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征求意见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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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征求意见稿) 皮革和合成革(征求意见稿) 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 一、立项背景 一、立项背景 皮革行业是传统加工业,在世界工业的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工业一样,皮革及皮革制品的生产工业中心在不断发生变化。合成革行业因其仿真皮特性,价格相对便宜等优势,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得到了强劲发展。随着世界生产及贸易格局的变化,以中国、印度、越南等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亚洲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皮革、合成革及制品的加工和贸易中心。从过去5 年中国皮革和合成革出口情况看,中国皮革和鞋类行业出口货值逐年扩大,从销售市场看,目标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香港、韩国、日

2、本、俄罗斯等。 我国的人造革和合成革行业企业2000多家,规模以上384家,生产线1000多条,产量占世界三分之二,2007年规模以上企业生产产品167.5万吨,其中合成革62.5万吨,工业总产值502亿元,出口33.72万吨,进口11.3万吨,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和河北省,产量占70%。皮革企业4000家,年制革2亿标准张,产量占世界的25-30%.2007年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908亿元,轻革6.8亿平方米,出口半成品革8万吨,出口半成品革79万吨,进口成品革29万吨。2007年皮革工业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5834亿元,出口385亿美元。 虽然目前亚洲已经成为世界皮革加工和销售

3、中心,但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的皮革科技仍然非常先进,目前还存在一些非常知名的皮革研究所、检测中心及皮革院校,如英国皮革技术中心,德国皮革研究所等。在欧洲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制革都萎缩了,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制革仍然很发达,皮革的产值居世界前列,其质量也代表着世界的先进水平。由于其与制革配套的科技、科研也很发达,并且有很大的研发投入,因此他们的污染治理、新产品的开发力度非常完备。 正是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具有比较雄厚的技术,再加上资金支持,他们在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他们不但制订了大量的检测方法标准,还制订了一些产品技术标准,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在实现一系列共同政策的过程中,从19

4、85年开始制定了数百个指令,其中很大一部份是技术法规。这些技术法规的事实,对欧盟内部来说是消除了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尤其是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增加了各种贸易障碍。 近年来,由于国外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日益加深,某些国家针对皮革及皮革制品中的一些化学物质提出了限制性指令,此外,某些大的国际买家为了避免因为皮革和合成革中的某些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可能2 引起负面影响而进行赔偿的风险,他们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皮革和合成革时对其中的一些特殊化学物质附加严格限量规定,这种倾向已成为我国皮革和合成革制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随着中国加入WTO 及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 为更

5、好地与国际接轨,打破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也为了减少我国皮革和合成革工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制革工业向环保、可持续方向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以环科函200652号文提出了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和中国皮革和制革工业研究院共同牵头,与温州黄河皮革有限公司、晋江兴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信德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有限公司和河北东明皮革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共同起草本标准。 二、国际上对皮革和合成革的环保要求 二、国际上对皮革和合成革的环保要求 20世纪80年代起,工业化国家就

6、开始对纺织品中的有害物质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研究。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偶氮染料、甲醛等物质的影响进行研究的国家,1993年,德国颁布了关于纺织品(包括皮革和合成革)的两项技术,它要求检测纺织品中偶氮染料、甲醛、重金属、杀虫剂等7种物质,从此以后我国纺织品出口大受影响。1994 年下半年,该国政府首次以立法形式,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皮革及皮革制品进入德国市场。这在世界各国引起不小的震动,随后,一些国家和买家又接二连三的对六价铬、甲醛、五氯苯酚等做出种种限制1994年7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对使用可能

7、被还原成20种对人体或动物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及其它日用消费品,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进口,118种可还原出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被禁止使用,凡违反规定都视同犯罪。对于使用可还原出20种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染色的日用进口消费品,一旦检测出含有致癌芳香胺,全部就地销毁,并向厂家索赔,使我国正在使用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对德出口中断,皮革行业的出口也受到影响。 2002年9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200261EC指令,规定可释出浓度超过30mg/kg的22种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如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睡袋、鞋

8、袜、手套、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纺织品玩具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等。 2003年9月11日, 欧盟有关禁用有害偶氮染料的指令在15个成员国正式实施。 各成员国政府已制定有关3 法规,禁止多类含有害偶氮染料的产品在其市场销售。目前,欧盟已扩充为25个成员国。 2003年1月9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03/3/EC指令,禁止使用称作“蓝色染料”(blue colourant)的偶氮染料(该种染料的索引编号为611-070-00-2) 。有关法律于1月29日生效,但该指令到200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自

