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5678620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67.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泰人寿金多多利率变动型养老保险(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國泰人壽金多多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國泰人壽金多多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滿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依99年6月3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國壽字第98010510號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國壽字第99040994號 第一條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

2、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第二條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 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期初及期 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二、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國內十 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

3、如當月未 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tw)。 三、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 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時,則以本契約預定 利率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營業費用,係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 用,其金額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條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4、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5、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6、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

7、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

8、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9、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廿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廿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10、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一一)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條第十條

11、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二二) ) 本契約第十二條滿期保險金、第十三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三者,本公司 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 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 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前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書面或電子

12、郵件通知要保人或 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繳費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 金額乘以繳費年期後所得之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之保 險單年度後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

13、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14、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 險金額乘以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完全殘廢之保險單年度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

15、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 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