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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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拖欠,影响农民孩子上学!呼吁领导关注!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一群在常安高速公路武潭镇第二合同段工地上的农民工,我们幸苦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积极努力地完成工作。九月了,学生就要开学了,而我们的工资却依然没有着落。我们非常的着急,孩子的读书问题是天大的事,我们不能耽误的!希望领导百忙之中抽空关心一下我们的急迫问题,我们会牢记您的大恩大德。我们是出体力的农民工,我们是诚恳老实的农民工,我们是为人父母的孩子的父母亲。我们的心情大家应该能够体会,我们的血汗大家应该能够明白。我们没有过分的要求,我们只想要回我们的工钱给孩子上学!工地的工作天气热,强度烈,我们不怕困难,我们不怕幸苦,

2、我们就是希望多挣点钱,让孩子们早点进学校。我们这点小小的要求,可怜天下父母心的要求高吗?不高,绝对不高。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我们农民工在工地上冒着炎炎夏日,挥汗如雨,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孩子。希望领导重视我们的要求,帮我们早点拿到我们的工资!我们天天在工地,上工、工作。可是,项目部总是出问题:水泥不达标,工程无法继续;材料不合格,造成误工现象。而工时的计算,不利于我们的农民工,工资的结算更是让我们农民工无法忍受。我们需要公平的计算,合理的计价,全面的结算我们的工资,全面的付款。我们只是要回我们的工资,我们都是合理合法要求,我们农民工的孩子要上

3、学,我们农民工的家庭要吃饭,请领导重视,关注,解决!再次拜谢! 急需工钱的常安高速第二合同段工地农民工群体叩谢 2011年9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

4、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

5、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

6、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

7、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

8、,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

9、权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2月5日0737 8217777 3举措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防止由于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我市积极采取措施,确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今年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845户,涉及农民工8.37万人,发出整改通知118份,提出整改意

10、见169条,督促32户用人单位与2073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82家用人单位为2.47万名农民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为防止由于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我市积极采取措施,确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一、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检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到全市各乡镇开展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专项执法督查,检查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重点检查建筑企业、服务、制造、加工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租用厂房、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在建高速公路等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

11、工单位、铁路建设施工单位、水利建设施工单位在建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二、依法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市劳动保障局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快立案、快办案、办好案为要求,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权益、企业利益的双保护。一是倡导“调解先行,以调为主”的方式。以庭前、庭中、庭后调解三步走的模式,实现“案结事了”。二是发挥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及时、依法的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从源头上协调好劳动关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缓解劳动仲裁庭案多人少的矛盾。三是开辟集体劳动争议绿色通道。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尽快结案、积极移送法院执行。真正做到讲效率、保质量,有效避

12、免了集体上访事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来,共办结劳动争议案件284件,其中工资案件112件,涉及人数451人金额445万元;工伤补偿争议案件172件,涉及职工172人金额468万元。受理集体劳资纠纷11件,涉及383人金额253万元。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日常监察执法工作中,市劳动保障局坚持“四字”执法方针,积极构建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是“突出一个“快”字。本着快登记、快汇报、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原则,在最短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确保一个“质”字。接到投诉案件后立即调查取证,注重分析细节,严格程序,依法办案。三是落实一个

13、“严”字。严明纪律,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提倡一个“心”字。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高度重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轻微违法案件时,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自行整改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在执法检查的同时,帮助企业完善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今年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845户,涉及农民工8.37万人,发出整改通知118份,提出整改意见169条,督促32户用人单位与2073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82家用人单位为2.47万名农民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南

14、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颜国泰 2010年12月20日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流程图作者:来源:点击量: 10 发布时间:2010-9-10 11:19:1607378829578包工头卷钱逃跑了,农民工怎么办?耿士京等66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案 案情介绍: 66人被欠工资 耿士京、王旭红等66名农民工大部分是来自河北曲阳县的农民, 2005年4月,经人介绍,他们来到了北京市某区的训练中心建筑工程工地打工,用人单位是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耿士京等人和大多数外出打工的人一样,并没有直接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联系,而是与工地负责人刘运福谈好了做多少工、每天给大工多少钱、小工多少钱、吃饭住宿如何解决以及干完后

15、什么时候给钱,耿士京这些人对刘运福答应他们的条件还比较满意,就这样到工地干活了,当时只有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约定的是,由四川布众达公司每月给农民工支付生活费,可干开活以后,他们从来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生活费。这些农民工就跟着耿士京一起去问刘运福,刘运福对耿士京说:“我们也是从别人手里分包来的,总承包方是北京某建设集团,他们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分钱啊,我们哪有钱给你们。这样吧,你先给他们把生活费垫上点,等工程都完工了一块儿给你们结算吧。”刘运福既然这样说了,耿士京只好答应,再说这些人大部分在外打工都是靠着自己的,只好先垫着了。 工程主体很快就干完了,农民工向用人单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

16、务有限公司要工钱,当他们找到刘运福时,刘运福仍然说,“我们上头的总承包方北京某建设集团也没有给我们结算,公司现在也没钱,没法给你们结算工钱。你们要是着急用钱,那你们直接去找北京某建设集团好了。”听刘运福这么说,这些人都着急了,“干活儿以前说的好好的,说一干完就给钱,可现在倒好,干完活儿了,你们是不是想赖帐,不给我们钱啊?”工友们大声嚷嚷着。看到这个局面,刘运福担心闹出什么事,赶紧向他们解释,说的确是上面总承包方没有给钱,要是给了钱,肯定要先给农民工结算呀。听到他这样说,耿士京他们也没有办法,他们不想这么拖下去,干脆自己去找北京某建设集团要钱去。 北京某建设集团在工地上设有办公室和负责人,这68

