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田制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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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晋田制试释西晋田制试释一、曹魏屯田制度的意义及其破坏一、曹魏屯田制度的意义及其破坏三国时期曹操曾经在他的统治区域内广行屯田,这种屯田制度的主要特点首先是所有屯田户都是政府的带着 农奴性质的佃农。他们由政府配给土地、农具,一部分还配给耕牛,每年要向政府缴纳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至 六十的租课;其次屯田户直属农官,不属地方官管理;他们也不服兵役。就以上的特点看来,曹魏的屯田制实际上只是汉代边郡屯田以及官田出租办法的推广。汉代大规模边郡屯田 在武帝时展开, 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说山东贫民被迁徒到“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衣食 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 。贫民所迁之地本是由匈奴及附从匈奴

2、的民族所占领的牧场,匈奴人既迁移出去之 后,土地没有了主人,成为汉朝皇帝及其政府所有;因此徒居到那里的贫民只是以佃农身分耕种政府的田,即是 由政府贷与土地及其他“产业” 。当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旧绥远部分)的黄河北岸有一片土地称为北假。 汉书卷 九九中王莽传称:“五原、北假膏壤殖谷,异时尝置田官” ,又地理志论赵地云:“定襄、云中、五原本 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徙” 。可知北假曾立田官,五原又有山东徒民;那末北假的“假”宇就是假税之 “假” 。这一片土地是假与徙民耕种的,才有这个名称。不单是北假,其他区域的民屯大概也一样。 居延简有 一条云:“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 ,田是由

3、长官管理的,所以一定是屯田。我们看它的租要二十六 石之巨,这显然不是汉代向地主、白耕农征收的三十税一之法。汉时每亩收获量大约一石,六十五亩要纳二十六 石租相当于百分之四十的收获量,而像边境新开辟的荒田可能收获更少,那末就接近于佃农向地主缴纳的百分之 五十的假税了。从居延一地的办法我们可以推想到所有边境民屯也适用假税的租额。汉代边境屯田都由田官管理,而田官直属中央政府的大司农, 汉书卷O O叙传称班况为上河农都尉, “大司农奏课连最” ,可以为证。从武帝以后,皇帝常常把皇室所有的土地、苑囿、陂、池“假与贫民”并“赁与田器” ,给与种籽;东汉时期 在史籍上有更多的纪载。这就是说政府将土地租给农民以

4、封建剥削方式收租的办法从武帝以后已成惯例。只是内 地出租官地的规模不会像边郡屯田的规模那样大而已。一到三国时期,由于汉末的黄巾起义,起义的被镇压和军阀问的混战,许多土地在长期军事行动中陷于荒芜。 这种荒田更由于主人的流徙而成为无主之田。 魏志卷一五司马朗传:朗复井田议:“今承大乱之后,民人 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 ,可见无主之田很多。荒芜的无主之出是谁有力量谁占。所谓力量包括政治上与经济 上的;于是大小军阀、豪门大族广占土地,同时纷纷招徕失去了土地的农民来耕种这些荒田。曹操为了要建立以他为首的政权,首先必需要在当时生产力低落,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恢复生产,加强剥削, 同时他不能容许土地与劳动

5、力无限制地流到那些私家手中,因为这样他将不能组织更大的军队,也没有充分的粮 食供应他的军队,从而也就不能控制那些地方割据势力。当时,以他的势力和地位可以将若干荒废的甚至有人耕 种的土地收归他的政府所有,同时他也有充足的财力投在土地上。 魏志卷一六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所 载表扬建议屯田者枣祗的命令云:“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 ,所谓“贼”是指义军,可见曹操 兴立屯田的“资业”是从农民起义军那里掠夺来的,所谓“资业”包括土地、农具、耕牛。正因为他掌握了土地、 农具、耕牛,于是他得以招募或强迫农民作他的屯田户。在三围魏志卷二一卫觊传中也有一段纪载:时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觊

