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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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教学目标:1.了解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 系及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念与设立条件,以及电子商务企业 的网络权利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关系;2.掌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3.区别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商及 在线个人用户的概念及有关能力制度和身份制度教学要求:知识要点能力要求相关知识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 征(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1)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 念和基本构成 (2)了解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设立 的

2、相关规定 (3)掌握在线个人用户的概念及 其身份制度和能力制度 (4)掌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 和分类(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分类 (2)电子商务企业分类及其设立 制度和程序 (3)个人用户民事权利和行为能 力制度,在线个人用户的身份制度 (4)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 服务供养商、网络中介服务供应商 的概念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信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1)了解网络交易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2)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权利和 义务 (3)掌握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 行为及归责原则 (4)熟悉掌握并运用网络服务提 供商的义务和责任(1)网络交易双方的权

3、利和义务 (2)电子商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及归责原则 (4)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监 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 以及违反 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导航2.12.1电电电电子商子商务务务务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1.1电电子商务务法律关系的概念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 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由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和电子商务法律 关系内容组成。 2.1.2电电子商务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具有合

4、法性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2.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2.2.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念 所谓电 子商务交易主体,就是通过电 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BtoC CtoC 2.2.2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设立1.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广义的电子商务企业指通过电 子化手段来完成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 付、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狭义的电子商务企业指以互联网或网页形态出现的虚拟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属性不易判断2.电子商务企业

5、的分类 电子商务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企业网站、在线商店和在线交易中心3类。 1)企业网站 2)在线商店在线商店可以分为网上超市和在线专卖 店 BtoC 3)在线交易平台 在线交易中心与会员模式一般适用 BtoB 阿里巴巴 在线交易中心与会员模式也适合 CtoC 易趣网 淘宝网 拍拍网、在线房屋中介在 线职业 中介 3.电电子商务务企业业的设设立没有网站就没有电子商务企业1)我国对网站的管制政策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 (2)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3)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4)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 案制度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的条件电信条例(2

6、)设立的程序办理经营许 可证 办理企业登记 办理企业登记的程序 2.2.3 在线线个人用户户 1.在线线个人用户户的概念在线个人用户指通过向网站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付费或免费获得网站提供 的信息或信息传输服务的个人。 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从事电子商务。 2.在线线个人用户户的能力制度1)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3.在线个人用户的身份制度 身份虚拟化:建立在身份信息数码码化的基础之上,反映主体的信息通过编码 处理成为计算机识别、表现、传输的个人数据。 安全和诚信问题 互联网电子身份管理 EIDM2.2.4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有一些网站专门为 他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链

7、接、访问及信息服务活动,这 些网站的经营者就被通常被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 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网络交易的服务平台,以及提供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网络内容服务和其他在线服务的依赖网络生产发展的在线 企业,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狭义的网络服务提 供商)等。在交易中心,在线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和信息服务公司均可称为网络服 务提供商。 1.网络络内容服务务提供商 专指领有网络服务信息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的网络服务经营 者,如新浪、网易、 在线试听、在线影院、在线阅读 服务等,主要是提供各种信息,以供消费者浏 览、访问、下载、欣赏等,处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 2

8、.网络络中介服务务提供商 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体,又可分为接入服务提供 商和主机服务 提供商。接入服务提供商(IAP),即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指为个人和组 织进 入并使用网络提供服务的组织 ,尤其指向广大用户综 合提供互 联网接入服务、基础电 信业务 和增值电 信业务 的电信运营商。所起 的作用相当于一个传输 渠道。 主机服务提供商,指为用户提供服务空间,供用户阅读 他人上传的 信息或自己发送的信息,甚至进行实时 信息交流,或者使用超文本 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服务的主体 。如电子布告板经营 者、邮件新闻组 及聊天室经营 者等。 处于媒介地位,接入服务务

9、提供商“类似但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电信业务 者”;主机服务务提供商“不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也不是纯粹的信息 传播者”。2.3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2.3.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 体。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具有独立性 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1)人类公共之物或者国家专有之物 (2)文物 (3)军事设施 (4)危害人类之物 2.3.2 行为结为结 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 果是特定的,即义务

10、人完成其行为产 生 的能够满 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1)物化结果 (2)非物化结果,如增长了知识和能力 2.3.3精神产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 、胶片、磁盘) 或大脑记载 下来并加以流转的思维成果。“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 2.3.4 信息 又称资讯 ,是物质运动变 化及其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一种特定表 现形式,是以物质载 体为媒介的物质运动状态的再现。具有客观性 。2.4 电电子商务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2.4.1网络络交易双方的权权利和义务义务 1.卖卖方的义务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规定提交标标的物及单单据。 应应当明确规规定标标的物实务实务 交付的时间

11、时间 、地点、方法 (2)对标对标 的物的权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义务 。 (3)卖卖方应应保障对对其所出售标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权利,承担保障标标的 物的权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义务 ,以保护买护买 方的权权益。 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对标 的物的权权利,并向买买方提出收回该该物时时,卖卖方 有义务证义务证 明第三人无权权追索,必要时应时应 当参加诉讼诉讼 ,出庭作证证。 对标对标 的物的质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义务 。卖卖方应应保证标证标 的物质质量符合规规定。 卖卖方交付的标标的物的质质量标标准或双方约约定的治理标标准,不应应存在不 符合质质量标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应出现现与网络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卖方在

12、 网络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应当向买买方说说明。卖卖方隐瞒标隐瞒标 的物的瑕 疵,应应承担责责任。买买方明知标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购买 的,卖卖方对对瑕疵不 负责负责 任。2.买买方的义务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应明确采 用哪种支付方式。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 务。 (3)买方应承担对标 的物验收的义务 。 3.对买卖对买卖 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义务 的救济济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付的 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 。当发生卖方违约行为时,买方

13、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者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 救(2)减少支付价款 (3)对延迟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4.2电电子商务务企业业的权权利和义务义务 1.电电子商务务企业业的基本权权利 1)网络接入权 (1)直接接入。企业可以通过专线 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接入网络 。 (2)间接接入。 对于一般的网站而言,只需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连接到因特网的 服务器上。较为 常用的是虚拟主机服务。 2)域名专有权 (1)域名的命名规则 主要针对 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由字母、数字和连接符组成,各域名 之间用(.)连接。 具体的规

14、则 见P34-35 (2)域名的申请和注册 见P352.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首先,网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 可范围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 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其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 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最后,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占要求登记备案的义务。 2)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9种不合法的信息 P37-38 (1)传播有害信息的责任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网站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网络经营 者对他人传播有害信息,承担什么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明确 提供

15、中介服务:不明确2.4.3 网络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权行为为及规则规则 原则则5种侵权行为: (1)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 (3)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 (4)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5)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 “谁侵权,谁担责” 2.4.4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网络中介提供商:事先审查义务 和事后控制义务 1)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等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传输管 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因此不要求事先审查 。 事后监控能力也有限 ,也只是在负有技术可能、经济许 可的

16、范围内采取阻止违法、侵犯信息继 续传播的义务。2)主机服务务提供商的监监控义务义务 地位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对其监控义务的设定主要针对什么时段对 传输信息局监控能力。 在用户信息发布(上传)之前,无义务 在用户信息发布(上传)之后: (1)主动审查义务 “合理范围之内”“表明合理标准” P40 (2)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对权利人的通知要件、通知的程序、用户针对 指控 的反通知及其在各种情形下的责任作了详尽的规范。 其一,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不能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其二,通知必 须具备以下三项内容:身份证明、权利证明、侵权情况证明 2.网络络服务务供应应商的协协助调查义务调查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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