17、个农民工知道耿士京常出来打工,见过些世面,就选他和其他几个人去办公室找负责人谈他们的工钱。当耿士京他们找到北京某建设集团在工地的负责人张华后,耿士京把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干完活儿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和他说了,希望北京某建设集团能早点把钱给下面的承包方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这样他们农民工也好早点拿到钱。张华却有点不耐烦的说:“你们先回去吧,我们会尽快考虑的。”一听他这么往外推,耿士京和几个老乡知道事情有点难办了,他们也不知道是不是两家公司之间有什么矛盾,可他们之间要是结不了钱,自己就没法拿到工钱啊。耿士京一看张华已经坐在办公桌前写什么东西了,根本不理他们,几个人只好先出来。商量了一番后,决定还是要

18、让北京某建设集团早点算钱,他们又找了几次张华,最后,在2005年8月下旬,北京某建设集团总算将款付给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听到钱已经给了布众达公司,耿士京等人高兴的赶紧去找刘运福,可刘运福又找着理由了,说:“钱是给了,不过是由北京某建设集团把钱转帐到公司的帐上的,现在钱还没法从银行取出来,要有会计核对、老板签字以后才能取钱,你们再等等吧。”这些高兴而来的农民工只好又一次无功而返了。 等待着,催促着,然后又是等待。总算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次三番的向刘运福要工钱,他终于在8月27日答应了在8月29日发工资。两天的时间一晃过去了,到了8月29日一大早,耿士京和其他工友早早等在刘运福办公室

19、的门口,可是等了有两个多小时了,也没见着人。这是怎么回事?农民工越等越担心,人也越来越多,聚在一起议论着。看到工地上围了一大群人,四川布众达公司的一个自称姓吴的经理过来说,“你们是在等着刘运福吗?别等了,他跑了。”一听到刘运福跑了,人群中立刻喧哗了起来。耿士京等人就向这个吴经理要他们的工钱。可吴经理说:“你们要钱别找我,我可什么都不知道。刘运福是工地的负责人,你们又是跟着刘运福来干活的,现在他跑了,还冒领了公司一大笔钱,我们还找他呢。现在刘运福要是不出面,公司就没法给你们发放工资。你们要么就去找刘运福,让他们出面结算清楚,我们立刻就能给钱;要不你们就去告状去,现在公司是一分钱都不会发。” 自己

20、艰难维权 刘运福已经跑了,这个大的北京城去哪里找他?再说他还不一定就在北京。耿士京这66个农民工无奈之下,只好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他们向监察工作人员把自己的遭遇说了之后,工作人员说,“你们在这里干活儿的那个工地完工了吗?”耿士京说:“完工了。”“工程都已经结束了,那就不归我们这里管了,你们去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的某区投诉吧。”那个工作人员说。 农民工听监察人员这么说,只好又跑到了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四川布众达公司拖欠66名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监察人员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工程工地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来处理,让他们还是到原来的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这可把农民工都弄糊

21、涂了,到底是哪里该管啊?他们只是听监察人员这么推来推去,可并没有看到相关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只好这样一趟一趟的来回跑,这样跑了几趟没有任何结果。 援助律师调解拿工资 正当耿士京等66个农民工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在2005年9月9日偶然从报纸上看到在北京市丰台区刚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消息,这可真像是“及时雨”啊。他们打了电话问清地址后,立刻就赶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接待律师了解了基本案件情况后,认为他们这66个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属于援助范围,请示了工作站佟主任后,决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为了尽快给他们要回工资,在让耿士京等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工作站指派的主办律师立刻到

2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查询用人单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经过查询后得知: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其注册地是在四川,但在北京建委有备案,援助律师记下了备案的相关信息,准备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时用。 66名农民工的委托手续和相关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援助律师又连夜加班给他们准备了每人一份仲裁申诉书,第二天就到了被诉公司经营所在地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待的工作人员听了律师讲完情况后,根本不同意受理,认为被诉的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是四川某市,让农民工到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听到工作人员一点都不松口的这样说,律师也着急

23、了:“同志,他们60多人到北京来打工,干了这么长时间的活儿,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拿到,别说工资了,就连吃饭、住宿都得自己花钱。现在要是还让他们到千里之外的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他们哪有钱去啊?对他们农民工来说,这也太不现实了,再说,就是去仲裁了,也没法执行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是本区,为什么发生了劳动争议不能在这里申请仲裁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总不能以自己方便来考虑吧。”看到律师这么坚持,工作人员只好说:“那你们先等等,我得向领导请示一下再通知你们,你们回去等通知吧。” 第二天,律师又到仲裁委员会询问

24、案件是否受理,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受理该案件,但是不能按一个案件来处理,而是每个人一个案子,也就是说要立66个案件,而且每个案件都必须缴纳300元的受理费和处理费,一共要缴纳19800元。听到这个消息,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感到非常失望,说:“我们要是有这么多钱,就不来劳动局了。”援助律师认为农民工目前生活和生存都已经成了问题, 根本无力缴纳仲裁费,尤其是按照每人一个案子来算,这的确是一笔他们承受不了的费用。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缓交仲裁费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个农民工的家庭贫困证明。但是,仲裁委员会经过研究决定后却不允许缓交仲裁费。这66个农民工食宿费已经没有着落了,甚至个别农民工想回家都要

25、和别人先借点路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怎么可能交的起这2万多元的仲裁费? 援助律师拿不定是否该撤回申诉,就将办案的情况及时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佟主任做了详细汇报。佟主任立刻召集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分析,经研究决定暂时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的方案,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争取让66个农民工尽早拿到工资。 2005年10月10日上午,援助律师找到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吴总经理,希望能和他协商解决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问题。吴总经理说:“耿士京这些民工的钱不是我们想赖帐,是其中的关系太复杂,有些情况你们律师可能都不了解。耿士京这些人干的活儿是北京市某区的训练中心工程,在名义上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某区的政府部

