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第十六章-仲裁法律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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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掌握仲裁的基本理论 2. 了解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 的特点和基本内容,掌握仲裁法的基 本原则、仲裁的程序及涉外仲裁等内 容,掌握仲裁机构、仲裁协会、仲裁 协议等概念。仲裁法律制度: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 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 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活动具有司法 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仲裁的概念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 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仲裁与协商协商解决争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仲裁必须由仲裁机构主 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二

2、)仲裁与调解仲裁与调解不同之处:仲裁是在当事人没有调解或无法达成 调解协议的前提下,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对争议案件作出 仲裁裁决。(三)仲裁与诉讼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之处:(1)仲裁不像诉讼一样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仲裁的协议管辖较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更能体现尊重当 事人的意志。二、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的民事经济 仲裁活动和活动中所产生的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仲裁关系的特点:1. 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在仲裁法律主体中起着决定作用。 2. 仲裁法律关系是基于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与当事人的申请活 动的结合而发生的。3. 仲裁行为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与消

3、灭的主要原因 。三、仲裁的原则(一)自愿的原则(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二)一裁终裁的原则(三)或审或裁原则(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要么仲裁,要么诉讼)(四)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五)公正及时原则(六)不公开原则(七)法院监督原则(八)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四、仲裁法的效力 (一)地域上的效力仲裁法在地域上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发生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没有效力。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国策,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进行 仲裁,应适用当地仲裁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进

4、行仲裁活动 ,不论是对中国人还是对外国人,仲裁法均适用。(三)对事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四)时间上的效力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仲裁 关系,适用仲裁法。仲裁法不溯及既往,1995年8月31日以前发 生的仲裁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根我国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

5、,又与行政机关有 密切联系的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成员名单及专业 构成、主任的任命等都需要政府批准。仲裁委员 会还可以在某些行业中设立仲裁中心。 (二)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 有必要的财产。3.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 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 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二、仲裁

6、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 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法规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 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 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 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财产权益争 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2. 仲裁协议使该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排除了其他仲裁机构 的管辖权;3. 仲裁协议是排

7、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管辖的重要依据;4. 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和承认的前提条件;5. 仲裁协议既可将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也可约定 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仲裁条款 (二)仲裁协议书 (三)其他可说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 裁的书面文件,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等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基本内容中最重要的要素,是仲裁法律制度中自愿 原则的体现。 (二)仲裁的事项仲裁协议书中必须写明请求仲裁的事项。 (三)仲裁地点我国的当事人应利用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的规定,选择 有利

8、于自己的仲裁地点。 (四)仲裁机构(五)仲裁规则常设的仲裁机构一般有自行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选择常设 仲裁机构,选择了仲裁规则。 (六)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实体 法)。 (七)仲裁的效力对仲裁的实质问题不许起诉到法院。四、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按照仲裁协议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人民法院不得 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 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 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

9、续审理。当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无效而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委员会 应当受理该案。(二)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 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仲 裁协议依然有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 议;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的。(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案件的 处理1. 双方请求确认仲

10、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2. 双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3. 一方申请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先于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 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 裁机构终止仲裁。4.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 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或其他纠纷起 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一、普通程序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各 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

11、 (一)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1. 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并交纳费用。2. 仲裁机构审查申请。3. 发出仲裁通知,将仲裁申请书等有关文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4.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5.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6. 被申请人可提出反请求书。(二)仲裁庭的组成1. 合议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 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首席 仲裁员)。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则由仲 裁机构指定。2. 独任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

12、裁员为 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 (三)回避情况: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提出回避时间:第一次开庭前。第一次开庭后,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闭庭前。决定回避:仲裁机构的领导人。(四)仲裁审理1. 开庭仲裁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 审理,由仲裁庭决定。2. 调查搜集证据3. 调解庭外自行和解与仲裁庭调解。4. 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在做出最后裁决前,对当事 人的有关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 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5. 做出裁决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2)争议金额超过50万

13、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 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1. 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 书面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间提出 。2. 仲裁庭的组成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3. 仲裁审理仲裁庭可以决定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般情况 下只开一次庭。4. 仲裁裁决第五节 裁决的执行一、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仲裁机构和人 民法院非依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得改变仲裁裁决。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14、行仲裁裁决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裁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能被执行的情形: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2. 被申请人没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 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的;5.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撤销仲裁

15、裁决 可撤销裁决的情形:1. 没有仲裁协议的;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 权仲裁的;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销。第六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涉外仲裁的概念涉外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当事 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已发生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按法定 程序,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涉外仲裁的特点:1. 申请仲裁必须有一方或双

16、方为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和组织;2. 涉外仲裁委员会只受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 的纠纷;3. 这种纠纷由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程序适用的规定1. 涉外仲裁首先适用国际条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只要依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 系所引起的争议并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的仲裁,就应当首先适 用国际条约的规定。2. 其次适用仲裁法的特别规定3. 关于涉外仲裁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适用的前提:不与仲裁法相抵触。(二)涉外仲裁委员会可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成员: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涉外民事纠纷。 (三)涉外仲裁规则涉外仲裁规则可由中国国际商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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