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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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秦法律思想的产生及 其发展繁荣先秦:三皇五帝春秋战国时期一.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 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 ,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 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 标准的思想。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 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西方的“君权神授 ”,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 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1.产生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 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 到一种合理的解释。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 ”,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 木、水、火、土

2、),敬“三正”(天、地、人) ,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 三正”。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 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 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 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同时战争也 看成替天行道。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 ,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 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礼记 表记载殷 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 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 神来做决定。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 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

3、“贞(卜 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 不”.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 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 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 ,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 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 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 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 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 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 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借助神意说明统治权利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这 是古代君王共有的一

4、种思想意识。一方面反映了古代君王对神权思想的有意利用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古代社会人的认识水平低 下。由此可得出神权法的产生原因:1.给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统治合法化2.提高统治权的神圣性,使百姓更为信服2.发展及其演变(夏商西周春秋战国中国 古代)周人以臣下的身份取代上帝之子的商人的统治之后, 在意识形态领域遇到难题:究竟有没有天命?如果有, 那拥有天命的商人何以败亡?本无天命的周人何以取胜 ?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统治集团目睹万邦族众力量 的伟大,从商人迷信神祇而亡国的教训中悟出这样的 道理:“天不可信”, (尚书君奭) 民不可轻。 于是,他们提出“以德配天”(尚书蔡仲之

5、命) 的君权神授说:天(上帝)是至上神,它不属于某一 民族,而为天下各族人所共有;天把天命交给哪一族 ,要看该族是否有“德”,即是否获得天下人民的拥 护;天把天命交给有“德”的民族,该族的祖先神便 得以匹配上帝、“在帝左右”。于是,若要长久保有天命,必须有“德”,而要有“德”, 又必 须获得天下人民的支持。这样便构成周人“敬德保民”、“明德慎 罚”尚书康诰. 的思想。周人以“德”为法宝,把天命从商人 手中夺了过来。但他们又受到“德”的束缚。“神”和“德”构成 周人思想的两个重要支柱。 “以德配天”的理论首先把“天”说成是喜欢“德”的,是关心 民间疾苦的。这样一来,就迫使人间的统治者去仿效“天”

6、,去关 心人民的生活。其目的是讨得神的欢心和庇护,以保有其统治权。一方面把神拉向人间,另一方面又把民推向上天,从而缩短了神与 人的距离,就在一定程度上摇撼了神权的统治地位。先秦时代神权 思想的动摇便是以此为起点的。此后,人们关心人事而不讲鬼神, 从而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朴素唯物主义无神论的基调。同时,在 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人民第一次作为重要的砝码被置于政治天平的 一侧,这不仅极大制约着神权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奠定了中国古 代政治法律思想领域中“重民”、“重德”、“仁政”等“民本主 义”的传统风格。二.西周时期的礼治思想 “礼”字在商代就已经出现,写作“豊” .说文解字 : “豊,履也。所以事神

7、致福也。从示从豊. 豊亦声, 灵启切”; “豊,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凡豆之属皆 从豆. ”; “豆,食肉器也。从口象形”。可见,“礼”是 与祭祀活动相关的一种行为。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祭祀是古代政治生活的一件严肃的大事。祭祀活 动的目的是向上帝、祖先神表示敬意或请求启示,要 求规范、符合仪式,以讨神明之欢心。而且,祭祀活 动常常伴以鼓号丝竹之声,故又称“礼乐”。经过向 神启示而得到的命令,便具有不可违犯的神圣威力。 于是,“礼”就成为与神明相联系的行为规范,在社 会各个领域发挥巨大作用。 。1.产生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 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由此可知,作为仪 式

8、的礼可能在夏代就已经产生。西周时期,随 着宗法等级制的建立和巩固,统治者在继承整 理夏,商礼仪的基础上,在继承改造神权法思 想的同时,提出了一套“礼治”的主张。礼记大传 曾提到礼。“礼”的基本精神是 “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 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 对象之间的血缘联系。要爱你最亲近的亲属,而 最亲的亲人莫过于自己的父亲,故“亲亲父为首 ”. “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 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敬爱最尊贵的人。 而最尊贵的人莫过于国君,故“尊尊君为首。“ 发展及其演变(西周春秋战国汉唐至明清)秦汉以后,随着儒法合流、礼法统一和儒家思想 的占

9、居统治地位,周礼的“尊尊“、“亲亲“和“男女 有别“等原则,经过改造又演变为“君为臣纲,父 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逐步经典化,终 于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此后,封建 法制中的“八议“、“十恶“、官当、依服制定罪量 刑、亲亲相隐、“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不得违犯 教令和不得别籍异财等,都是“礼治“思想的体 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 里“,已成整个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1、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 原始人的祭祀 2、“礼治”是在西周时期确立起来的,历史 上有周公“制 礼作乐”的说法 3、春秋时,西周建立起来的礼治已遭到极大 破坏,出现了“ 礼崩乐坏”的