26、门,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建设集团,劳务分包单位是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这都是合同上写的表面东西,实际上是一个叫陈为红的人以北京某建设集团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然后转包给了一个叫刘运福的人,刘运福就以我们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这个人你们应该比较了解吧,耿士京这些人就是跟着刘运福干活儿的。在工程快竣工的时候,刘运福算了算,觉得自己揽下的这个工程没什么油水可赚,而且发包人那里他还得忙着应付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还有农民工和他要工资啊,刘运福就在2005年8月末卷了一部分工程款逃跑了。现在发包人陈为红仍然扣押着刘运福的59000元工程款没给他。” 听到吴总经理这么说,援助

27、律师才知道这个工程从表面上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上却全是包工头在一手操纵。援助律师就说:“对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吴总经理应该也比较熟悉吧。法律规定了工程是不能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更不能承包给包工头这样的个人。虽然现在陈为红和刘运福实际承包和转包了这个工程,可现在农民工要不到工资,我们只能找合同上的合法承包单位,你们既然让刘运福以公司的名义来承包工程,也应该对刘运福在承包工程中的行为负责任。” 一听律师这么说,吴总经理却说,刘运福虽然是以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但根本就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公司也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不过,这件事不管怎么说也把四川布众达公司牵扯

28、进来了,他作为总经理愿意和律师一同找陈为红要回59000元的工程款发给农民工。 说去就去,当天下午,援助律师与吴总经理好不容易在某区的一家企业找到了工程的总承包人陈为红。当着吴总经理的面,援助律师与陈为红协商先用这59000元工程款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事,陈为红却并不同意。他说:“我这活的确是包给刘运福了,当时他就是用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这个我承认。到现在我还扣着刘运福59000元的工程款,他没给我交工,我当然要留着。不过这钱我现在还不能给民工发,我和他们这些人没关系,他们怎么干的活、干了多少活、当时是怎么和刘运福商量的工钱,这个我都不清楚。除非刘运福回来,咱们当面对质,有一是一

29、,我把这里扣的59000元和剩下的工程款都给刘运福结清了,你就让这些民工找刘运福要钱去就得了。”要是按照他这么说,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是无论如何要不回钱了,他们去哪里找刘运福呢? 律师反复向陈为红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包工头是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的,即使事实上是刘运福承包了工程,他在法律关系上也并没有任何地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承认他们同意刘运福借用自己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陈为红就是将工程转包给了刘运福个人,这是无效的转包合同,刘运福卷钱跑了,农民工当然要和陈为红要钱了。 听到律师这么说,陈为红嚷嚷说:“谁说我这工程是无效的?我们这合同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手续都齐全

30、,你凭什么说无效?!承包合同上有四川布众达公司的盖章,这总不是我们自己私刻的吧,我给刘运福的各种款项都是通过布众达公司的帐户通过支票的方式付的。布众达公司敢说不知道帐户上这些来往的钱吗?”听到他这么说,律师也很诧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回头看吴总经理,他把陈为红拉到一边去不知道说什么,两人好像在争论。过了一会儿,吴总经理当着律师的面说,让陈为红将工程款先和他们布众达公司结清了,和刘运福的事情以后再说。看来四川布众达公司在这个工程里面并不是什么吴总经理说的那样,大概他们让刘运福借用自己的名义承包合同,要和刘运福分一些利润的。 陈为红又说,现在之所以不能把扣的59000元工程款给农民工抵工资,是因为

31、当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扣总工程款500000的百分之五质量保证金,就是25000元,刘运福在施工过程损坏了模板等工具将近30000元。他要是不出面,工程款是没法结的。陈为红还口口声声的说,他们承包工程都是合法的,手续都是全的,就是该工程没有开工证也是建设单位的错儿,和他陈为红没有关系。刘运福不来,他是无论如何不会把工程款付给四川布众达公司的,更不会给农民工。 原本以为就是刘运福从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把活承包下来,找了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来干活儿。现在才发现中间还有这么复杂的关系。经过详细的了解以后,援助律师才知道,在陈为红付给刘运福款项时,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扣押了30000元抵押金。

32、如果是这样,最好能先从布众达公司这里把农民工的工资要来。 2005年10月11日中午,援助律师再次来到四川布众达公司找吴总经理,要求布众达公司先将30000元的扣押款尽快支付给农民工。吴总经理却拿出了很多单据,对律师说:“公司里的确是扣了刘运福30000元,可刘运福跑的时候就带走了70000元,为了找他我们也花费了大概有2000多块钱,这里都有凭证。还有,十一前刘运福手下的一名班长借走了7000块钱,我们现在只剩下20000元了。”即使是只有20000元,能先给农民工发到手里也好是好的,而且,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耿士京等人与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备将来诉讼之用

33、。经过律师做工作,吴总经理最后终于同意将这20000元作为农民工的工资先支付给这66个民工的代表。直到当天下午5点多,援助律师和农民工代表终于将20000元工资拿到手中。 第二天,按照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数额比例,援助律师将这20000元工资及时发放到了仍然在京的每个农民工手里。由于部分农民工已经回老家或是到其他城市打工,无法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领工资,到2005年12月7日,工作站还为农民工保管着4500元的工资,2006年过完年后,援助律师又和每一个没有拿到钱的农民工联系,让其尽快来领钱。 维权诉讼 律师花费了很大功夫才通过调解拿到这20000元工资款,剩下的部分陈为红压根就不愿意给,而四川

34、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没责任再支付了,也不愿意给。看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援助律师决定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建设集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可耿士京却和律师说,现在工地上早已经不见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牌子,换成了四川华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牌子,办公室电话、对外宣传简介等等都和布众达公司的一模一样,就连前几日还在四川布众达公司的吴总经理现在的工作单位也变成了四川华特公司。援助律师就按照原来布众达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对方说自己是华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四川布众达公司现在的情况,那个华特公司的人却说从来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匆匆就挂了电话。 由

