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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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锡地税发200846 号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8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投资者 税后利润分配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请各单位 遵照执行。1、个人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企业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20%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

2、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根据 25%的企业所得税现行税率进行测算获得, 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3%2.25% 4%3.00% 5%3.75% 8%6.00% 10%7.50% 20%15.00%3、对上表未列举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 税所得率,可按以下规则进行换算: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0.15 个人所得 税应税所得率20%100%4、核定征收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并入收入总额,单 独按以下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0%个人 投资者投资比例5、本通知执行时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此前规定与 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6、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整 的宣传辅导工作,抓紧对相关企业核发应税所得率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 式通知书,同时完成所有纳税鉴定修正工作。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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