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e 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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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康附加 e 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附加 e 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3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有180日的等待期.2.2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退

2、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9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3、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重大疾病定义 10.释义 9.重大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有效身

4、份证件 10.4 医院 10.5 意外伤害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2 遗传性疾病 1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14 现金价值 10.15 专科医生 10.1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0.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19 永久不可逆 10.20 周岁 - 1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

5、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 e 爱家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

6、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1.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 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

7、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 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3) 。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 免合同” )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8、180 日内经医院医院(见 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 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称为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 , 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 保险费

9、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 我们豁免前- 2 - 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 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2.4 责任免除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6) ; (3) 被保险人酒后

10、驾驶酒后驾驶(见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0.10) ;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1)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10.12)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3) ,但 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11、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10.14) 。 3. 保险金的申请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 知 3.1 保险事故通 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3.23.2 豁免保险费申请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2、(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医院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10.15)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 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3 诉讼时效 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4.1 保险费的交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 3 - 纳 纳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 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 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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