35、于四川布众达公司的注册地是在四川,现在也没法查询该公司是不是注销了,与华特公司有什么关系。如果将四川布众达公司列为被告,将来找不到公司去哪里执行?可如果列华特公司为被告,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耿士京等66个民工与华特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两家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可要是起诉的话,空口无凭是无法说服法官的。无奈,援助律师只能选择仍然起诉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16日将四川布众达公司与北京某建设集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如果能让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即使找不到四川布众达公司,仍然可以执行北京某建设集团。 2005年11月25日,某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通知律师,本案将于1

36、2月7日开庭。庭审中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向法庭出示了劳务分包合同、与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结算票据等证据,并否认了非法分包行为,但承认了该工程根本没有开工证。被告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吴经理出席了法庭。他在法庭上说,四川布众达公司已经解散了,他现在只是做一些公司帐目的清算工作。而且还说,拖欠工资是由于刘运福逃跑造成的,耿士京等人应该去找刘运福,而不是找四川布众达公司。 2005年12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农民工劳务费,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对未付清的3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被告方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7、与北京某建设集团均未提起上诉,但判决生效后也没有主动履行。援助律师在200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在1月18日与执行法官一同去给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希望能够尽快给耿士京等人拿回工资,否则他们在北京吃住都要负担不起了。2006年1月26日,法官通知律师和耿士京等人,被执行人北京某建设集团已经将32000元汇入了法院的帐户,并在第二天让律师和当事人先取出了9000元给最困难的一部分人。2006年2月7日,在工作站的办公室里,援助律师给兴高采烈的农民工一一分发了33000元的执行款;2月9日,又领到了22700元的工资款;2月22日,北京某建设集团的吴经

38、理与耿士京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当天一次性支付了25000元工资。至此,本案最终通过律师调解拿回了20000元,诉讼执行拿回了32249.61元,执行和解拿回了25000元,余下的部分已经委托四川巴中法院执行完毕。耿士京等66名农民工终于可以拿着自己辛苦挣来的工钱回家了。 法律分析: 一、保护农民工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落实到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有效的帮助农民工维权。 目前,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相当重视,出台了不少保障农民工权利的政策性文件。但是,这种政策性文件常常不能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让“保护农民工”难以从号召变为现实。 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39、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随后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9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也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底发布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

40、20043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最近的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发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更是不可胜数。 但从律师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当律师和劳动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有关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或要求工伤赔偿时,这些政策性文件却很难落实。 例如,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发

41、生拖欠工资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也有明确表示,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耿士京等66人被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法院就依据最高院的解释,判决用人单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66 名农民工劳务费,总承包单位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在欠付的32000元工程款的范围内中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余的80000余元的劳务费都没有任何责任。但是,由于申请执行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分困难,所以该判决确认的80000余元劳务费可能很难实现。 二、在农民工案件办理中,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是取证的好办法。 为了能及时拿到农民工的血汗钱,调解和仲裁、诉讼的方式可以同时运用。尽量通过快捷方式、调解手段来解决农民工案件,能够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农民工因为本身知识、技能的限制,就业途径非常不正规。为了能在都市中挣点钱,他们常常干着劳动强度大、不需要太多技能和技术的工作。而从事这种工作,无论是农民工本身,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太可能严格按

43、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这种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导致农民工比起其他劳动者而言,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权利被侵害后,他们想维护自己的权利,碰到的首要难题就是证据不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包工头当初约定的工资待遇等等,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让他们根本无法享受法律提供的维权途径。 除了证据方面的障碍外,农民工想要讨回工资,还要不停的奔波于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漫长的时间让本已生活窘迫的农民工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的成本。从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援助律师会首先考虑快捷方式和调解的手段来解决案件。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农民工连夜准备好了每人一

44、份的仲裁申诉书,申请减免仲裁费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仲裁这种方式对于这66个农民工来说,就是不可能的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决定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尽管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在和用人单位、包工头等之间的交涉中,律师不仅先为农民工拿回了20000元的工资,还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为农民工在以后的诉讼中取得了宝贵的证据。 我们认为,即使是已经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也不能放弃调解的可能。当律师初次去找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时,对方常常并不是完全拒绝给农民工工资,而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以工人干活儿造成了损失为由扣钱。如果谈判不成或者对方能给的工资数额太少,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后,用人

45、单位有时候会主动请求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力争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回农民工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向律师表示和解的意思,律师也可以主动向其说明通过法律途径的利弊,促使其选择和解。 用调解的方式讨回农民工工资,不仅时间短,而且一般不会有执行的问题,常常会按照约定给农民工支付工资,这对农民工是非常有利的。从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弊处是很有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只能拿回被拖欠的工资额。从农民工的实际考虑,这点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三、用人单位被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后,劳动者该去找谁要工资? 在本案中,耿士京等66人在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干活儿,与该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刘运福说好了工钱

46、、工期等等内容。可是当援助律师准备起诉该公司拖欠耿士京等人工资的时候,却发现该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上挂出了四川华特公司的牌子,除了牌子之外,什么都没变,工作人员、办公室电话、对外宣传简介等等都和布众达公司的一模一样。援助律师就按照原来布众达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对方说自己是华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四川布众达公司现在的情况,那个华特公司的人却说从来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匆匆就挂了电话。 如果布众达公司已经变更了,就应当以变更后的四川华特公司作为被告,只要查到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就可以了。不过由于四川布众达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是在四川,查询有些困难。但假如布众达公司被工商部门撤销了,那劳动者应该向谁

47、要工资? 如果公司解散或者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48、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如果宣告破产了,也要先经过清算,并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解散、破产的,根据公司