9、2004年6月30日起,浓度超过0.1%的“蓝色染料”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用作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剂。 1973年,日本制定了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 ,由厚生省指定加以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制定含有害物质家庭用品的控制标准;负责家庭用品安全性的监督、指导。1974年9月26日,厚生省令第34号指定甲醛是有害物质,在家庭用品中允许容量为75gg以下。日本的产品责任法(PL法Product Liability)规定:因产品的制造或生产不良而引发的事故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时,在得到证实后,制造业者应予以赔偿。在产品质量不良方面包括:设计上的问题,如素材、规格、加工等问题;制造过程中的问题,如因

10、残留物造成伤害或福尔马林药剂的残留对皮肤造成的损伤等等;标示不清问题,如因尚未注明注意事项及警告用语提醒消费者而造成消费者对此产品不了解所造成的伤害。 2002 年至 2003 年间,国外关于纺织品(含皮革和合成革及其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的要求,以其两大标准为代表,对涉及到的相关有害物质如甲醛、重金属、偶氮染料、有机锡化合物等提出了明确而权威的要求,一是欧盟的 Eco-Label 标准,二是 Okoe-Tex100 标准。这两大标准的差异是多方面的,由于考核的体系不同,直接将两者对比有些困难。首先是标准发布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Oeko-Tex 100 是由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发布

11、,该协会为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属于商业标准。而欧盟生态纺织品Eco-Label 标准发布,各成员国应将此作为本国政令,属于政府行为。其次是考虑的生态要素不同。这一点可从他们在标签上所注可以清楚地反映,Oeko-Tex 100 为“可信任纺织品-按照 Oeko-Tex standard 标准100 检测有害物质” ,它限制产品的有害物质,除将挥发性物质的挥发量作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外,没有考虑环境负荷方面的因素,但是对纺织品成品上含有的有害物质考虑得较多而细。Eco-Label 标注为“降低了水污染,限制了危害性物质,覆盖了产品全部生产链” 。Eco-Label 明确指出: “规范的实施旨在减少整个

12、纺织生产链(包括纤维生产,纺纱、织造、印染前处理、印染后整理、成衣制作)中关键加工工序对水环境的污染” ,除考虑限制产品及其生产中危害性物质之外,重点考虑的是降低环境负荷,尤其是限制水污染。 近期欧盟客商对进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可能存在含有苯酚的四种有害化学物质,即壬基苯酚(Nonylphenol) 、乙氧基壬基苯酚(Nonylphen0leth0xvlates)、辛基苯酚(Octylphenol)和乙氧辛基苯酚( Octylphen0leth0xylates)提出了限量要求。 4 三、国内相关环保要求 三、国内相关环保要求 1、 早在1971年我国化工部就明令禁止基于联苯胺的偶氮染料的生产,

13、但基于联苯胺的偶氮染料生产成本较低,且其染料色泽鲜艳,市场认可度及经济效益都较好,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标准与之配套,及相关行业的支持配合和足够的市场动因,因此关于基于联苯胺的偶氮染料的生产虽有禁令但从未停止过生产。 2、1994年7月15日德国消费品法公布后,曾经一度使我国纺织、印染和染料行业处于被动地位,中国皮革行业也不例外。但却加速了我国对禁用染料替代品的开发研制工作,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与此同时,我国还引进了像德司达(DyStar)、巴斯夫(BASF)、汽巴(Ciba)、科莱恩(Clariant)这样的世界染料生产先进企业与国内合资。他们的到来不仅给国内染料行业带来了资本,更带来了

14、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环保理念,带动了国内替代染料的研究和生产,使我国的染料行业有了较大发展。2001年,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染料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GB 19601-2004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3、2001年,纺织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01 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被批准实施,对纺织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进行限定。 2002标准重新进行修订, 2003年被批准, 标准名称变为: 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除甲醛外,技术要求中增加了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色牢度、

15、pH值、异味等项目,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2002年推荐性标准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出台,明确说明皮鞋制品参照执行。 4、中国皮革协会在搜集相关信息后,于2002年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规范 ,并于2003 年1 月在中国骨干制革企业中试点推出首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企业。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规范中除了对欧盟限制的可能释放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进行了规定外,还对皮革中可能存在的六价铬、五氯苯酚和甲醛也进行了限量规定。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家标准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本标准范围说明“皮革制品可参照执行”。但真皮标志规

16、范只规定了上述4项指标。 5、为了加强制革行业约束,促进制革行业的生态环保意识,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GB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中对皮革中可能存在的甲醛和能产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进行了限量规定。该标准将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6、GB21550-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于2008-3-24发布,将于2009年3月1日实施。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颁布了HJ/T305-2006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鞋类行业标准。该标5 准对鞋类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如纺织品、革等的有害物质提出了限制要求。 8、2008年国家标准委分别对GB18401-2003、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目前修订稿正在报批当中。其中GB/T18885修订稿取消了皮革制品参照执行的要求。 四、本标准内容说明 四、本标准内容说明 动物革和合成革的加工过程非常复杂,制成成品革需要经过几十道工序,其中使用和产生有毒有害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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