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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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 年第 11 期1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 年 1 月 13 日)深贸工法字20051 号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 12 项)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3 自动进口许可4 出口许可证5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6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7 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8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9 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10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11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

2、立审批12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01 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 年第 11 期2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根据 2001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根据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 311 号)第六条;(三) 中华人民共

3、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根据 2001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 6 号)第六条;(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根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根据 2001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 301 号)第七条;(七) 指导外

4、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46 号) ;(八)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 年本)第十二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 年第 11 期3

5、(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

6、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五、申请材料(一)合营企业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1 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 4 份,由合营

7、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香港、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 年第 11 期4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 1 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1 份) ;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第 1 联)

8、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 份;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 1 份) ;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份) 。前列文件,除第 4 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 2、第 3 和第 5 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二)合作企业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 1 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9、;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 4 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 1 份) )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 1 份) ;6工

10、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1 份) ;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第 1 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 份;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 1 份) 。前列文件,除第 4 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 2、第 3 和第 5 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 年第 11 期5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印

11、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第五条。(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 1 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 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 4 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 1 份)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6工商

12、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1 份) ;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第 1 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 份;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份) 。前列第 1、3 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 2、4、5 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

13、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正本 1 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 1 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 年第 11 期6(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 4 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14、的协议 (正本 1 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 份) ;(6)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 1 份)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 1 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 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 1 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 份;(12)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份) ;(13)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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