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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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竞争法律 制度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v竞争的定义v竞争法的历史沿革v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一、竞争的定义v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 营者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投 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消 费等诸方面,相互争逐胜利,以促进资源 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行为。 二、竞争法的历史沿革竞争法的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那时竞争 法律规范不仅数量少,而且分散,更不成 体系。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系统的、完整的、 独立的竞争法律制度出现。 三、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 容 1 竞争法的

2、概念所谓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 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 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 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 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 容 2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除了市场竞争关系 之外,还应该包括市场竞争管理关系。这 两者是有机的、并列的,是不可或缺的, 它们共同构成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 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 容市场竞争管理关系是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 分,其作为一种稳定的、完整的竞争管理 关系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竞争关系发展 的必然

3、结果,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 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 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 容 3 竞争法的基本体系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二节:反垄断法律制度 v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v滥用经济优势行为v联合限制竞争v企业集中v行政性垄断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般 理论 1 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护竞争,通过 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 以及与竞争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般 理论 2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也必然是国家、有关 政府机构、经营者、消费者

4、等主体在从事 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自身 合法权益免受垄断之害的过程中,相互之 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滥用经济优势行为1 滥用经济优势行为的概念滥用经济优势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地 位的企业限制市场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 当行为。经济优势主要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 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一种状态,处于该状态 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 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 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二、滥用经济优势行为2 滥用经济优势行为的主要形式价格垄断行为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迫交易 二、滥用经济优势行为3 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

5、责任刑事责任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1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一般来说,在垄断法上,联合限制竞争行 为是相对于垄断、垄断力的滥用、滥用经 济优势行为等单个企业消灭或限制竞争的 行为而言的,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 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 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 ,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 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2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 按照行为主体所处层次划分,联合限制竞 争行为可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 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按照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意思表示划 分,可以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分为协议型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非协议型

6、联合限制竞 争行为 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3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身违法原则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这 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不管其具体情况, 均被视为违法;合理原则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类联合 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要结合具体案情 ,综合考虑其对市场的影响并在权衡利弊 的基础上最终决定。 四、企业集中1 企业集中的概念 所谓企业集中,是指企业间通过合并、相 互收购资产或股份、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 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状 态。 四、企业集中2 企业集中的形式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态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取得对 其他企业得控制权。企业合并是企业间全

7、部资产 或股份的融合,但是,随着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 化,企业间的控股或参股往往不必达到合并的程 度就可能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因而,只要企业 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就可能取 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也就可能成为企业集中 的重要方式四、企业集中企业通过委托经营、联营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企业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 业务或人事,主要有“人事联合”以及“附加限制” 等方式。人事联合是指一个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另 一个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从而产生协调性关系。 附加限制则是指与形成和实施企业集中有关联的 禁止竞争的条款、与知识产权或专有权的许可权 以及购买契约和供应契约有关的限制性

8、规定。 四、企业集中3 企业集中的法律规制 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要保持市 场的竞争性,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国家 就得对企业集中实行控制。世界各国的反 垄断法虽然因不同的国情而有着不同的规 定,但控制企业集中都是反垄断法的核心 内容。 五、行政性垄断1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或行政垄断,是与经济性垄断 相对应的一个学理概念,是指国家各级各 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或者依法享有 某种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 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的一种违法行为。 五、行政性垄断2 行政性垄断的形式 行政强制买卖。它是指国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拥有某些行

9、政管理权 限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 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 争的行为。行政强制买卖以排斥、限制其他经营 者的竞争为目的,这是行政强制买卖与日常生活 中的强买强卖的本质区别五、行政性垄断行政强制限制竞争。它是指国家各行政管 理部门(主要是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地 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拥有某些行政管 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本 地区或本部门企业从事排斥、限制或妨碍 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其主观上以排 斥限制竞争为目的,客观上是滥用了其所 掌握的行政权力五、行政性垄断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准入。所谓限制市 场准入,是指国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地 方政府及

10、其所属部门以及拥有一定行政管 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经营者进入特定的市场,以排除该市场 内竞争的行为 五、行政性垄断3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迄今为止,我国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 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80年10月17日由国务院 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 定(简称竞争十条);另一个是1993年9 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与竞争十条相比,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更为具体,尤其是法律 责任的规定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五、行政性垄断但总体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 垄断的规制有很多缺陷,如该法没有将实 践中出现的行政垄断形式纳入其

11、规制范围 ,没有对因行政垄断受害的消费者和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救济作任何规定,也 没有确立行政垄断的复议或司法审查的制 度,使行政垄断的处理程序明显不够完备 等等。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 v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v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及种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概述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 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 法律制度。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及种 类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

12、 的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 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 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及种 类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市场混同行为商业贿赂欺骗性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权不正当有奖销售第四节: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 度v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概述v倾销与损害确认v反倾销调查v反倾销措施v反补贴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概述v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与 反补贴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 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对倾销、补贴进行调查认定裁 决以及采取反倾

13、销反补贴措施等过程中所应遵守 的法律规则,具体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反倾销法 ,用以调整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二 是反补贴法,用以调整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 贴关系。由于两者在许多方面具有共性,而且相 互之间关系密切,因此将其放在一起进行讨论。 二、倾销与损害确认1 倾销的概念倾销的定义多采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6条的规定。该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 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 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 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 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二、倾销与损害确认2 正常价值正常价值是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

14、价格。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正常价值按下列方法确认 :第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 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 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倾销与损害确认第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 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 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 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 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 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 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二、倾销与损害确认第三,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 )的,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 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 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

15、)无生产或者 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 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 )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倾销与损害确认3 出口价格的确定 第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 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 ,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 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 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 ,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 口价格。 二、倾销与损害确认4 存在产业损害的确定我国对外贸易法在确定倾销产品对国内产 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因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

16、销进口产品 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 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 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二、倾销与损害确认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 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 、压低等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 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 )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 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三、反倾销调查1 反倾销程序反倾销申请反倾销审查与调查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 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 (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三、反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商务部作出初审决定,并予以公告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 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 裁决定,予以公告 四、反倾销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五、反补贴及相关法律规定1 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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