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5552021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396.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有關申報賣空活動及備存證券借出紀錄規定的指引 1. 引言 1.1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實施前,現已廢除的證券條例第 80(1)條禁止任何人 進行賣空活動。在 2000 年 7 月 3 日,2000 年證券(修訂)條例為證券條 例引入了第 80A 至 C 條。 1.2 為了就證券賣空活動建立妥善的審計線索,證監會制定了2000 年證券(證券 借出)規則,規定證券借出人必須備存有關其借出交易的紀錄。證券(證 券借出)規則亦於 2000 年 7 月 3 日起實施。 1.3 為了協助業內人士確立為符合2000 年證券(修訂)條例及證券(證券借 出)規則的規定而可能需要設立的有關程序,證監會在 200

2、0 年 8 月發表有 關申報賣空活動及備存證券借出紀錄規定的指引,及後再在 2002 年 6 月發出 有關該指引的補充文件,以回應業界人士就在實際情況下遵守有關賣空規例而 提出的疑問。 1.4 證券及期貨條例於 2002 年 3 月制定,並將證券條例第 80、80B 及 80C 條重新制定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1 至 172 條,而證券條例第 80A 條內 的釋義亦被歸納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內。 1.5 2002 年 11 月,2002 年證券(雜項)(修訂)規則(“修訂規則”)為證 券條例第 80(1)及 80B 條引入了新的豁免條文。有關豁免條文已在證券及2 期貨(賣空及證券借貸(

3、雜項)規則)(“規則”)內重新制定。證監會保留在 市場出現緊急情況時廢除該規則的自由。 1.6 本指引將該份在2000年發表的指引及該份在2002年發表的補充文件加以整合及 更新,並會取代該兩份文件。本指引旨在澄清證監會對於業界所提出的事項的 政策意向和立場,並無法律效力。證監會將繼續發表指引或修訂本指引,以澄 清其對於市場發展的立場及反映法例方面的變化。 2.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 條所指的無抵押/無擔保賣空 第 170 條 2.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1)條禁止進行“無抵押”或“無擔保”賣空。任何人 (或如他爲代理人,則他的客戶)如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出售證券, 除非

4、在他出售證券時,他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 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或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他的客戶(視屬何 情況而定)具有這樣的權利,否則即屬觸犯刑事罪行。 例 任何人如蓄意賣空,然後在市場上購買有關證券以填平空倉,或安排借用有關 證券以為交易進行交收,即屬觸犯刑事罪行。 為清楚說明起見,第 170 條只適用於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 (以目 前來說,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進行的賣空交易,而不 適用於場外賣空交易。 2.2 違反第 170(1)條的規定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 港元及監禁 2 年。 不屬於第 170 條的管轄範圍的

5、情況 2.3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賣方在發出出售證券指示時實際上並未持有有關證券,證 監會仍會接納該賣方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 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 例 (a) 賣方在發出出售證券指示之前已經購入證券,而儘管他在發出有關出售指 示時 , 有關證券尚未交付予他 , 該出售指示仍然屬於普通的出售(換句話說 , 進行先買後賣的即日買賣並不會違反第 170(1)條的規定)。 (b) 賣方在發出出售指示之前,已從股票借出人取得“持有確認通知”或“概 括性保證”(見第 9.6 段),以借入出售的證券數量。假如(不論基於任何原 因)有關證券最後未能借出予借用人(例如,當賣方致

6、電確認有關借用安排 時,借出人因為需要將有關證券留為己用而撤回“持有確認”),賣方亦不 會因此而違反第 170(1)條,原因是當賣方在進行有關出售時,相信並有合 理理由相信他已設立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的安排。 (c) 賣方擁有或已借入實物結算期權或權證、可轉換債券、存託憑證,或任何 其他可轉換或可換股證券,從而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3 利,以將該等相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的名下”。在這情況下,賣方將相 關證券出售,只會屬於“擔保”賣空。假如賣方在進行有關出售之前,已 就轉換/行使有關證券發出不可撤銷的指示,以收取相關證券,則該項出售 相關證券的行動屬於普通的出售。 (d)