6、书与荀彧曰:“关中膏腴之地,顷遭荒乱,人民流入荆州者十万余家, 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而归者无以自业,诸将各竟招怀,以为部曲。郡县贫弱,不能与争,兵家遂强,一旦变 动,必有后忧。夫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放散,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益市犁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勤 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民闻之,必日夜竟还。又使司隶校尉留治关中,以为之主,则诸将日削,官民日盛,此强本 弱敌之利也。 ”彧以白太祖,太祖从之。卫觊眼见关中诸将的分割人口造成对政府的威胁,而要阻止这个趋势,必须有招徕“官民”的资业,过去的郡县 不能和诸将争是由于贫弱,现在他建议控制盐的专卖,就可换得田器,于是政府获得了争取劳动力的本钱

7、。从各方面观察,曹操的政策是倾向于集权的,他有意于恢复两汉帝国时期的统一政权,因此他不能容许地方 割据势力的过度膨胀;他的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裁制冀州豪强兼并,打击汉代高门弘农杨氏,都表现了他的政 策;而屯田制度与士家制度是这个政策的重要一环。出于屯田制度与士家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他的政府永远拥有 优势的人力财力以压倒各种地方势力。可是曹操政策执行的结果,充其量只是暂时妨碍那些世家大族的发展,当他死后不久,屯田制度就被破坏了。屯田制度的破坏大概在曹叡统治时就已开始,到了曹芳时就很显著了。 三国魏志卷九曹爽传:(何)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这是司马打倒了曹爽之后加给曹爽党徒的罪

8、状,但是司马氏父子当国期间却更加紧了对屯田制度的破坏。我们知 道司马氏是河内的儒学大族,其建立政权除了拥有西边军队之外,主要的是依靠世家大族的拥护。司马氏政权是 代表世家大族的利益的,他本身属于这一个阶层。也靠这一个阶层来共同组成统治集团,因此他为了世家大族的 利益进行了一系列的措置,其中的一项便是把政府所有的土地和劳动力重新分配。晋书卷九三外戚王恂传: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 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按千字疑当作十)。租牛客户就是向政府租牛的屯田户,屯田户的身分本来是政府的佃农,此时由政府赐给公卿以下,他们就变为私 家的田客

9、。由于屯田户不服徭役,他们被赏赐给私家时仍然保存这权利,从而又扩展到私家所有的客户,于是害 怕服役的小民很多投身于大地主之门,充当田客以求免役。屯田户之赏赐是在魏末,确切年代虽不知道,大概是在司马氏当国以后的事。 魏志卷二八毋丘俭传注 载俭讨司马氏表,其中有一条责备司马师“募取屯田,加其复赏” ,这是说司马师召募屯田户当兵,是完全违反屯 田户不服兵役的规定的,并且又将屯田户作为赏赐,并给予免除衙役的权利。毋丘俭既然以此为司马师十一大罪 之一,在此之前可能很少有将屯田户充作赏赐与召募为兵之事。 王恂传所说大概就发生在此时。这样,曹操所 建立的严格限制屯田户脱离屯田机构的制度就被破坏了。终于在司马

10、炎称帝前一年明令废止了屯田制。 魏志卷 四陈留王纪咸熙元年(二六四年)书:“是岁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 ,这条法令 恰恰在此时颁布自然是有讨好大地主作为篡位条件的意义。但当时似乎并未完全实行,所以在晋武帝即位的第二 年(泰始二年,二六六年)又重申前令, “罢农官为郡县” 。屯田制的废止是为世家大族所欢迎的,虽然此时经过公开的赏赐与暗中的侵占,政府的屯田及屯田户已经大 为减少。余下来的土地与屯田户怎样处理呢?命令上没有提到,命令只说典农管理区域改成郡县,农官也当了郡县官, 那就是说土地与屯田户都改属郡县了。至于屯田户所耕之地是否即属耕者所有,是否还要缴纳百分之五十或六十