49、法的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未了的债权债务了结。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如果能够贯彻到位,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有保障的,但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 如果布众达公司并没有经过清算或者清算时没有通知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50、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布众达公司是在四川登记的,即使该公司并没有通知耿士京等66个被拖欠工资的民工,登记机关也未必知道,更不可能对公司进行处罚。 而现在的状况是,工商部门发现公司有违法经营的情况时,直接就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可并没有经过清算。公司的负责人完全可以将已经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换一个名称重新登记、另行开张。劳动者即使是知道两家公司原本是“一家人”,在法庭上也是不能向新公司主张自己的工资债权。就比如在本案中,四川华特公司和布众达公司的办公地址、对外宣传内容、工作人员等等完全一致,可起诉华特公司就是不适格的,

51、并没有哪项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拖欠了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遇到这样的困境,劳动者就毫无办法了。公司虽然没有经过清算,可是已经终结了,对一个已经“死亡”的公司起诉毫无意义,尽管这个公司可能还在继续经营着,或者改头换面重新开张。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仅仅是公司有意规避法律的问题,而是制度环节上的缺陷让公司可以轻松的逃脱对劳动者的责任。对于非法经营的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在吊销其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强制性令其清算,了却了债券债务后再予以吊销。 如果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合伙人或投资的个人要求其支付工资。不过劳动者应当注意的是,这个债权请求权必须在5年内行

52、使,超过5年法律就不再保护了。来源于人社保部:农 民 工 维 权 手 册(2005)8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

53、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

54、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包工头卷钱逃跑了,农民工怎么办?耿士京等66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案 案情介绍: 66人被欠工资 耿士京、王旭红等66名农民工大部分是来自河北曲阳县的农民, 2005年4月,经人介绍,他们来到了北京市某区的训练中心建筑工程工地打工,用人单位是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耿士京等人和大多数外出打工的人一样,并没有直接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联系,而是与工地负责人刘运福谈好了做多少工、每天给大工多少钱、小工多少钱、吃饭住宿如何解

55、决以及干完后什么时候给钱,耿士京这些人对刘运福答应他们的条件还比较满意,就这样到工地干活了,当时只有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约定的是,由四川布众达公司每月给农民工支付生活费,可干开活以后,他们从来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生活费。这些农民工就跟着耿士京一起去问刘运福,刘运福对耿士京说:“我们也是从别人手里分包来的,总承包方是北京某建设集团,他们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分钱啊,我们哪有钱给你们。这样吧,你先给他们把生活费垫上点,等工程都完工了一块儿给你们结算吧。”刘运福既然这样说了,耿士京只好答应,再说这些人大部分在外打工都是靠着自己的,只好先垫着了。 工程主体很快就干完了,农民工向用人单位四川

56、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工钱,当他们找到刘运福时,刘运福仍然说,“我们上头的总承包方北京某建设集团也没有给我们结算,公司现在也没钱,没法给你们结算工钱。你们要是着急用钱,那你们直接去找北京某建设集团好了。”听刘运福这么说,这些人都着急了,“干活儿以前说的好好的,说一干完就给钱,可现在倒好,干完活儿了,你们是不是想赖帐,不给我们钱啊?”工友们大声嚷嚷着。看到这个局面,刘运福担心闹出什么事,赶紧向他们解释,说的确是上面总承包方没有给钱,要是给了钱,肯定要先给农民工结算呀。听到他这样说,耿士京他们也没有办法,他们不想这么拖下去,干脆自己去找北京某建设集团要钱去。 北京某建设集团在工地上设有办公室和负

57、责人,这68个农民工知道耿士京常出来打工,见过些世面,就选他和其他几个人去办公室找负责人谈他们的工钱。当耿士京他们找到北京某建设集团在工地的负责人张华后,耿士京把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干完活儿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和他说了,希望北京某建设集团能早点把钱给下面的承包方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这样他们农民工也好早点拿到钱。张华却有点不耐烦的说:“你们先回去吧,我们会尽快考虑的。”一听他这么往外推,耿士京和几个老乡知道事情有点难办了,他们也不知道是不是两家公司之间有什么矛盾,可他们之间要是结不了钱,自己就没法拿到工钱啊。耿士京一看张华已经坐在办公桌前写什么东西了,根本不理他们,几个人只好先出来。商量了一番后

58、,决定还是要让北京某建设集团早点算钱,他们又找了几次张华,最后,在2005年8月下旬,北京某建设集团总算将款付给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听到钱已经给了布众达公司,耿士京等人高兴的赶紧去找刘运福,可刘运福又找着理由了,说:“钱是给了,不过是由北京某建设集团把钱转帐到公司的帐上的,现在钱还没法从银行取出来,要有会计核对、老板签字以后才能取钱,你们再等等吧。”这些高兴而来的农民工只好又一次无功而返了。 等待着,催促着,然后又是等待。总算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次三番的向刘运福要工钱,他终于在8月27日答应了在8月29日发工资。两天的时间一晃过去了,到了8月29日一大早,耿士京和其他工友早早等在

59、刘运福办公室的门口,可是等了有两个多小时了,也没见着人。这是怎么回事?农民工越等越担心,人也越来越多,聚在一起议论着。看到工地上围了一大群人,四川布众达公司的一个自称姓吴的经理过来说,“你们是在等着刘运福吗?别等了,他跑了。”一听到刘运福跑了,人群中立刻喧哗了起来。耿士京等人就向这个吴经理要他们的工钱。可吴经理说:“你们要钱别找我,我可什么都不知道。刘运福是工地的负责人,你们又是跟着刘运福来干活的,现在他跑了,还冒领了公司一大笔钱,我们还找他呢。现在刘运福要是不出面,公司就没法给你们发放工资。你们要么就去找刘运福,让他们出面结算清楚,我们立刻就能给钱;要不你们就去告状去,现在公司是一分钱都不会

