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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土地行政复议一、土地行政复议概念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项具体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二、特点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为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2、提出土地行政复议申请的是与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管理相对人3、土地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 机关4、土地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5、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对下级土地行政主
2、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 出明确的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撤消,失当的予以更 正。三、土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因土地行政处罚产生的争议2、因土地行政确权产生的争议3、因土地赔偿或补偿裁决产生的争议4、因土地审批而产生的争议5、因其他土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 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可以提出审查申请四、土地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 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书面或口头形式2、受理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复议申请受理的决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 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以便让被申请人作好 答辩准备。3、审理4、决定5、执行6、结案土地案件行政诉讼指土地行政相对方认为土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照行政诉讼法或者土 地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民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