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理赔中恶性竞争的影响、成因及对策分析——基于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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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险理赔中恶性竞争的影响、成因及对策分析财险理赔中恶性竞争的影响、成因及对策分析基于经济学视角基于经济学视角 南开大学 江生忠 陆晓龙 高志强 发布时间:2010-01-25摘要:摘要:财险公司在理赔中进行恶性竞争,会增加财险公司的赔款支出,进而提高其负债风险。本文通过构建一个模型证明,理赔中的恶性竞争不仅会对财险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还会在一定条件下伤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财险公司以保费最大化为目标。由于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及信息披露机制,超额赔付被财险公司用来作为增加保费收入的重要方法,这也是财险公司在理赔中进行恶性竞争的根本动因。在这些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解决这一

2、问题的建议。关键词:关键词:理赔,恶性竞争,经济权益,信息披露一、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监管机构对保险费率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加,财险市场上的恶性价格竞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一些财险公司将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从价格领域转向了理赔领域,理赔市场也出现了恶性竞争的势头。目前,我国财险市场在理赔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惜赔”。财险公司为减少赔款支出而寻找理由拖延、减少甚至拒绝支付投保人赔偿金。但是,随着我国财险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增加,财险公司间的竞争白热化,财险公司惜赔的现象相对减少。第二是虚假赔案。虚假赔案增加了财险公司的赔款支出,给财险公司造成很大的经营负担,并导致亏损。打击虚假赔案将

3、是财险公司在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第三是恶性竞争。一些不规范经营的财险公司为吸引客户、增加保费收入而随意降低理赔标准,对不应赔付的案件进行赔付。本文研究的是第三个问题,也就是理赔中的恶性竞争问题。目前,国内某些财险公司故意降低理赔标准,对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案件也进行赔付,同时,还提高修理厂及 4S 店的理赔权限,对权限内的赔案,修理厂及 4S 店可以直接进行赔付。还有的财险公司为了取得业务员手中的业务,而授予业务员一定限额的理赔权。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以增加财险公司赔款支出、提高财险公司经营成本为手段获取市场份额而进行的一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造成了理赔领域的恶性竞争,并将极大的影响我国财险市场的

4、健康发展。本文正是基于此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理赔中恶性竞争的影响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二、模型的构建与分析二、模型的构建与分析(一)构建模型假设某财险公司在 t=0 时共承保 m 个同质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的损失金额为 Xi,i=1m,损失在 t=1 时发生。Xi独立同分布,期望为 ,标准差为 。则该财险公司的总损失为 X=Xi,总损失的期望为 m,标准差为。财险公司的自有资产是总损失期望的一定比例,记为 1,保单预设利润率为 2。因为本文主要考虑赔款增加的影响,只涉及到负债风险的变化,为了在最简单的模型下说明问题,这里不考虑资产收益,也不考虑利率、费用等因素。上述条件下,

5、该财险公司总资产记为 V,V=m(1+1+2)。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负债体现为对保单持有人的负债,即未来赔付的现金流的期望。根据这一思路,模型中每个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为。Garven(1986)、Sherris(2006)认为 只是保单持有人的帐面权益,而不是经济权益。在股份公司的情况下,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发生破产,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将无法实现。t=1 时,如果 VX,保单持有人得到全额赔付;当 VX,表示保险公司生存,生存概率记为 P,有:(1)利用中心极限定理,将总损失近似为正态分布,式(1)可以写为:(2)其中, 是标准正态分布的分布函数。保单持有

6、人的经济权益为 P,是帐面权益与保险公司生存概率的乘积。可见,考虑到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将下降。如果财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进行恶性竞争,对应该赔付的给予更多赔付,对不应该赔付的给予赔付,将造成赔款额的增加。假设该财险公司因为理赔过程中的恶性竞争而支付额外的赔款,额外的赔款额用总损失期望的比例表示,比值记为 。下文讨论赔付额增加对保险公司及保单持有人的影响。(二)恶性竞争的影响财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中进行恶性竞争,会增加赔款的支出额,造成赔付率的上升,其结果是降低财险公司的赢利水平,甚至形成亏损。因此,恶性竞争对保险公司的负面影响是很显然的。从表面来看,保险公司赔款支出增加后,保

7、单持有人获得的赔款增加,因此对保单持有人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这种观点是否一直是正确的呢?在只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帐面权益的情况下,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账面权益并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破产对保单持有人造成的权益损失,因此是不准确的。而在考虑保单持有人的经济权益的情况下,结果会有些变化。财险公司在超过正常水平进行赔付后,总的损失额变为了 X+m。由于该财险公司的总资产并没有变化,总损失的增加将造成该财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增加。因此,虽然超额赔款增加了保单持有人的账面权益,却同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生存概率,因此保单持有人的经济权益不一定总是增加的。超额赔付后,保单持有人的账面权益为 (1+),而财险公司的生存