60、发。” 自己艰难维权 刘运福已经跑了,这个大的北京城去哪里找他?再说他还不一定就在北京。耿士京这66个农民工无奈之下,只好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他们向监察工作人员把自己的遭遇说了之后,工作人员说,“你们在这里干活儿的那个工地完工了吗?”耿士京说:“完工了。”“工程都已经结束了,那就不归我们这里管了,你们去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的某区投诉吧。”那个工作人员说。 农民工听监察人员这么说,只好又跑到了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四川布众达公司拖欠66名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监察人员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工程工地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来处理,让他们还是到原来的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这可把

61、农民工都弄糊涂了,到底是哪里该管啊?他们只是听监察人员这么推来推去,可并没有看到相关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只好这样一趟一趟的来回跑,这样跑了几趟没有任何结果。 援助律师调解拿工资 正当耿士京等66个农民工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在2005年9月9日偶然从报纸上看到在北京市丰台区刚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消息,这可真像是“及时雨”啊。他们打了电话问清地址后,立刻就赶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接待律师了解了基本案件情况后,认为他们这66个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属于援助范围,请示了工作站佟主任后,决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为了尽快给他们要回工资,在让耿士京等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工作站指派的主

62、办律师立刻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查询用人单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经过查询后得知: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其注册地是在四川,但在北京建委有备案,援助律师记下了备案的相关信息,准备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时用。 66名农民工的委托手续和相关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援助律师又连夜加班给他们准备了每人一份仲裁申诉书,第二天就到了被诉公司经营所在地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待的工作人员听了律师讲完情况后,根本不同意受理,认为被诉的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是四川某市,让农民工到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听到工作人员一点都不松口的这样说

63、,律师也着急了:“同志,他们60多人到北京来打工,干了这么长时间的活儿,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拿到,别说工资了,就连吃饭、住宿都得自己花钱。现在要是还让他们到千里之外的四川某市去申请仲裁,他们哪有钱去啊?对他们农民工来说,这也太不现实了,再说,就是去仲裁了,也没法执行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是本区,为什么发生了劳动争议不能在这里申请仲裁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总不能以自己方便来考虑吧。”看到律师这么坚持,工作人员只好说:“那你们先等等,我得向领导请示一下再通知你们,你们回去等通知吧。” 第二天,律师又到仲

64、裁委员会询问案件是否受理,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受理该案件,但是不能按一个案件来处理,而是每个人一个案子,也就是说要立66个案件,而且每个案件都必须缴纳300元的受理费和处理费,一共要缴纳19800元。听到这个消息,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感到非常失望,说:“我们要是有这么多钱,就不来劳动局了。”援助律师认为农民工目前生活和生存都已经成了问题, 根本无力缴纳仲裁费,尤其是按照每人一个案子来算,这的确是一笔他们承受不了的费用。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缓交仲裁费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个农民工的家庭贫困证明。但是,仲裁委员会经过研究决定后却不允许缓交仲裁费。这66个农民工食宿费已经没有着落了,甚至个别农民

65、工想回家都要和别人先借点路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怎么可能交的起这2万多元的仲裁费? 援助律师拿不定是否该撤回申诉,就将办案的情况及时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佟主任做了详细汇报。佟主任立刻召集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分析,经研究决定暂时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的方案,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争取让66个农民工尽早拿到工资。 2005年10月10日上午,援助律师找到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吴总经理,希望能和他协商解决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问题。吴总经理说:“耿士京这些民工的钱不是我们想赖帐,是其中的关系太复杂,有些情况你们律师可能都不了解。耿士京这些人干的活儿是北京市某区的训练中心工程,在名义上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

66、某区的政府部门,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建设集团,劳务分包单位是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这都是合同上写的表面东西,实际上是一个叫陈为红的人以北京某建设集团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然后转包给了一个叫刘运福的人,刘运福就以我们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这个工程。这个人你们应该比较了解吧,耿士京这些人就是跟着刘运福干活儿的。在工程快竣工的时候,刘运福算了算,觉得自己揽下的这个工程没什么油水可赚,而且发包人那里他还得忙着应付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还有农民工和他要工资啊,刘运福就在2005年8月末卷了一部分工程款逃跑了。现在发包人陈为红仍然扣押着刘运福的59000元工程款没给他。” 听到吴总经理

67、这么说,援助律师才知道这个工程从表面上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上却全是包工头在一手操纵。援助律师就说:“对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吴总经理应该也比较熟悉吧。法律规定了工程是不能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更不能承包给包工头这样的个人。虽然现在陈为红和刘运福实际承包和转包了这个工程,可现在农民工要不到工资,我们只能找合同上的合法承包单位,你们既然让刘运福以公司的名义来承包工程,也应该对刘运福在承包工程中的行为负责任。” 一听律师这么说,吴总经理却说,刘运福虽然是以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工程,但根本就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公司也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不过,这件事不管怎么说也把四川布

68、众达公司牵扯进来了,他作为总经理愿意和律师一同找陈为红要回59000元的工程款发给农民工。 说去就去,当天下午,援助律师与吴总经理好不容易在某区的一家企业找到了工程的总承包人陈为红。当着吴总经理的面,援助律师与陈为红协商先用这59000元工程款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事,陈为红却并不同意。他说:“我这活的确是包给刘运福了,当时他就是用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这个我承认。到现在我还扣着刘运福59000元的工程款,他没给我交工,我当然要留着。不过这钱我现在还不能给民工发,我和他们这些人没关系,他们怎么干的活、干了多少活、当时是怎么和刘运福商量的工钱,这个我都不清楚。除非刘运福回来,咱们当面对