7、賣方已借出有關證券,但根據有關證券借貸協議,他有權要求取回該等證 券。該項出售相關證券的行動屬於普通的出售。 (e) 賣方已擁有證券,並且進行長倉出售,但由於預計在T+2 進行交收時可能 出現困難,因此借入證券或要求代理人借入證券,以暫時“履行”交收責 任。在這情況下,有關證券出售屬於普通的出售。 (f) 賣方已在海外的交易所(例如倫敦證券交易所)購入香港上市證券,而其後 將有關證券在香港出售。儘管賣方在香港出售有關證券之前,並未收到他 在海外交易所買入的證券,但只要他所購入的證券及出售的證券屬於同一 類別,則有關證券出售屬於普通的出售。如果該證券屬於另一類別,但卻 可以轉換為與所出售證券屬同

8、一類別的證券,則該項在香港進行的證券出 售屬於“擔保”賣空活動。 2.4 技術性違反第 170 條 2.4.1 雖然中介人有責任根據客戶的出售證券指示,查核該客戶是否有足夠證券可供 出售,但錯誤或錯失總會不時發生,導致空倉出現,也就是在技術上違反了第 170(1)條的規定。 2.4.2 證監會的政策並不是要懲罰一些真正的錯誤或錯失。只要賣方相信並有合理理 由相信他(或若為代當事人進行有關出售的代理人,則該代理人相信並有合理 理由相信他的當事人)對其擬出售的證券具有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則他可根 據第 170(3)(a)條提出免責辯護。 2.5 豁免遵守第 170(1)條的規定 2.5.1 證監會

9、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3)(e)及第 397 條制定規則第 3 條,使 第 170(1)條不適用於所有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市場 莊家及流通量提供者 ,以便他們更易於履行莊家責任。 2.5.2 廣義來說,以下類別人士可以根據規則第 3 條獲准進行無抵押或無擔保賣空 - (a) 金融管理專員委任的市場莊家及有關莊家的代理人可以替外匯基金債券、 外匯基金票據及指明文書1進行賣空; (b) 證券莊家進行的證券經銷業務;及 (c) 期貨莊家進行的證券經銷業務。1 這些文書已界定為九廣鐵路公司、地鐵公司、機場管理局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發行的票據。 4 “證券經銷業務”

10、2.5.3 就有關豁免而言,“證券經銷業務”包括聯交所或期交所莊家及流通量提供者 在履行莊家或流通量提供的職能或為對沖其莊家持倉或流通量提供持倉而出售 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 2.5.4 應用有關豁免的主導原則為 - (a) 所賣空的證券必須在聯交所上市或獲准在聯交所買賣(不論其是否屬於為 賣空目的而訂明的指定證券) 。 (b)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只要已經在有關交易所註 冊,以提供莊家服務或流通量提供服務,均有權享有有關豁免。這些人 士包括根據有關交易所規則或以註冊或其他方式獲得有關交易所正式認 可為提供莊家服務或流通量提供服務的人士。根據聯交所 主板上市規則 第15

11、A章在聯交所上市的的結構式產品(如衍生權證)的發行人(及其有關公 司),亦有權享有有關豁免。 例 目前,聯交所莊家包括“特許證券商”、衍生權證發行人的“聯號”,以 及“衍生權證流通量提供者 ”。這些名詞的定義均載於交易所規則 。 (c) 聯交所莊家可以就其提供莊家或流通量提供職能的證券進行賣空。有關莊 家需要在其後一個交易日(T+1)結束之前,透過購回或借入有關證券,或任 何其他方式(例如若屬交易所買賣基金,則透過提交開倉申請) “ 補”其 空倉。額外一天的補倉時間使莊家即使在接近收市時,亦可以有效率地報 價。 (d) 聯交所及期交所莊家/流通量提供者亦獲准就其提供莊家/流通量提供職能 的證券

