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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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武政发201661 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 号)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 2015 90 号) 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5186 号)精神,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我区大众创新创业,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 2 下实施意见。一、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全面取消非行政

2、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对制约经济发展、 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力度,推广“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积极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实行“一照一码” 。优化工商注册流程,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限制,落实“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的高校在校生、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区首次成功

3、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可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从 2016 年起提高到 6000元(正常经营满 3 个月和一年期满各发放 3000 元) ;对其吸纳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从 2016 年起 3 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 3 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三)加

4、强创业载体建设。适应创新创业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鼓励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探索运用购买公共服务成果的方式,用市场化方法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引导各类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优质高效创业服务。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 、50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从 2016 年起按照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 6 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按每户不超过 5000 元的

5、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四)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运用财税政策, 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安排创业专项资金,对全区创业开展投资引导,重点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探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不断创新融资渠道,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创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 4 担保贷款基金规模, 3 年内区级担保基金总额增加到不低于1000 万元。本区居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 50 万元;贷款金额 10 万元(含)以下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

6、贷款基准利率的 100%给予贴息;10 万元以上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 200 万元。 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符合条件的, 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 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五)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高校毕业生、本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的, 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落实税收优惠政

7、策,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等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六)鼓励专技人员创业。探索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事业 5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 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 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8、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专技人员的创业积极性。二、促进就业稳定增长(七)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优先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的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

9、,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八)不断扩大就业容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挖掘制造业就业潜力;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生产性和生活服务业, 继续提高服务业就 6 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政策措施。争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培育一批

10、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园区。(九)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政策, 全区失业保险费由3%降至2%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 0.5%) 。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工资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开展专项就业援助,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

11、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三、扶持重点群体就业(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 7 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 2016 年起提高到 1500 元。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

12、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落实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将就业见习人员优先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将研究生社会实践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十一)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名制管理和帮扶机制, 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政府财政安排工作人员经

13、费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类辅助性岗位,凡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应当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 8 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十三)做好

14、退役军人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 优先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不低于 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四、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十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

15、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健全公 9 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将区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十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打造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健全市场监管体

16、系,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和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招聘制度,做到信息、过程、结果三公开。(十六) 健全职业培训机制。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 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建立职业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工种发布制度,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着力推进职业培训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制度。发挥行业、企业专家及第三方机构作用,完善职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实现就业相挂钩的差异化培训补贴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 10 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以及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十七)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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