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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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浅谈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已成为加强审判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刑事判决书是案件审理的书面总结,它展示了审判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事实认证和实体裁判过程。而理由则是判决的灵魂,在判决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查证的犯罪事实与审判处理结果有机联系、结合在一起的桥梁和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理由部分由论证和论理组成,理由的论理写作是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难点。怎样写好论理,标准如何?笔者以为“论理透彻,逻辑严密,说服力强”即足矣。“论理透彻”是指论证、论理要完整、充分且深入,既要有足

2、够的广度,又要达到一定深度。论证必须清楚,说理必须彻底,力求高度透明。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全方位的论证、说理,不能有遗漏。同时,针对性要明确,重点放在控辩双方的论辩焦点上,有主有次地展开。阐述理由要遵循以事实为基准点的原则,根据事实来进行分析和评判。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以及裁判的理由、依据应当明明白白地体现出来,使人可以清楚地了解法官办案的逻辑过程特别是据以下判的道理。切忌含含糊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之类的闪烁其词实不可取,它只会让人一头雾水,不知所云。“逻辑严密”有两层含义:一是论证、论理必须遵从逻辑基本规律。首先,任何判断进而推出的结论被确认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作为论

3、据,否则就要违反充足理由律而犯“理由虚假”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其次,应遵照同一律和矛盾律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证、论理。推理与结论必须能够高度一致,阐述法理及引述法律要准确、合乎规范,2切忌自相矛盾。用内涵及外延大相径庭的不同概念、不同理论去证明同一结论,其结果如何,可想而知。共同犯罪只确认一个主犯,其他被告人均不划分亦不提及的作法就是典型的“转移论题”错误。二是必须遵守演绎推理的基本原则。论证、论理要环环相扣,层层推进,防止出现断裂。特别要注意地是,刑事判决书中省略式三段论的小前提必须使用,不可省略。如果使用假言推理,则须以必要条件而不能以充分条件作为前提。整个司法推理的逻辑推导过程应当清晰可

4、见,一目了然,符合规则常理。“说服力强”就是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判断与确认,在正确再现法律事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严密的司法推理,推导出无懈可击、令人信服的结论,从而使得整体论证、论理极具感染力和说服力。其旨在使控辩双方能够接受法官对证据和理由的剖析、论述以及对案件实体处理的结论。努力做到凡接触判决书的人(不仅仅是控辩双方还包括被告人亲友甚至与被告人同监在押的人员等等)都能够对法官的论证、论理看得懂,看得明白并心悦诚服地领受结果,必将对被告人的服判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说服力强的论证、论理,不仅能够直接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同时对减少上诉率、申诉率,节省司法资源亦具有重要意义

5、。刑事裁判文书的论理除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还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有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和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此前提下,法律事实才能得以真实重现而成为论理写作的基础。论证、论理是以法律事实为基准点的,司法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前提条件其真实可靠性亦由法律事实的如实再现为保证,如果法律事实的再现并不真实亦不准确,论理则失去了赖以建立的基础,其推导出的结论亦必然成为空3中楼阁,不堪一击。即便使用雄辩术把整个过程修补得天衣无缝且能够自圆其说,也不过是自欺欺人,无法令人信服。此外,论理包括对证据的论证和实体裁判理由的论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论证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定可采信和不可

6、采信的范围,从而运用证据来证明、支持法律事实的真实重现;理由的论述是根据已判明的法律事实进行司法推理,进一步阐明实体处理的依据。可以看出,整个过程无一不是在办案思路的指引下,通过分析、判断、论述、推理来完成的。可以说论理实际上是法官办案的思维模式以书面形式进行的表现。所以,办案思路和分析判断的正确与否对论理写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及运用自如的能力。所谓论理就是讲道理,讲道理就要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引述法律的现实涵义以及立法原意、司法意义等理论知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剖析证据的真伪、论述法律事实再现的真实与否、阐明其原因与理由,提出论点,建立论

7、据,在确定大前提、小前提的基础上进行司法逻辑推导,直至得出最终的推理结论。其中心内容是理论联系实际所作的论证与推导。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没有将各方面理论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就无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深入、详尽地研究、分析证据,论证事实的重现。没有娴熟自如的应对技巧,没有精辟、独到的理论见解,就不能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去评判控辩双方论争焦点及其主张成立与否的理由,进而提出与建立法官的论点和论据,去进行司法推理。毋需赘言,没有理论焉能联系实际,深厚的理论知识及其综合运用的娴熟技巧是论理写作的必要条件。最后还要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刑事裁判文书是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写作课,需要相当的文化知识和语言能力来

8、支持。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在论理这种颇具难度的写作4结构中就难免出现文理不通、结构混乱、词语搭配不当等现象。所以,学习并掌握现代汉语语法、形式逻辑、被动修辞和标点符号运用等方面的常识是论理写作最基本的条件。由于论理写作是法官办案的思维逻辑模式以书面形式的反映,要把这一过程准确无误地表现出来,就要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而文字表达能力必然是以文化知识功底为基础的。如果因文化知识有限而造成论理写作的词不达意、成份残缺则不仅难以体现法官的办案思路,还有可能产生歧义甚至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此外,刑事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的权威性法律文书,绝对不应出现“土话、俚语”。在论理写作的过程中,应以普通话进行思考和表达,特别要注意防止受到方言土语的影响。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精彩之处,论理写作最能体现一个法官的水平。理由部分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同时,也将对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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