69、质,有一是一,我把这里扣的59000元和剩下的工程款都给刘运福结清了,你就让这些民工找刘运福要钱去就得了。”要是按照他这么说,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是无论如何要不回钱了,他们去哪里找刘运福呢? 律师反复向陈为红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包工头是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的,即使事实上是刘运福承包了工程,他在法律关系上也并没有任何地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承认他们同意刘运福借用自己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陈为红就是将工程转包给了刘运福个人,这是无效的转包合同,刘运福卷钱跑了,农民工当然要和陈为红要钱了。 听到律师这么说,陈为红嚷嚷说:“谁说我这工程是无效的?我们这合同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

70、,手续都齐全,你凭什么说无效?!承包合同上有四川布众达公司的盖章,这总不是我们自己私刻的吧,我给刘运福的各种款项都是通过布众达公司的帐户通过支票的方式付的。布众达公司敢说不知道帐户上这些来往的钱吗?”听到他这么说,律师也很诧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回头看吴总经理,他把陈为红拉到一边去不知道说什么,两人好像在争论。过了一会儿,吴总经理当着律师的面说,让陈为红将工程款先和他们布众达公司结清了,和刘运福的事情以后再说。看来四川布众达公司在这个工程里面并不是什么吴总经理说的那样,大概他们让刘运福借用自己的名义承包合同,要和刘运福分一些利润的。 陈为红又说,现在之所以不能把扣的59000元工程款给农民工抵

71、工资,是因为当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扣总工程款500000的百分之五质量保证金,就是25000元,刘运福在施工过程损坏了模板等工具将近30000元。他要是不出面,工程款是没法结的。陈为红还口口声声的说,他们承包工程都是合法的,手续都是全的,就是该工程没有开工证也是建设单位的错儿,和他陈为红没有关系。刘运福不来,他是无论如何不会把工程款付给四川布众达公司的,更不会给农民工。 原本以为就是刘运福从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把活承包下来,找了耿士京这些农民工来干活儿。现在才发现中间还有这么复杂的关系。经过详细的了解以后,援助律师才知道,在陈为红付给刘运福款项时,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扣押了3000

72、0元抵押金。如果是这样,最好能先从布众达公司这里把农民工的工资要来。 2005年10月11日中午,援助律师再次来到四川布众达公司找吴总经理,要求布众达公司先将30000元的扣押款尽快支付给农民工。吴总经理却拿出了很多单据,对律师说:“公司里的确是扣了刘运福30000元,可刘运福跑的时候就带走了70000元,为了找他我们也花费了大概有2000多块钱,这里都有凭证。还有,十一前刘运福手下的一名班长借走了7000块钱,我们现在只剩下20000元了。”即使是只有20000元,能先给农民工发到手里也好是好的,而且,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耿士京等人与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备

73、将来诉讼之用。经过律师做工作,吴总经理最后终于同意将这20000元作为农民工的工资先支付给这66个民工的代表。直到当天下午5点多,援助律师和农民工代表终于将20000元工资拿到手中。 第二天,按照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数额比例,援助律师将这20000元工资及时发放到了仍然在京的每个农民工手里。由于部分农民工已经回老家或是到其他城市打工,无法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领工资,到2005年12月7日,工作站还为农民工保管着4500元的工资,2006年过完年后,援助律师又和每一个没有拿到钱的农民工联系,让其尽快来领钱。 维权诉讼 律师花费了很大功夫才通过调解拿到这20000元工资款,剩下的部分陈为红压根就不愿

74、意给,而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没责任再支付了,也不愿意给。看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援助律师决定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建设集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可耿士京却和律师说,现在工地上早已经不见了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牌子,换成了四川华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牌子,办公室电话、对外宣传简介等等都和布众达公司的一模一样,就连前几日还在四川布众达公司的吴总经理现在的工作单位也变成了四川华特公司。援助律师就按照原来布众达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对方说自己是华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四川布众达公司现在的情况,那个华特公司的人却说从来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匆匆就挂

75、了电话。 由于四川布众达公司的注册地是在四川,现在也没法查询该公司是不是注销了,与华特公司有什么关系。如果将四川布众达公司列为被告,将来找不到公司去哪里执行?可如果列华特公司为被告,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耿士京等66个民工与华特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两家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可要是起诉的话,空口无凭是无法说服法官的。无奈,援助律师只能选择仍然起诉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16日将四川布众达公司与北京某建设集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如果能让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即使找不到四川布众达公司,仍然可以执行北京某建设集团。 2005年11月25日,某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通知律师

76、,本案将于12月7日开庭。庭审中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向法庭出示了劳务分包合同、与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结算票据等证据,并否认了非法分包行为,但承认了该工程根本没有开工证。被告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吴经理出席了法庭。他在法庭上说,四川布众达公司已经解散了,他现在只是做一些公司帐目的清算工作。而且还说,拖欠工资是由于刘运福逃跑造成的,耿士京等人应该去找刘运福,而不是找四川布众达公司。 2005年12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农民工劳务费,被告北京某建设集团对未付清的3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被告方四川布众达建筑

77、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设集团均未提起上诉,但判决生效后也没有主动履行。援助律师在200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在1月18日与执行法官一同去给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希望能够尽快给耿士京等人拿回工资,否则他们在北京吃住都要负担不起了。2006年1月26日,法官通知律师和耿士京等人,被执行人北京某建设集团已经将32000元汇入了法院的帐户,并在第二天让律师和当事人先取出了9000元给最困难的一部分人。2006年2月7日,在工作站的办公室里,援助律师给兴高采烈的农民工一一分发了33000元的执行款;2月9日,又领到了22700元的工资款;2月22日,北京某建

