定约谈相关单位,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检查评比按照评分分值评定等级,建设单位(评分以项目综合检查评分计)、监理、检测、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 分值大于等于 70 分为合格, 小于 7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被检单位检查评价为合格的,需根据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逐条对照整改,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质监机构组织复检。 各被检单位

10、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可全面或部分停工),并要求相关单位在三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彻底整改。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质监机构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年度质量监督综合检查结束后,由厅质监局根据检查结果统一汇总各项目建设项目综合评分,并由厅发文公布。检查评比相关资料作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采信依据。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的有关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声像资料等,应由专人整理、归档。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参与检查的相关单位及人

11、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 项目综合评分及排序一览表项目综合评分及排序一览表 排序 项目名称 项目综合检 查评分 统计人: 年 月 日附表 2 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 项目综合评分表项目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 检查 项目 被检单位 评分 合同段 单位名称 得分 平均值 建设单位 质量管理行为 (a) 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行为 (b) 专项试验检测单位 质量管理行为 (c)

12、 施工单位 质量管理行为 (d) 工程 实体质量 (e) 自评不实扣分(f) 扣 分。 项目不合格原材料 扣分(g) 扣 分。 建设项目综合评分 g=(a)+(b)+(c) +(d)40.3+e0.7-(f)-(g) 统计人: 年 月 日附表 3 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云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 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表质量管理行为评分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检查项目 及分值 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检查情况 评分 质量监督手 续(5 分) 及时、完善。补报的扣 1 分,未申报的扣 5 分。 施工许可手 续(5 分) 及时、完善。未及时办理的扣 5 分。

13、组织机构和 管理人员资 格条件(10 分) 1.职能部门齐全。 职能部门不齐全的扣 2 分, 职责不明确的 扣 2 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总监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具备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 术管理经历。 项目负责人、 总监和技术负责人不符合的每人 扣 1 分; 3.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 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关于工程技术人员占管理人 员总数比例和具有高、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工程 技术人员比例的要求,每项不符扣 5 分。 质量管理目 标、制度和 措施 (10 分) 目标明确、具体,制度和措施健全,有针对性

14、和可操作性, 且落实到位。 制度不全的扣 2 分, 制度缺少针对性或落实不 到位的扣 23 分。 施工、监理 主要人员调 整批复(20 分) 规范,手续齐全。 1.未及时办理变更人员审核、 批复手续的或审核批复后主要 人员资格降低的每人每次扣 1 分; 2.主要人员实际未在岗的,每人每次扣 1 分。 质量责任人 登记和审查 (15 分) 登记齐全,审查到位。 1.未按要求进行质量责任人登记的,扣 15 分; 2.质量责任人登记未细化到分部分项工程的,扣 25 分; 3.未按实际到岗人员进行质量责任人登记的, 每人每次扣 2 分; 4.人员发生变更, 未及时更新质量责任人登记的, 每人每次 扣

15、1 分。 各类质量专 项活动开展 情况(5 分) 开展及时,组织机构建立,制度和措施健全,有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且落实到位。对于部、省要求开展的质量相关专项 活动,在活动时间范围内,未按要求开展的,每项扣 2 分; 开展不到位的,每项扣 1 分; 主要管理人员不清楚活动内容的,每人每次扣 0.5 分。 质量问题、 质量事故及 重大隐患处 理(5 分) 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位。未制定相关制度的扣 5 分,未 按制度处理的扣 2 分, 处理不及时的扣 1 分, 资料不闭合的 每项扣 0.5 分。 对上级部门 检查整改的 落实情况(5 分) 及时,到位。落实不到位或不及时的,每份文件扣 1 分。 续上表 检查项目 及分值 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检查情况 评分 中心 试验 室 (15 分) 母体 资质 及 人员 配置 (5 分) 1.母体机构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和有关规定的扣 4 分,母体机 构与委托方未签定合同及合同约定事项不明确的扣 14 分; 2.试验室负责人未按投标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配置的扣 2 分; 3.其他持证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置(若有专业要求应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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