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定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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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一通三防一通三防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价考核管理办法定价考核管理办法定价考核管理办法定价考核管理办法2012 年年 10 月月“一通三防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价考核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价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第 1 条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同鄂经办字201284 号文件精神,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定价考核管理办法。第第

2、2 条条 本办法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第 3 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色连一号井及有关职能部门。第二章第二章 隐患认定隐患认定第第 1 条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第 2 条条

3、“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 煤矿安全规程 、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 AQ 标准等相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及职责矿业公司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 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风副总成 员:通风筹备组 监控中心 安监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1、各矿(公司)是本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总工程师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2、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4、、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3、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4、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6、各矿(公司)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四章第四章 “一

5、通三防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第第 1 条条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通风筹备组组织对各个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测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作业会通报,由通风副总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施工单位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上报矿业公司解决。第第 2 条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内容见

6、后表 1) ,对排查隐患内容实施编码管理,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集团公司解决。第第 3 条条 隐患排查后,将隐患建档,重大隐患需向矿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详细报告,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第 4 条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

7、急预案等内容。第第 5 条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第五章第五章 隐患注销隐患注销第第 1 条条 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第 2 条条 一般隐患由矿通风筹备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通风筹备组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矿业公

8、司组织验收、注销。第六章第六章 考考 核核一、重大隐患:一、重大隐患:第第 1 条条 未经批准私自开巷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5000 -20000 元的罚款;第第 2 条条 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随意造成盲巷者,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同时封闭盲巷所发生的材料和工资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第第 3 条条 施工单位在掘进巷道开口超过 6 米时,未实现由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对施工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第第 4 条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实现其“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如缺一项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第第 5 条条 未经批准

9、私自拆除、移动局部通风机的,对施工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第第 6 条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不能运转时,未及时向矿业公司汇报,对施工单位处以 2000-10000 元罚款;第第 7 条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00 元的罚款;第第 8 条条 瓦斯超限、不听安、瓦检人员劝阻仍然继续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5000 -20000 元的罚款; 第第 9 条条 局部通风机停风、或工作面风量不足,继续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5000 -10000 元的罚款;第第 10 条条 损坏掘进巷道风筒又不及时进行处理,风筒有破口不及时修补,接头漏风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

10、者处以 2000 -10000 元的罚款;第第 11 条条 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10000 元的罚款;第第 12 条条 贯通巷道虽然审批同意,但贯通时没有按照通风部门、安全监察部要求的时间进行贯通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5000 -10000 元的罚款;第第 13 条条 对于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10000 -20000 元的罚款;第第 14 条条 施工巷道贯通或结束时,必须按规定出清浮煤等杂物,完成永久支护,如发现遗留浮煤杂物,支护不完好现象时,除责令彻底处理外,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10000 元的罚款;第第 1

11、5 条条 放炮震坏风桥、风门、调节、探头、监控线路、分站以及管路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20000 元的罚款;第第 16 条条 私拆调节风窗板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17 条条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拆开两条进风巷或进回风巷之间密闭墙以及封闭盲巷墙外的栅栏,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第第 18 条条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拆开盲巷或无风区密闭墙的责任人,一经发现,将责令施工单位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的处分。第第 19 条条 对于擅自拆除、挪用、破坏风门、调节风窗、风桥者,私自在通风设施上穿电缆、水管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其情

12、节处以 200010000 元罚款。第第 20 条条 无论何故在掘进工作面、机电峒室的回风绕道中堆放物料,将峒室调节门关死或钉死,都将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其情节处以 2000-10000 元罚款。第第 21 条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 、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2000 -10000 元的罚款;第第 22 条条 损坏注氮管路、束管系统的束管及设备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5000 -20000 元的罚款;第第 23 条条 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各类机电峒室的通风、防尘、监控装置都属所在施工单位管理,如被损坏,由施工单位按价赔偿,同时还要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 30001

13、0000 元罚款。二、一般隐患:二、一般隐患:第第 24 条条 未吊挂风机管理牌板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元的罚款;第第 25 条条 风筒该设弯头处没有设拐死弯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26 条条 风筒吊挂不平直不及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27 条条 通风设施附近 5 米内有杂物不及时清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28 条条 回风绕道有杂物不及时清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29 条条 损坏风门闭锁装置,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以 2000 -5000 元的罚

14、款;第第 30 条条 人员行走或进出物料车辆时,如将两道风门(或调节风门)风窗,同时打开,要对现场施工人员各处以 500 元罚款;如将车辆或物料置于风门中间影响风门正常开闭造成风流短路且长时间不予处理,要对责任者视其情节处以 20005000 元以上罚款。第第 31 条条 瓦斯检查员在采掘工作面每检查一次,必须让所检查区域的施工单位跟班干部签字,如发现一次不签字,对责任者处以 200 元罚款;瓦斯检查员如出现一次假检或漏检,将处以 500 元罚款;如发现瓦斯检查员空班或脱岗,将对其处以 1000 元罚款;施工单位的瓦斯检查员空班或脱岗一次,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施工单位的瓦检工瓦斯

15、汇报缺少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 元;第第 32 条条 属瓦检工检查范围内的通风设施如在当班中出现问题,瓦检工未发现或没有汇报,将根据情节处以 2001000 元罚款第第 33 条条 挂在井下各处的瓦斯牌板、风机管理牌板等通风设施牌板,如发现丢失,损坏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 200-1000 元罚款;非责任人都不能对其上面的文字进行涂改,发现非责任人乱写、涂改、擦除的,要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 500-2000 元罚款。第第 34 条条 设在井下各处和监控电缆或传感器,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吊挂移设和管理,如发现不按规定吊挂移动时,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对于机掘工

16、作面没有机载断电仪或不悬挂便携仪的,对施工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对于损坏、挪用等原因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处以 2000-5000 元的罚款。第第 35 条条 机掘工作面没有机载断电仪或不悬挂便携仪的,对责任单位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36 条条 不按照规定冲洗周期进行冲洗巷道的,对责任单位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37 条条 巷道出现煤尘超标的,对责任单位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38 条条 防尘洒水管路每少安装一米罚款 200 元;管路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0 元;第第 39 条条 机组内、外喷雾不使用的,对责任单位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40 条条 架间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 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41 条条 转载点洒水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2000 -5000 元的罚款;第第 42 条条 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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