8、概率变为:(3)此时,保单持有人的经济权益为 (1+)P,经济权益的变化值为:(1+)P-P (4)将式(2)、式(3)代入(4)式,并进行整理,可以得到:(5)根据 Shaun(2008)对澳大利亚财险市场的损失数据进行的分析,/ 明显大于 1,而是一个远大于 1 的数。即使在 1+2很小的情况下,的值也基于等于 1。因此,这里将中近似为 1 是合理的。当 等于 0 时,式(5)的值为0。此时没有恶性竞争,也没有超额的赔付,保单持有人的经济权益也没有变化。在恶性竞争出现后, 逐渐增加。当 相对 1+2仍然很小时,仍然可以近似为 1,但是 1+ 是大于 1 的,此时式(5)大于 0,也就是说超

9、额的赔付造成了保单持有人经济权益的增加。当 继续增加时,会下降的比较快。当 =1+2时,=0.5。如果 1+2小于 1,式(5)小于 0,表明超额赔付造成保单持有人经济权益的减少。实际经营中,1+2小于 1 是一个合理的条件。因此,超额赔付造成保单持有人经济权益的减少是可能的。根据上文的分析,财险公司在理赔中的恶性竞争并不是总对保单持有人产生有利影响。当财险公司超额赔付的比例过高时,会以增加保险公司破产概率的形式降低保单持有人的经济权益,进而损害了保单持有人利益。目前,我国财险市场上过度的价格竞争使得财险公司普遍定价过低,甚至负利润。而业务扩张过快也使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充足,自有资本很少。这

10、种条件下,财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恶性竞争,肯定是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三)恶性竞争的动因及实现条件财险公司在理赔中恶性竞争,对保单持有人进行超过正常水平的赔付,每个保单的期望损失由 增加到 (1+)。这种情况下,该保单的保费应该随之增长到 (1+)( 1+2)。但实际情况是保费并没有同时增加,而是仍保持为,( 1+2)。这说明在名义费率不变的情况下,提超额赔付的水平相当于降低了实际费率。也就是说,高于正常水平的赔付起到了降价竞争的效果。保单的销售量是费率的减函数,费率的下降会导致保单销售量的上升。在名义费率不变的情况下,保单销售量的上升最终形成保费的增加。目前情况下,我国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普

11、遍不健全。在经营过程中,管理者不是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保费最大化为目标。而超过正常水平的赔付可以起到增长保费的作用,因此被财险公司用来作为竞争的手段,这也是财险公司在理赔中进行恶性竞争的根本动因。Phillips(1998)、Cummins(2006)、Shaun(2008)的研究证明,财险公司保单的销售量不仅是费率的减函数,还是财险公司破产风险的减函数,投保人不仅关注保单价格,同样关注保险公司的安全性。随着保险公司破产风险的增加,投保人购买该保险公司保单的数量将下降,如果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为 1,投保人将不会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任何保险产品。在保险公司自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高于正常水平的赔

12、付会在两个方面对总保费产生影响:一方面,超额赔付会产生降价效应,增加保单销售量;另一方面,超额赔付会提高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减少保单销售量。因此,即使管理者以保费最大化为目标,也要对超额赔付的后果进行权衡。在自有资本较少、定价较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财务安全性比较差,采用超额赔付的竞争策略将很大的提高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对保单销售量造成的减少效应会超过增加效应,因此,超额赔付策略并不是总能实现增加保费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也没有有效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投保人不能正确的认识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破产风险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没有体现出来。这是保证超额赔付这一策略能够增加保费的

13、外部条件。三、问题的解决方案三、问题的解决方案财险公司在理赔中进行恶性竞争,将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需要即使对其进行纠正。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如下加个方面入手:(一)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财险公司以保费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是造成恶性竞争的根本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是逐步完善财险公司的治理制度,促使管理者回归价值最大化的轨道。当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工作必须在全行业同时进行。在多数保险公司以保费最大化为目标的情况下,个别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保险公司将无法适应市场的竞争,最终又回到保费最大化的模式。当所有保险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治理制度后,管理者以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将有效的避

14、免恶性竞争,促进竞争形式多样化。(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根据上文的分析,市场退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是财险公司的超额赔付策略能够实现的外部原因。要改变理赔中的恶性竞争,应该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此时,保险公司财务的安全性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不得不对超额赔付的竞争策略重新思考。如果仍然继续采用超额赔付的竞争手段,就必须增加自有资本以保持财务的安全程度。而自有资本的增加是有一定难度的,并且自有资本的增多将提高资本持有成本,在这一限制下,财险公司理赔中的恶性竞争将得到有效控制。(三)加强对财险公司财务稳健性的监管理赔领域的恶性竞争将增加财险公司的

15、负债的风险,降低财险公司财务的稳健程度。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财险公司财务稳健性的监管,要求其通过再保险或其他方式转移其破产风险。这种情况下,财险公司采用超额赔付的竞争策略后,将增加其破产风险,也会提高其风险转移成本。此时,可以抑制财险公司在理赔中进行恶性竞争的积极性。(四)大力发展公估业避免财险公司在理赔中进行恶性竞争的另外一个方法就是努力发展公估业,鼓励保险公司将理赔业务进行外包。目前情况下,保险公司自身执行理赔职能,存在较大的可操作空间。并且,财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大部分由分支机构承担,而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主要是保费指标,刺激了分支机构进行超额赔付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公估业,将理赔职能交给公估人完成,可以有效的减少理赔的恶性竞争。同时,在公估业发达的条件下,可以保证理赔工作更加专业、更加中立,有利于协调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险研究2009 年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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