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2008]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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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宣城市 文件文件建管20086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规划区范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规划区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管理工作的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管理工作的意 见见市规划区范围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图审、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宣城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工程安全事故,保证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不断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不断完善建设投资环境,现就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2、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建 设设 委委 员员 会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建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建设中,各建设责任主体应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管理,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保证质量合格、多创优良工程,开展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无伤亡事故。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再开工建设。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法及时给予监督和服务。二、对已先行开工但手续资料不全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送市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依法作出相

3、应处理,并抄送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和市审计局。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各建设项目依法认真组织清查和处理。1、对本意见下发之前,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补办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2、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和功能正常使用鉴定,鉴定报告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鉴定不合格的,应立即组织加固和返修直至合格。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报告结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四、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先行开工建3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由市城市管理行

4、政执法局负责严肃查处,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五、本意见下发后,凡应办而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图审机构不得对设计变更给予变更审查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建委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和检测机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延期等审查以及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六、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第二批事权、财权划分交接工作的决定(宣政200124 号)和第二届市委第 34 号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许可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工业园区按原规定办理)。七、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宣城市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 OO 八年十一月十一日4抄: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审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州区建委、宣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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