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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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发展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发展l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 定阶段的产物,根据唯物史观,法的发展可分 为四种历史类型等具体内容。l内容要点: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法的产生 及其历史类型、法治现代化等。l重点: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l难点:法治现代化。l教学方法:通过介绍法的产生及其历史类 型、法治现代化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使学生 领悟本章精髓。通过讲述孙志刚案(民 权问题)和孙大午案(民生问题),讨 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法治建设中面 临的问题。l授课时数:4学时。第一节 法的起源l一、法的产生l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l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2、的,是阶 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 的过程。l2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l3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l(1)经济根源: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l(2)阶级根源: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l(3)社会根源: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l4法产生的标志l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 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 ,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l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l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l二、原始人的社会控制方式l禁忌l习惯l三、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l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l2.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 成文法的发展

3、过程。 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 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 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l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 深刻影响四、法与习惯之间的区别l(一)产生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是自发 产生 的;而法是自觉产生的。l(二)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习惯体现氏 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法体现的是社会 统治集团的意志。l(三)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习惯不区分 权利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 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四)根本目的不同。原始习惯是以维护原 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

4、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l(五)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适用于 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成员之间,遵循“ 属入主义”原则;而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 围,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l(六)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不具有 国家强制性;而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l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 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 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 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 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 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l 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中,法的历史类型 呈现出一

5、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法 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由于何种原因并以何 种方式实现的? l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 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 ,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l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 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 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l一、古代法律制度l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 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 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 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因 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换言 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

6、国家意志的阶级属性不同,但是,在体现自 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 ,却是相同的。l(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l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 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 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 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 要特征: 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 人身占有 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l(二) 封建制的法律制度l大多数封建制法是在奴隶制崩溃之后建立 起来的。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影响,也有 一些封建制法是由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的民 族在征服了实行奴隶制的地区之后

7、,为适 应所统治地域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建立起来 的。其特征: 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2.封建等级森严 3.维护专制王权 4.刑罚严酷、野蛮擅断l二、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 法是在封建时代的后期孕育、萌发,通过 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它 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占社会少数的资 本家阶级,因此,它与古代两种历史类型 的法一样,也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不 过,由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资本主义 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和运行 的,所以,它又是近、现代法律文明的一 种形态,其奉行的许多原则也就明显不同 于古代法律制度。l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

8、总体特征就是按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 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l(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特征l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l2.契约自由原则l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人格平等、基本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 对待同样的行为。l(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1.法系的概念l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 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 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 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 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 念。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genealogy或 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

9、译作“法族”。l2.法系的特点: (1)国际性;(2)承继 性;(3)(家族)相似性;(4)理想性 。 l3.主要法系 世界上的法律体系非常复杂 。比较法学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划 分。一般来说,法系主要有:大陆法系、 普遍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教法系等等 。l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l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l(1)大陆法系l概念l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 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 成文法法系等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 l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 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 ,以及在其法律传统

10、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 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l大陆法系的分布l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 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 陆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 土耳其、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 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台湾、 澳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l大陆法系的特点l第一,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第二,不承 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 法律效力;第三,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 与私法之分;第四,在诉讼中,大陆法系 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第 五,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 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 方面都由法律明确规

11、定。l(2)普通法系l概念l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 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 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 发展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 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 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一个 世界性的法律体系。)l 普通法系的分布l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 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 些英语国家和地区。l普通法系的特点l第一,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 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 为主要的,而制定法、

12、习惯法、学说、情理在 普通法系中只起次要作用,普通法系国家一般 都反对法典化,一般都反对把法典编纂;l第三,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 与衡平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第四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 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 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第五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l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 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 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l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 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其法律 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 而发展起来的。l第三,法

13、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 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 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 内创造法律。l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法官为 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 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 人为重心,采用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 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 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 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做出法律上的 具体结论,即判决。l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 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 ,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在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两大法系 之间的上述区别最为明显,自进入20世纪以 来,由于

14、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 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互相借鉴也随 之受到重视,因而它们之间的差别也开始缩 小。不过,在总体上,两者所承袭的传统及 各自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仍有重要的不同之 处,汝些不同之处,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期间 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l三、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l(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它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孕育阶段。l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 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曾先后颁布过中华 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 施政纲领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 文件。它们是获得局部解放的中国人民意 志的体现,为后来的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是中国社会

15、主义法律制度的前身。l 第二,确立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预示着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 即将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 产党开始领导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 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至1956年,我国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 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起 来,在这一期间,以宪法、婚姻法和其他一 些单行法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 相应得以确立,但数量有限,内容也比较简 略。l第三,初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社会主义制 度正式确立到“文革”结束,经历了21年的时间 。在头十年中,我国制定了一批单行条例、行 政

16、法规和地方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机构, 法制建设步伐虽然较慢,但尚未出现大的起伏 ,但是,也存在着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和轻视 法律的倾向。“文革”发生后,刚具简要框架的 社会主义法制便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政策和领 导人的意志取代了法律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主要力量,使整个国家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 到严重损失,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反面的沉痛教 训。 l第四,新时期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纠正了“文革”的错误,恢复了“实事求 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从而迎来了中 国法制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在党的“一个中 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司法组织 和司法体制得到重建和充实,至1995年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80部法律 ,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性法规,地方 权力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l立法速度倍增式加快,一个以宪法为基础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对比较完备的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力地促进了 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1996年,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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