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贷款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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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资产审计三部培训 信贷资产的内容l贷款(短期、中长期贷款)l应收进出口押汇l贴现l应收租赁款l拆出资金(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l存放资金(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款的分类(1)l按照发放期限分类 短期、中期、长期l按照筹集方式分类 自营、委托l按照性质分类 商业性、政策性l按照保障程度分类 质押、抵押、担保、信用l按照回收情况分类 应计、非应计l按照资产质量分类(原) 一逾两呆l按照资产质量分类(现) - 五级分类l按照贷款对象分类 对公、对私l按照用途分类 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的分类(2)- 发放期限l短期贷款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 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

2、种贷 款,包括质押、抵押、担保、信用贷款 和进出口押汇等。l中期贷款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l长期贷款 -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 年以上(不含5年)的各种贷款。贷款的分类(3)- 筹集方式l自营贷款 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 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 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 。l委托贷款 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 业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 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 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风险由委托人 承担,金融企业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待 垫资金。贷款的分类(4) - 回收情况l非应计贷款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3、90天 (不含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l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贷款的分类(5-1) 资产质量(原 ) l正常贷款l逾期贷款 因借款人原因到期(含展期后 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 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并且贴现申请人 帐户存款不足而形成的被动垫款;或银行 承兑的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存款不足等 原因而形成的被动垫款;或逾期的进出口 押汇或因信用证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 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转为逾期贷款。贷款的分类(5-2)- 资产质量(原 )l呆滞贷款 逾期贷款超过90天(不含90天)即 转为呆滞贷款。l呆帐贷款 确认标准l -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 ,并

4、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进 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l -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 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债权;l -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 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贷款的分类(5-3)- 资产质量(原 )l呆帐贷款(续)l -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 ,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 资格,银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 回的债权;l - 借款人触犯刑律,

5、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 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 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l -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 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 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 ,银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贷款的分类(5-4) - 资产质量(原)l呆帐贷款(续)l - 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 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 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所得抵债资产过程 中发生的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 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l -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 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原因

6、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 回的垫款;l -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贷款的分类(6)-资产质量(现)l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的理由 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l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l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 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l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 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l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 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 极少部分。贷款损失准备(1)- 定义l一般准备

7、 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l专项准备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计提,计提 比例根据金融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 的可能性合理确定。l特种准备 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 的准备,计提比例根据金融企业贷款资产的风 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贷款损失准备(2)- 比例l一般准备 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 余额的1%。l专项准备 关注类贷款(2%)l 次级类贷款(20%-25%)l 可疑类贷款(40%-50%)l 损失类贷款(100%)l特种准备 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 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 验自行确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l

8、贷款(质押、抵押、担保、信用贷款)l银行卡透支l贴现l信用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 用证垫款)l进出口押汇l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l拆出资金(人行规定)l(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信贷资产审计目标l一、信贷政策和程序的总体合理性l- 验证信贷资产合理性;l- 信贷管理委员会职责明确;l- 信贷授权及审批控制的合理和有效;l- 贷款程序和操作控制的有效性;l- 贷款调查真实、合法、充分和准确;l- 贷后检查的及时、有效;l- 信贷信息充分、渠道畅通;l- 责任约束机制合理有效。信贷资产审计目标(续)l二、贷款真实性l- 确认资产负债表所

9、列各项贷款在特定日期( 或时点)是否存在;l- 登记入账贷款的真实性;l- 确认所有贷款均及时入账;l- 确认所有贷款及利息准确;l- 所有已进行会计记录的贷款交易在特定期间 均已发生。l三、贷款完整性l- 确认应该列示的所有信贷交易列入会计系统信贷资产审计目标(续)l四、贷款安全性l- 贷后检查的安全性;l- 定期催收的法律时效;l- 信用支持是否足以保障贷款的安全;l- 抵押和担保有效性、合法性;l- 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担保人的偿还能力;l五、贷款所有权l- 被审计银行对所有贷款的所有权;l- 所有抵押物合法有效;l- 所有借款人真实且具有民事资格;l- 贷款文件和发行。信贷资产审计目标(

10、续)l六、贷款及相关准备金估价l- 账面信贷资产价值真实l- 各项信贷资产均已按适当的方法进行计价, 列入会计报表的金额正确;l- 呆帐准备金足以备抵贷款可能的损失;l- 坏帐准备金能备抵可能的利息损失。l七、机械准确性l- 各项贷款总额与总账一致;l- 各科目贷款余额与贷款分户清单一致;l- 账簿登记和数字加总工作正确;l- 准备金的提取计算正确。信贷资产审计目标(续)l八、贷款风险分类l- 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 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l- 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 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l- 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l九、信贷

11、资产信息披露l- 充分披露信贷资产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潜 在风险。贷款风险分类 - 判断贷款回收可能性应 考虑的因素l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 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 非财务因素等。)l借款人的还款记录;l借款人的还款意愿;l贷款的担保;l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l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风险分类 其他考虑因素l贷款主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担 保为次要还款来源。l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贷款仍然逾期 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 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 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l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 银行债务的借款

12、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l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 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l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至少归为 关注类。贷款审计(1)l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l l - 信贷执行情况的审查l - 信贷投向的审查l - 利率的审查l贷款原则执行情况的审查l - 贷款安全性和流动性审查l - 贷款效益性的审计贷款审计(2)l贷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l- 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的资格和规定的条 件l- 审查贷款的用途和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l- 审查贷款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l- 审查贷款“三查”制度的控制情况l- 审查贷款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l- 审查对

13、关系人发放的贷款贷款审计(3)l贷款担保有效性的审查l- 审查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条件l- 审查抵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贷款的有关规定(1)l相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l-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占表内、表 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l- 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放款的余额与各项存 款旬末的比例控制在75%以内(其中外汇各项 贷款与外汇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85%)l- 中长期放款比例指标:一年期以上(含一年 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 的存款之比控制在120%以内。外汇中长期贷款 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 贷款的有关规定(2)l- 单个放款比例l

14、(1) 对同一借款客户的放款余额与银行资 本总额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l(2)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放款总额须控 制在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内l- 向股东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 已缴纳股金的100%l- 逾期放款月末平均余额与各项放款月平 均放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放款 不得超过5%,呆账放款不得超过2%贷款的有关规定(3)l-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 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 之比不得超过8%。l- 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 例不低于25%,其中外汇各项流动性资 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60% 。l- 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之比即利息回 收

15、率不低于80%。贷款的有关规定(4)l对贷款人的规定l- 根据现行制度,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 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l- 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 托贷款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 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的有关规定(5)l- 人民银行总行总控贷款发行权、基础货 币管理权、信贷资金控制权、基础利率 和法定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的分支机 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 资金管理。贷款的有关规定(6)l对贷款审批的规定l- 贷款的审批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的贷款管理制度。贷款调查评估人

16、员、 贷款审查人员、贷款发放人员, 这三类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贷款的有关规定(7)l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规定l- 固定资产规模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 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级银 行不得搞投资入股,不能持有企业债券,严禁 挪用流动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 ,不得用银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l对贷款利率和利息管理的规定l对借款人的有关规定贷款的有关规定(8)l对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l - 贷款申请l -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l - 贷款调查l - 贷款审批l - 签订借款合同l - 贷款发放l - 贷后检查l - 贷款归还审计方法和案例l审核主要采用调阅法和抽查法。l重点关注l- 贷款单位名称为本行,贷款单位不在所辖区 内的贷款;l- 贷款手续不健全的贷款;l- 期末新发放的贷款,有无期末突击发放,期 初迅速收回;l- 展期贷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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