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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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希律法考 ()2014 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2014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一)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 年 4 月 6 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 6 月 8 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 6 月 11 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 ,郑

2、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 2 人死亡 4 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 ,运钞车中的 230 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 8688 题。86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下列项正确的是: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 ,实行并罚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答案】ABCD【考点】抢劫罪【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

3、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希律法考 ()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A 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事实一中,为劫财而故意杀害物主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 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

4、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事实一中,郑某等人以杀人为手段,劫取面包车,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司机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郑某等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C 项正确。事实一中,行为人将车主杀死,把面包车开走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但这一抢劫行为包含了故意杀人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D 项正确。抢劫面包车的行为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由于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通畅性,侵犯了不同主体的财产性权益,抢劫面包车侵犯了面

5、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抢劫运钞车侵犯的是国家的财产,所以事实一中的抢劫面包车的行为独立于后面的抢劫运钞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独立的犯罪,并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87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项正确的是: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希律法考 ()【答案】ABCD【考点】非法占有、事后不可罚【解析】A 项正确。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

6、的意思。据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B 项正确。抢劫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进行取财;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取财。对于财产的侵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占有。应当认为两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同的,以实现法条的协调统一。C 项正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便已经实现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其已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将面包车劫取后,利用面包车跟踪运钞车等,已经利用并发挥面包车运输的

7、功能,已经成立非法占有。因此,虽然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将其毁坏,但不能由此推定前面的抢劫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D 项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决于事后行为有无侵犯新的法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在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便已经完成,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所遭受的侵害已为既定事实。所以郑某等人是否毁损面包车的行为,并不会对面包车所有权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为该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时已无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郑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88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项正确的是: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

8、犯爆炸罪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希律法考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答案】ABCD【考点】爆炸罪、抢劫罪【解析】A 项正确。郑某等人在储蓄所门前引爆爆炸装置,虽然当时附近没有人,但储蓄所门前属于公共场所,人群流动量大,在此引爆装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其对该危险持放任的态度,因此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B 项正确。郑某等人是为了杀害运钞人员而引爆爆炸装置,这里只有一个爆炸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同时也触犯爆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C 项正确。抢劫罪所要求的取财行为所利用的手段包括暴力方式、胁迫方

9、式及其他,均要求只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即可。爆炸行为,是一种暴力的行为,且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完全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D 项正确。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要求行为人对与重伤或死亡的实害结果在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但在事实三中,郑某等人利用爆炸的方式,压制运钞车运钞人员,从而劫取财物,其明知利用爆炸手段极易致人重伤或死亡,仍积极为之,故其对押运人员的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心态。所以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二)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

10、) 。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 2 条看门狗(价值 6000 元) ,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 50 克纯冰毒(事实二) 。甲拿出 40 克冰毒,让乙将 40 克冰毒和 80 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 120 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希律法考 ()请回答第 8991 题。89关于事实一,下列项正确的是: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答案】BC【考点】脱逃罪、窝藏罪【解析】A

11、项错误。脱逃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甲是在强制戒毒所中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属于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范畴,因此其脱逃行为不构成犯罪。B 项正确。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行为包括为卖而买的行为。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这种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 项正确。贩卖毒品罪是一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是一个财产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而不是财产权,因此只要出卖人将毒品转移给购买人,即使未收款,也构成既遂。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是赊账的方式,其实质还是买卖行为,卖出毒品的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D 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要求窝藏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

12、人” 。甲既然不是罪犯,那乙收留甲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窝藏罪。90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项正确的是:A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B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希律法考 ()C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D对甲盗窃 50 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答案】ABCD【考点】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解析】A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甲翻墙进院盗窃,属于入户

13、盗窃。B 项正确。住宅是人们日常生活使用的场所,不仅包括卧室,而且包括厨房等其他生活场所,因而甲非法进入陈某家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C 项正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毒死陈某的两条看门狗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毒死狗为实施盗窃创造了条件,属于盗窃罪的预备行为。二者构成想象竞合犯。D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刑法保护非法占有,盗窃违禁物品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是不能按照违禁物品的黑市

14、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应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91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项正确的是: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乙将 40 克冰毒掺杂、冒充 120 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答案】BCD希律法考 ()【考点】【解析】A 项错误。事后行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决于事后行为有无侵犯新的法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贩卖毒品罪属于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与之前甲盗窃陈某毒品侵犯的财产权益不同,属于不同类型的法益,因此甲盗窃毒品后又卖出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按照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B 项正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乙将 40 克冰毒掺杂、冒充 120 克冰毒卖出,构成诈骗罪。C 项正确。甲、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同时,由于甲、乙出卖的不纯毒品中,仍有 40 克冰毒的存在,且其在主观上也是持出卖毒品的故意。因此,甲、乙也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 项正确。乙在冰毒中掺杂,并未增加毒品的含量,故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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