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性制度】学大教育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v1.020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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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大教育集团学大教育集团 集团性制度集团性制度学大教育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学大教育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范总裁办总裁办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122012 年年 5 5 月月 1515 日日2 / 61.1.目的目的为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特制订本规范。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3.3. 员工违规行为分为员工违规行为分为 1818 个大类(具体见附件),每个大类均有明确的违规行为描述,其定义分别个大类(具体见附件),每个大类均有明确的违规行为描述,其定义分别如下:如下:3.13.1 违反工作程序类违反工作程序类:是指其工作方法与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流程不符。3.23

2、.2 侵害公司财物类:侵害公司财物类:是指违反规定侵害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3.33.3 妨害工作秩序类:妨害工作秩序类:是指扰乱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3.43.4 不服从于管理类:不服从于管理类:是指未按工作指令完成工作、或对职能人员的管理拒绝执行和协助。3.53.5 违反劳动纪律类:违反劳动纪律类:是指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3.63.6 违反保密规定类:违反保密规定类:是指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3.73.7 违反竞业限制类:违反竞业限制类:是指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3.83.8 伤害公司商誉类:伤害公司商誉类:是指存在对公司商誉、信誉造成不利的行为

3、和言论。3.93.9 违反安全规定类:违反安全规定类:是指违反安全、防火规定、其行为可能造成安全事故。3.103.10 违反卫生规定类:违反卫生规定类:是指其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对公司文明卫生环境造成破坏。3.113.11 违反综合管理制度类:违反综合管理制度类:是指违反综合的工作规则、工作规范的行为。3.123.12 违反教管制度类:违反教管制度类:是指违反教师管理制度的行为。3.133.13 违反咨询制度类:违反咨询制度类:是指违反咨询管理制度的行为。3.143.14 违反财务制度:违反财务制度:是指违反财务管理规定。3.153.15 受贿类:受贿类:是指在工作中有接受或索要对方的贿赂、

4、回扣的行为。3.163.16 失职类:失职类:是指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3.173.17 侵害他人类:侵害他人类:是指对其他员工身体、名誉实施侵害或侮辱等行为。3.183.18 其他违规行为:其他违规行为:是指以上条款无法列举,但对公司产生不利的行为。3 / 64.4.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分为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分为 1919 个大类(具体见附件)。其定义如下:个大类(具体见附件)。其定义如下:4.14.1 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各地公司决定,并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通报形式,在本公司范围内发布。本处理不包含物质和职业方面的实质性惩罚,但是记入员工奖惩档案

5、;有效期:一个月。4.24.2 通告批评:通告批评:由各地公司上报总部人力资源部,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并做出书面通告形式,在 OA 中发布。本处理不包含物质和职业方面的实质性惩罚,但是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二个月。4.34.3 扣工资:扣工资: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通知,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影响程度扣除当月部分工资,但扣除额不能超过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效期:当月。4.44.4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经济处罚决定书形式,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受

6、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处罚,但每月扣除额不能超过月收入的 20%,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效期:至扣款完毕。4.54.5 降岗:降岗: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调岗通知书。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能力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但此降岗不得调整到更加重要或更高职级别岗位,其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并一年内不得提高工资待遇;有效期:执行完毕。4.64.6 警告:警告: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可并处扣一个月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三个月

7、,期满未受新的警告以上处分的,本次警告处分自动终止。4.74.7 严重警告:严重警告: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员工可并处扣二个月的工资,并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六个月,期满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自动终止。4.84.8 记过:记过: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员工可并处扣三个月的工资,在处分期内不得升职,不得晋升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六个月,期满未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自动终止。4.94.9 记大过:记大过: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受本处分的员工

8、可并处扣四个月的工资,在处分期内不得升职,不得晋升工资,并记入员工奖惩档案;有效期:一年,期满未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自动终止。4.104.10 降薪(降档):降薪(降档):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4 / 6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四个月的工资;所降工资的幅度仅能在本职级别档次内;并六个月内不得增加工资;有效期:执行完毕。4.114.11 降薪(降级):降薪(降级):由各地公司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

9、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五个月的工资;所降工资的幅度可降至本职级别下一级别;并一年之内不得增加工资;有效期:执行完毕。4.124.12 降职(不降薪):降职(不降薪):由各地公司申报,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降低职务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五个月的工资;本处分可不降低原工资待遇;但六个月内不得增加工资待遇;有

10、效期:执行完毕。4.134.13 降职(降薪):降职(降薪):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错误的性质、或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降低职务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六个月的工资;并按照新的职务确认其工资待遇,但新的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同时一年内不得增加工资待遇;有效期:执行完毕。4.144.14 撤职:撤职: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给予撤消职务

11、处分,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六个月的工资;并按照新的岗位和职务确定新工资职级别,但新的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同时半年内不得升职、一年内不得提高工资待遇;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有效期:执行完毕。4.154.15 留用察看六个月:留用察看六个月: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如有职务的应撤消职务,或根据能力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 80%确定其工资。但此降岗不得调整到更加重要或更高职级别岗位,其工资待遇不得高于原工资待遇;受此处分的可

12、并处扣六个月的工资,并一年内不得任职和提高工资待遇;有效期:六个月,对改正错误的,期满后继续留用。4.164.16 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一年: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各地公司总监级及总监级别以上的人员,由各地公司申报,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决定。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根据能力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但此降岗不得调整到更加重要或更高职级别岗位,并按新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 80%确定其工资;受此处分的可并处扣九个月的工资,并二年内不得任职和提高工资待遇;有效期:一年,对改正错误的,期满后继续留用5 / 64.174.17 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由

13、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发送解除其劳动合同通知,并办理交接手续。有效期:执行完毕。4.184.18 开除:开除:由各地公司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书面形式;对受本处分的员工应发送解除其劳动合同通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不得再重新录用;有效期:执行完毕。4.194.19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对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上述处分外,可以合并或单独给予赔偿损失处理。处理的标准为:4.19.1 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由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额度的 10一 50进行赔偿。4.19.2 造成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由责任人按

14、经济损失额度的 5一 60进行赔偿。5.5.员工违规行为在违规行为描述中无法对应的,可根据其违规行为的特征,引用上一级类别;如果上一类违规行为仍无法对应的,要引用相近的类别进行对应,并适用适当的处罚档次。6.6.员工行为,达到降职、或降薪处分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并处调换工作岗位;员工在试用期内,达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并处不予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7.7.处理程序处理程序7.1 各级主管或员工发现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或检举;7.2 人力资源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公司负责人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

15、分人。8.8.处罚注意事项处罚注意事项8.1 给予员工内部处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理人进行申辩。8.2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一般不得超过 2 个月,其他处分一般不得超过 1 个月。9.9.处罚申诉处罚申诉9.1 员工对所受处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陈诉理由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仍按处理决定执行。6 / 69.2 申诉后通过重新调查,申诉成立的,应重新的事实作出适当处理决定。9.3 对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人力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离职证明。10.10. 附则附则10.1 本规范 2012 年 5 月 15 日起执行,原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奖惩规范(2004 年 11 月 11 日)、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教研中心关于运营管理中营私舞弊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处罚(2009 年 1 月 1 日)同时废止。10.2 本规范由总裁办负责解释。10.3 本规范适用范围及本规范所述公司,包括北京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有限公司、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在各地设立的机构及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所关联的外国企业和机构、外资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和内资企业和机构。本规范所述员工,包括以上所有企业及机构的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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