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44678273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65.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年月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 开发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 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2、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依法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政府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 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3、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 取得探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勘查作业范围和勘查矿种 二有与申请的勘查作业范围勘查矿种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勘查项目总体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 1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及其他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取得探矿权的 应 自受理之日起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

4、请人应当自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天内 到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市地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天内将批准勘查 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域范围和许可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 在实施勘查作业之前 应向勘查作业区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备案手续 在已设置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 未经探矿权人同意 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在探矿权设置前已设置的采矿权仍然有效但应不影响勘查总体设计的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 根据批准的勘查总体设计 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 勘查施工

5、 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和探矿工程断面 同时应做好施工中的矿石回收 和利用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工作的同时 应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 综合 评价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 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的复杂类型 矿床的经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边探边采 探矿权人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时 应向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勘查 施工进度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需要变更勘查作业区块范围勘查对象名称勘查期限等内容 的应当在变更天前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探矿权人因故需要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的 应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

6、主管 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 必须编写勘查报告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 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矿 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后 大型 中型矿床勘查报告应在个月 内作出批复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应在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矿产资源 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对探矿权人汇交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提供借阅和利用 2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内探明

7、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按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将采矿权出让他人 因国家经济 建设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开采的应给予探矿权人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因勘查作业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 作业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矿权 采矿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取得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采矿权出让前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 行审查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九条 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和

8、国家规定的保护性矿产的采矿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规定办理 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采地热矿泉水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或者其它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划尚未明确的矿区由矿区所在地或争 议双方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取得和矿产资源的开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9、 一有与所申请的开采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二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勘查报告 三矿界范围明确权属无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除符合前款 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外应具有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取得采矿3 权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天内 到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办理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 中型以上矿产资源在两年内 小型及零星 分散矿产资源在六个月内应当进行

10、生产或建设逾期不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由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收回采矿权 因特殊情况可允许一次延期申请 但必须在期满前天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经批准后 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采矿权人的名称 范 围等内容在矿区予以公告 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具体标定其矿区范围 并监督 采矿权人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在变更企业名称后天内 变更开采方式天前向原颁 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可申请延期 但必须在期满天前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山企业可按

11、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提取地质勘查资金 作为本矿山企业的地质勘查 费用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采矿权属或矿界发生争议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 级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出租抵押抵押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 采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以出售 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 也可将有偿取得的采 矿权出租抵押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转让应具备下列条例 一取得一定的勘查成果并完成规定的最低投入 二在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三探矿权属无

12、争议 四受让人具有与所勘查作业范围和勘查矿种相应的资金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转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投入开采一年以上的 4 二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受让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探矿权 采矿权的转让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并报原颁发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

13、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完成预算的投入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 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承租人不得将采矿权转租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的 应向抵押权人提交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开发 经营现状报告抵押人可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咨询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 起天内 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 抵押备案手续 采矿

14、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 破产的 抵押权人有 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 终止或解除的 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天内书面报告原抵押备案机关 5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地质勘查和开采的监督管理 工作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要求保 密的事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和重点矿区加强监督管理并 指定矿产资源管理

15、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批准的矿山设计进行矿山建设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按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批准的开采方案开采 第三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 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 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十条 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 优惠 一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矿产资源的可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

16、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可减缴资源补偿费 三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可减缴综合回收的共 伴生矿产的资源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 对矿产储量的圈定 计算和开采应当符合矿床 的工业指标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报送 有关报表 第四十三条 重要矿产品在运出矿区时 应随车带有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发放的矿产品准运凭单 重要矿产品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的资源条件确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开办停办关闭矿山应按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 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 6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出租采矿权的其出租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 处元至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