10、现象。孔子以 弘扬西周的礼治为己任,不但继 承了西周的 礼治思想,还提出“仁”的思想,并且把两者 结 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的礼治思想。孔子以仁入礼,突出了礼 的伦理性和强制 作用,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 。2、 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主张君臣 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强调 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无礼义则上下乱” 3、 荀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 封建等级制 的内容。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 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使有贵贱之等”, “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4、汉朝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 常,仁义道 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 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

11、的 “三纲五常”论, 对礼治做出了扩展。三纲五常论体现整 个封 建统治的各种关系,后来成为各封建立法的 指导思 想。 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 又有新的发 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 熹。朱熹认为应当“存天 理,灭人欲”而三 纲五常即是“天理”的最主要内容。“孝”“尊君思想 ”的继承由西周礼治思想发展演变而形成的家族主义, 是以“孝”为核心概念的。“孝”不仅是一个 伦理概念,也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但 经过儒家的一番阐释发挥,“亲亲”“尊尊” 的礼治原则融入了“孝”这一思想概念之中。 “尊君”成了孝的更高目标。尊君思想吸收了 “孝”的精义。融伦理概念与法律概念为一体 ,不

12、仅成为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而且成为西 周之后历代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 关 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 而且视 “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孝和忠 是以家族为本 位的主要思想表现。父慈、子孝、 兄良、弟悌、夫义、 妇听、长惠、幼顺、君仁、 臣忠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 忠。而且 孝本身就等于从政。这样一来,家族被 国家化、政治化, 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 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 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 族权利的法律主体。从而从“齐家”达到“治国 平天下”的目的。三.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法律思想1.产生的原因春秋战国时期是

13、先秦历史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王室衰弱,诸侯并起。为了争夺天下,战 争连年不断。宗法等级制度逐渐崩溃,土地私 有制产生,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文化思想的 发展。战乱动荡,各国统治者出于争霸的需要 ,网罗人才,优待知识分子。私学的兴起与讲 学的出现,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识的思想分子。 主要代表学派儒家:由孔子创立,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礼治思 想,提出了维护礼治、主张德治、依靠人治的系 统的政治法律思想,成为当时对法律思想贡献最 多的学派。法家:以商鞅、韩非为代表,提出了主张法治, 重视刑赏的法律思想。墨家:以墨翟为代表,提出了以“兼爱”为社会 理想的法律思想。道家:以老子、庄子为代表,提出了反对礼治、法

14、 治,主张顺应自然,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繁荣发展在先秦各种学派之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贡献 最大的是儒、法两家。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不 仅代表着先秦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而且为后世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 充分发展的机遇,出现了儒、墨、道、法等诸子 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景象,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本 范畴,诸如德刑关系、民本、礼治、德治、人 治、法治等,都在这一时期确立起来,标志着中 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秦汉是封建制进一步确立时期,至隋唐进一步巩 固和发展。政治现实的需要,使得各学派的法律 思想对现实社会的作用是不同的,其发展程度也 是有区别的。法

15、家法律思想在先秦尤其是在秦代 对社会产生了巨大作用,但秦的迅速灭亡,证明 法家法律思想运用的破产,从此走向沉寂。进入 汉代以后,出现了“儒道传而墨法废”的局面, 儒家和道家的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汉武帝 时,随着政治上的一统和经济上的繁荣,思想文 化的统一也提到日程,儒家法律思想在吸收道、 法、阴阳各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得到长足发展, 直至隋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宋明时期,封建制更加完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也处于完善时期,其主要标志就是突出两条思想 发展线索, 一是与宋明时期的社会特点相适应, 出现了以张载、二程、朱熹、王阳明为代表的宋 明理学,将新儒家融合儒释道,建立了更为精深 的官方哲

16、学,把儒家的德主刑辅、德治、礼治法 律思想理论化、系统化;二是与宋代商品经济的 发展相适应,出现了李觏、王安石、陈亮、叶适 为代表的完备的功利法律思想,反对空谈性命义 理,并针对社会积弊提出了一系列注重功利、崇 尚法治、重视法律作用的思想,这也是法律思想 完善的重要标志明末清初时期,封建的中央集权制进入衰落时期 ,在明中叶以后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与这种现 实相适应,出现了一批首先对时代表现出觉悟意 识的进步思想家,如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 唐甄等,他们开始对传统法律思想进行反思,对 君主专制和封建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这种思想 是儒学营垒中进步思想家适应时代的发展,针对 封建制的积弊而提出的法律主张,不可能超越历 史局限,仅仅是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反思而已。这 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一个值 得肯定的阶段。随着时代发展而反思自身,是思 想进步的表现,为思想转型奠定了基础。四.先秦时期法律思想的产生原因:1.神权法,礼治的影响2.“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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