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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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 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 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 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

2、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 费用申请的。例题?单选题在行政诉讼中, ( ) 。A.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C.一审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开庭审理,不得书面审 理D.原告撤回起诉应当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提出答案:D2.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诉 讼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

3、判决;(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视其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 决。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4、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 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 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 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 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 参加诉讼的;E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

5、结 的;(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4.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 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是:(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 属放弃诉讼权利的;(B)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 诉讼权利的;(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 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 90 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 的除外。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

6、判决的执行, 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A)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 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罚款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B)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性。6.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 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 具有给付的内容。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怃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 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

7、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此种情况下,先予执行的裁 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7.审理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 引。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 笫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法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 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换言之,

8、税务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受案范围问题,即并不是对 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界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便于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方面的权限和分工。 只有税务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时,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 诉讼。(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 、 税收收管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现将税务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分述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和裁

9、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 议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仅限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及其他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对税 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有异议的;(2)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的;(3)对税务机关 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4)对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 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的。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 指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限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件。它具体包括七种情况:(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

10、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 保的行为不服的;(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 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不服的;(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不服的;(5)对税务 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6)对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签 受的行为不服的;(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为了保证法院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既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又 防止当事人不负责任“滥诉”现象的发生,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 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侵 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不是非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其次,原告必须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 本人而不是他人。但在行政诉讼中有一个例外,按行政诉讼法第 24 条第 2、3 款规定,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在这 种情况下,依法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了直接利 害关系。第三,要强调的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否,要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 但是,就起诉的条件而言,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才能起诉,而只要原告认为其 违法

12、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合法权益是不是合法,是否被侵犯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确属违法,均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和当事人起诉。(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的名称,但要注意的是,被告参加行政诉讼并不一定是因为其作出了违法的具体 行政行为,而是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提出指控。(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向被告提出的并希望人民 法院予以支持的实体权利要求。例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等。 事实依据是指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案情事实和证据材料,用以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已影响 了原告合法权

13、益。(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原告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受案范围与起诉权的行使具有直 接的关系,当事人只能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享有起诉权。原告起诉除了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实体性规定外,还要符合一些程序法规定, 比如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后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 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超过起诉期限当 事人就丧失了起诉权。3.在了解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基础上,进一步了解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的事项,才能明确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审理

14、和审判权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 法及税务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现状,人民法院不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 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 整体利益,即使这些行为可能影响某些纳税人及其他人的利益时,这些个别利益也要服从 国家的整体利益。(2)抽象行政行为。确认行政机关的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 以撤消、改变的权力,只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而人民法院对这种抽象行政 行为无审查、确认并加以撤消、改变的权力,因而不能受理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 的税务行政诉讼。(3)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这些属于税务机关内部

15、管理事务活 动的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对此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也不应予以干预。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 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 行政诉讼法第 13 条至第 23 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内容。这对税务行政诉讼也是适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 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第一审案件管 辖明确以后,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自然明确了。(二)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时,主要考

16、虑以下原则:1便于原告参加诉讼。在税收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管理相对人一方始终处于被管 理、被支配的地位。行政诉讼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保障管理相对人 充分、方便地行使诉权是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当然,也要便于被告参加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既便于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核实证据、查明案情及正确、合法、 及时地处理案件,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拥有一定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 在确定管辖时,应尽可能地有助于排除或减轻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 审判。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关诉讼管辖的事项复杂、多变,很多情况在立法时难以 预料。单有法定管辖,不足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情况。因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管辖 和移送管辖等方式。(三)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具体讲,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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