12、或期貨合約2的相關證券進行賣空,以對沖其莊家/流通量提供的持 倉。他們亦獲准賣空與其所對沖的證券或期貨合約持倉擁有相同相關資產 的證券。 例 (i) 若“A”是“B”的相關證券,則聯交所莊家可以賣空上市證券 “A”,以對沖上市證券“B”的莊家持倉。這包括例如透過賣空 i 股 MSCI 中國指數買賣基金(“i 股中國”)的相關股份(“A”及其他 相關股份)來對沖 i 股中國單位(“B”)的莊家持倉;透過賣空相關股 份(“A”)來對沖衍生權證或股票期權(“B”)的莊家/流通量提供持 倉等。 (ii) 若“X”有相關證券“Y”,而“Y”亦是“B”的相關證券,則莊家 亦可以賣空上市證券”X”,以對沖上

13、市證券“B”的莊家持倉。這 包括例如若“Y”是 i 股中國的相關證券,則可以透過賣空擁有相關2 “證券”及“期貨合約”的定義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內。 5 證券(“Y”)的衍生權證(“X”)來對沖 i 股中國單位(“B”)的莊家 持倉;即透過賣空另一擁有相同相關資產的證券來對沖某證券的風 險。 (iii) 以上市證券“C”為其相關證券的單一股份期貨合約的期交所莊家 可以賣空“C”,以對沖他在該股份期貨合約中的風險。這包括例如 透過賣空股份 ABC 來對沖 ABC 的股份期貨合約。 (iv) 假如某期貨或期權合約與某指數有關,期交所莊家可以賣空該指數 成分股之一的上市證券“X”來對沖其在有

14、關該指數的期貨或期權 合約中的風險。這包括例如透過賣空相關股份(“X”及其他相關股 份)來為恆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進行對沖。 (v) 假如某期貨合約與上市證券“D”有關,而上市證券“C”與 “D” 同樣以“Z”作為相關證券,則有關莊家亦可以賣空“C”。這包括 例如若“D”與“C”擁有相同的相關證券(“Z”或其他相關證券), 則可以透過賣空同一種或另一種交易所買賣基金(“C”)來對沖交 易所買賣基金(“D”)的期貨合約。 (e) 若有關證券或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為某個指數或一籃子證券,有關莊家或 流通量提供者可以為對沖目的而賣空任何或所有相關證券。 (f) 聯交所或期交所莊家為對沖目的而進行的賣空

15、只可用作對沖現有的持倉。 換句話說,有關豁免並不適用於對沖前所進行的活動。 (g) 聯交所及期交所將需要就要求獲得豁免的交易設立特別的輸入指示。根據 這些豁免進行賣空的業界人士應遵守聯交所及期交所訂定的有關輸入規 定,或向代其執行有關證券出售的代理人給予足夠指示,使他們可以遵守 聯交所有關輸入該等交易的規定。 2.5.5 為使市場參與者熟習將會隨有關對沖豁免而實行的輸入/匯報程序,聯交所及期 交所已按市場需要分階段推出有關豁免。市場參與者提出的大部分對沖要求已 在第一階段推出。 3. 有擔保賣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1 及 172 條的申報規定 3.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1 及 172

16、條的申報規定,是為了確保所有在聯交所或透 過聯交所執行的賣空活動,都適當地獲得申報,同時在進行有關出售時,已獲 得足夠數量的證券支持。因此,這些條文適用於“有擔保”的賣空活動。 3.2 根據交易所規則3,投資者只能就若干指定證券4進行“有擔保”賣空。賣空交易只能透過聯交所的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進行。根據交易所規則,“限價3附表十一。 4聯交所通常會在每季檢討及更新指定證券名單,並將該名單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之內。 6 賣空“規則適用於所有“有擔保”賣空5,也就是賣空交易不能以低於現有最佳賣出價的價格進行。 3.3 第 171 條規定賣方(以當事人身分行事的客戶或中介人)及中介人(以代理人身 分行事)均有責任就賣空交易作出申報。扼要來說,第 171 條規定賣方在發出出 售指示時,須指明有關指示為“賣空指示”,以及須提供確認,表明有關出售 已“有擔保”。收到“賣空指示”及明知有關指示為“賣空指示”的中介人, 在將該指示傳送到聯交所執行之前,必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