78、设集团的吴经理与耿士京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当天一次性支付了25000元工资。至此,本案最终通过律师调解拿回了20000元,诉讼执行拿回了32249.61元,执行和解拿回了25000元,余下的部分已经委托四川巴中法院执行完毕。耿士京等66名农民工终于可以拿着自己辛苦挣来的工钱回家了。 法律分析: 一、保护农民工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落实到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有效的帮助农民工维权。 目前,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相当重视,出台了不少保障农民工权利的政策性文件。但是,这种政策性文件常常不能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让“保护农民工”难以从号召变为现实。 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

79、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随后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9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也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底发布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

80、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最近的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发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更是不可胜数。 但从律师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当律师和劳动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有关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或要求工伤赔偿时,这些政策性文件却很难落实。 例如,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81、体的个人,发生拖欠工资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也有明确表示,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耿士京等66人被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法院就依据最高院的解释,判决用人单位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66 名农民工劳务费,总承包单位北京某建设集团

82、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32000元工程款的范围内中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余的80000余元的劳务费都没有任何责任。但是,由于申请执行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分困难,所以该判决确认的80000余元劳务费可能很难实现。 二、在农民工案件办理中,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是取证的好办法。 为了能及时拿到农民工的血汗钱,调解和仲裁、诉讼的方式可以同时运用。尽量通过快捷方式、调解手段来解决农民工案件,能够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农民工因为本身知识、技能的限制,就业途径非常不正规。为了能在都市中挣点钱,他们常常干着劳动强度大、不需要太多技能和技术的工作。而从事这种工作,无论是农民工本身,还是用人单位都不

83、太可能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这种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导致农民工比起其他劳动者而言,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权利被侵害后,他们想维护自己的权利,碰到的首要难题就是证据不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包工头当初约定的工资待遇等等,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让他们根本无法享受法律提供的维权途径。 除了证据方面的障碍外,农民工想要讨回工资,还要不停的奔波于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漫长的时间让本已生活窘迫的农民工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的成本。从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援助律师会首先考虑快捷方式和调解的手段来解决案件。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农民工连夜准

84、备好了每人一份的仲裁申诉书,申请减免仲裁费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仲裁这种方式对于这66个农民工来说,就是不可能的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决定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尽管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在和用人单位、包工头等之间的交涉中,律师不仅先为农民工拿回了20000元的工资,还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为农民工在以后的诉讼中取得了宝贵的证据。 我们认为,即使是已经提起了仲裁或者诉讼,也不能放弃调解的可能。当律师初次去找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时,对方常常并不是完全拒绝给农民工工资,而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以工人干活儿造成了损失为由扣钱。如果谈判不成或者对方能给的工资数额太少,提起了仲裁或者

85、诉讼后,用人单位有时候会主动请求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力争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回农民工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向律师表示和解的意思,律师也可以主动向其说明通过法律途径的利弊,促使其选择和解。 用调解的方式讨回农民工工资,不仅时间短,而且一般不会有执行的问题,常常会按照约定给农民工支付工资,这对农民工是非常有利的。从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弊处是很有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只能拿回被拖欠的工资额。从农民工的实际考虑,这点一般是可以接受的。 三、用人单位被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后,劳动者该去找谁要工资? 在本案中,耿士京等66人在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干活儿,与该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刘运

86、福说好了工钱、工期等等内容。可是当援助律师准备起诉该公司拖欠耿士京等人工资的时候,却发现该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上挂出了四川华特公司的牌子,除了牌子之外,什么都没变,工作人员、办公室电话、对外宣传简介等等都和布众达公司的一模一样。援助律师就按照原来布众达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对方说自己是华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四川布众达公司现在的情况,那个华特公司的人却说从来没有听过这个公司的名字,匆匆就挂了电话。 如果布众达公司已经变更了,就应当以变更后的四川华特公司作为被告,只要查到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就可以了。不过由于四川布众达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是在四川,查询有些困难。但假如布众达公司被工商部门撤销了,那劳

87、动者应该向谁要工资? 如果公司解散或者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88、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如果宣告破产了,也要先经过清算,并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四川布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89、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未了的债权债务了结。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规定如果能够贯彻到位,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有保障的,但实践中并不是这样的。 如果布众达公司并没有经过清算或者清算时没有通知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

90、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布众达公司是在四川登记的,即使该公司并没有通知耿士京等66个被拖欠工资的民工,登记机关也未必知道,更不可能对公司进行处罚。 而现在的状况是,工商部门发现公司有违法经营的情况时,直接就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可并没有经过清算。公司的负责人完全可以将已经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换一个名称重新登记、另行开张。劳动者即使是知道两家公司原本是“一家人”,在法庭上也是不能向新公司主张自己的工资债权。就比如在本案中,四川华特公司和布众达公司的办公地址、对外宣传内容、工作人员等等完全一致,可起诉华特公司就

91、是不适格的,并没有哪项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拖欠了耿士京等66人的工资。遇到这样的困境,劳动者就毫无办法了。公司虽然没有经过清算,可是已经终结了,对一个已经“死亡”的公司起诉毫无意义,尽管这个公司可能还在继续经营着,或者改头换面重新开张。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仅仅是公司有意规避法律的问题,而是制度环节上的缺陷让公司可以轻松的逃脱对劳动者的责任。对于非法经营的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在吊销其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强制性令其清算,了却了债券债务后再予以吊销。 如果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合伙人或投资的个人要求其支付工资。不过劳动者应当注意的是,这个债权请求权必须在5年内行使,超过5年法律就不再保护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1、写要求对方支付多少钱财或履行什么义务, 2、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写明为什么要求对方承担义务,事情的来龙去脉是什么。 证据和证据来源:手头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说的那些事情,比方欠条、劳动合同之类的。 证人姓名和住址:上面是物证,这里写有哪些人证,没有就省去这一项。 此致人民法院 附 :本起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加1,比如告2个人要交给法院3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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