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懂法-刑罚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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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刑罚论(二)v一、刑罚 体系v二、量刑 原则v三、量刑 制度v四、违反 军职罪一、刑罚体系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无期 徒刑拘役有期 徒刑死刑管制主刑一、刑罚体系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期 限执行机关报 酬 刑期起算 折 抵管制3个月 -2年公安 机关同工 同酬判决 执行一日抵 二日拘役16 个月公安 机关酌情 发酬判决 执行一日抵 一日 有期 徒刑6月- 15年监狱 部门劳动 改造判决 执行一日抵 一日 无期 徒刑终生监狱 部门劳动 改造判决 执行一日抵 一日刑种特点二、量刑原则(一)累犯 1、一般累犯 成立的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有期徒刑以

2、上 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以主刑 为准 缓刑期满,前罪没有被执行,不能作为累犯。因为缓刑 没有被撤消的,不再执行,那么就不存在执行完毕的问 题。 2、特殊累犯 (1)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前后两罪之间没有犯罪类型,时间间隔和刑度条件 3、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二、量刑原则(二)自首 1、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 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 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交代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 代自己的主要犯

3、罪事实。 2、特别自首(1) 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正在服刑的罪犯(2)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二、量刑原则(三)立功1、一般立功的表现 (1)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是立功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 2、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 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 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 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量刑原则 (四)数罪并罚 1、三个规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规定不能超过一定年限 (

4、3)相加的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 ,要在1220年之间再判,最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 。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又犯新罪,需判12年, 最后要执行1216年之间的刑期。三、量刑制度(一)缓刑制度 1、缓刑的概念 注意:战时缓刑与普通缓刑不同 战时缓刑制度在遵循一般缓刑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具 有适用时间、对象的特定性,即仅在战争时适用于军人 ,其效果是,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 2、条件 (1)对象

5、: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禁止性条件:不能是累犯三、量刑制度(二)减刑制度1、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 当减刑。2、减刑的条件 A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人;B 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 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三、量刑和制度(三) 假释制度 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人。原判为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

6、 徒刑的,也可适用假释。 2、执行刑期的条件:有期徒刑的,执行1/2以上 ;无期徒刑的,执行10年以上;死缓减为无期、 有期的,必须执行14年(包括死缓2年)以上。3、实质条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有一罪被判处10年以 上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四、军人违反职责罪v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1、危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 v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军事职责,实施了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v3、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刑法上另有规定的其他 人员。 v4、主观方面多数犯罪是出于故意,也有少数犯罪 是过失。v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 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 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v违反军人职责罪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 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 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 人员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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