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政策盘点之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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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2011 年税收政策盘点之出口退税年税收政策盘点之出口退税2011 年是“十二五”国民经济规划的初始之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各种因素影响,世界经济增长速度相对减缓,贸易摩擦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仍然是制约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关键因素。对此,积极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经济杠杆作用,适时进行动态和结构性调整,成为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2011 年我国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一、政策优扶(一)放宽边境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8 号)明确,自 2010 年 3

2、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进出口口岸出口至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同时,新政策还规定对确有困难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入账单的边境贸易企业,可凭签注“人民币核销”字样的收汇核销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放宽了企业限定范围。(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银发2011203 号)明确,增加河北、山西等 11 个省(自治区)试点企业实行进口货物、跨境服务和其他经常性项目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时,还明确吉林、黑龙江、

3、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个省(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已扩大至全国范围。(三)飞机维修企业不再享受“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 年第 5 号)明确,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不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四)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 12 号)明确,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4、对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函调,证实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对受托方企业不再进行征税。否则,还应比照原政策对受托方企业按视同内销货物进行征税。(五)软件设计出口业务纳入免抵退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 年第 18 号)明确,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部分出口业务,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

5、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例如一些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设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外加工后收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可比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三是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系统升级系统升级带给企业三大利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 (2011 年第 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V9.20 等版本升级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83 号)

6、两文件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原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升级为生产企业 V9.0 版、外贸企业 V11.0 版、小规模纳税人 V3.0 版和审核系统 V9.20 版,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实现系统之间定向传递,数据资源共享,使报关单数据零距离应用到出口退税申报中,带给出口企业三大利好。一是减负,从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采集,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减少了人工录入报关单数据的工作量;二是保质,下载的报关单信息能够保证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并且数据源比较全,不会出现遗漏报关单未申报的情况;三是排疑,由于下载的报关单号码为 18 位号码,解决了 9 位报关单编号出现重复的问

7、题,有利于税务机关排除出口企业重复申报退税的嫌疑。三、外汇改革(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2011 年第 2 号) ,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 、福建(不含厦门) 、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进出口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由外汇局视情分为 A、B、C三类,A 类实

8、行便利化管理措施,B 类实行电子数据核查管理,C 类实行逐笔登记监控管理。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只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届时全部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二)出口退税无须外汇核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643 号)规定,自 2011 年 12 月1 日起,试点地区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

9、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应注意对 12 月 1 日前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 ;对 12月 1 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 12 月 1 日后出口的货物,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并办理出口退(免)税。四、防范骗税(一)电子和服装列入全国指令性检查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11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0、201124 号)规定,将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目的是加大两类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力度,控制出口骗税案件的滋生蔓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维护正常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二)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1119 号)规定,办理税款退库属于税收会计业务范围,其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等各项税款的退库业务。同时,要求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2 号)规定,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采集质量和效率,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一级采集,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关注信息生成的审核疑点提示加强审核,并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总之,2011 年出口退税政策四个方面的调整,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它既体现服务理念,为出口企业发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突出管理深度,把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到防范出口骗税当中,恰恰紧扣“十二五”时期进出口税收工作服务和管理两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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