11、 的租课,那就完全不知道,我们只知道改农官为郡县之后,原先的屯田户也要服摇投,所以命令上说“以均政役” 。 照理屯田户既然改属郡县,又和一般人民同样服役,就应取得和普通农民同样的身分,但这里似乎还有疑点,因 为政府在屯田制度止之后还在继续赐客。屯田制的废止给予世家大族兼并、侵占的方便,这是符合于世家大族扩大经济基础的要求的。所以屯田制的 破坏过程表现了以司马氏为首的世家大族统治集团取得胜利的过程。二、占田与课田的解释二、占田与课田的解释当屯田制度废止以后十余年,晋政府颁布了户调式,其中包括赋税、荫户、田客及占田与课田制度,这在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上有详细的记载,今照录如下: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

12、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运者三分之 一,夷人输寳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 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以下每减一品则减五顷,至九品十顷)而又各 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于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

13、品二人,第九品及举撵、迹禽一 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根据上引法令,我们知道贵族官僚都享受多占田亩的特权,而且还可以荫庇其亲属享受免役特权。非现任的官吏 但同属于世家大族的所谓先贤及土人的后裔也可以享受这种特权。同时政府承认贵族官僚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占有 与其土地占有(法令上的数字)相当的佃客,并准许免役。占田和荫佃客都有一定的数字。这个数字有两种意义,第一表示对于土地与劳动力占有的适当限制。我们知 道从屯田制度破坏之后,政府所拥有的已开辟的耕地和劳动力正在不断的减少,而为了避免徭役而投靠

14、大地主 “保护”的农民却正在急速增加。上而所引晋书卷九三王恂传说:“武帝践位,诏禁募客,恂明峻其防,所部莫敢犯者。 ”晋武帝一面废除屯田制并继续以客户赏人,但他不能不禁止募客,赏赐者有度,召募者无限;如 果让它发展下去,那未服役纳税的农民越来越少,皇帝的政府就要陷于贫弱。皇帝可以放弃屯田的利益,但他不 能放任所有农民在大地主的“保护”下不服役、不纳税。禁止募客这个法令的执行似乎一度很认真, 王恂传上 就说他当河南尹时“所部莫敢犯者” 。 晋书卷三七高阳王睦传:咸宁三年(二七七年),睦遣使募徙国内(中山国)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户。冀州 刺史杜友奏:“睦招诱逋亡,不宜君国

15、。 ”诏曰曰:“其眨睦为县侯。 ”乃封丹水县侯。这位宗室是盗取官田的老手,前几年曾和山涛等因占官田而被弹劾,皇帝没有问罪。这一次他招募逃亡人民到 他国内,私自占领,并利用各种办法取得“复除” ,总之他使七百余户的逃亡者成为他的田客。皇帝有点着恼了, 结果夺掉王国,降作了县侯。类似司马睦的事情一定还很多,皇帝不能不考虑处理的办法。占田荫户制度的规定 便颁布了,这个制度首先是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加以限制,法令上容许一定数量的田客和一定范围的受荫亲 属便是这个意义。至于土地呢,虽然也有数字限制,可是实际上似乎不太重视。司马睦占了官田可以不问罪,占 了人口却受到处罚便是一个例证。 晋书卷四六李重传

16、,重驳恬和限奴婢数及禁百姓卖田宅议,有云:“人 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 ”本传没有记年月,但从他的历官看来应在太康中,亦即是在占田制颁 布以后,这时田宅明明不是无限,可是他却这样说,可见这政府自己也没有承认这法令的效力。因此我们可以说 对于贵族官僚的土地限制完全是空文,但田客限制却是比较认真的。法令的别一意义在于满足占田不足,田客缺乏的贵族、官僚、士人等要求。在先禁止募客是不问你有没有客 律不准招收,现在有了法令上的条文,按照各级规定只要沾上一官半职都可以分别享受占田、荫庇亲属与募客 的权利。如果他们占有的土地与田客少于规定数字的话,倒可以按法补充。这个占田法令如果我们以之比较刘宋时期关于山林川泽占领的法令,就可以明了其精神。因为宋时法令的精 神也是一方面限制超额占领但容许旧有的超额占领;另一方面又使未占或少占的人家得以补足其权利。以上所述是法令上关于贵族、官僚、士人的土地、荫户、田客限制的解释。下面我们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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