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生态质量监测、评价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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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附件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4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3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2、兵团,共512个,详见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二、指标体系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别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类型进行评价。4三、职责分工财政部:财政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实施约谈和奖惩。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

3、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汇总、评价各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监测评价报告;向财政部提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工作。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省(区、市)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

4、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对被考核县域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全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加强对行政区内被考核县域考核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自查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5障相关工作经费。认真做好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填报相关数据,规范编写自查报告。四、2014年度考核工作安排(一)县级自查(一)县级自查(

5、20152015年年11月月3131日前完成)日前完成)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组织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数据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所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中,对于2014年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域(详见关于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201472号),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整改落实情况、具体整改措施等内容。(二)省级审核(二)省级审核(20152015年年33月月1010日前完成

6、)日前完成)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行政区内所有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数据审核结果等。同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数据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三)国家评价(三)国家评价(20152015年年44月月1010日前完成)日前完成)6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单位收集整理并分析评价各省(区、市)报送的相

7、关数据资料,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四)现场抽查(四)现场抽查(20152015年年55月月1010日前完成)日前完成)根据监测评价结果,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五)考核通报(五)考核通报(20152015年年55月月3131日前完成)日前完成)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正式函报财政部,并与财政部联合通报考核结果。五、2015年监测工作方案(一)地表水水质监测(一)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8、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11监测断面监测断面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号)或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22监测指标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733监测频次监测频次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和市控断面分别按照所属省(区、市)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南水北调水源区相关

9、考核县域的监测频次,按照关于开展丹江口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质专项监测的通知(总站水字201285号)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对于新设立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全年至少监测4次。44监测时间监测时间应在各监测月份的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仅在被考核县域的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

10、、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11监测点位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号)或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822监测指标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等3项指标。33监测频次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三)重点污染源监测(三)重点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

11、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11监测对象监测对象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号)或认定的重点排污源名单开展监测。22监测指标监测指标针对不同排污企业,监测其主要特征污染物。33监测频次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2、/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11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包括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经环境保护部认定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2监测指标监测指标对于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对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

1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33监测频次监测频次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六、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以及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衔接协调,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制定10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探索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14、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二)统一工作部署(二)统一工作部署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统一部署行政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有序推进。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与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与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三)严格质量控制(三)严格质量控制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审核把关,环境保护部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抄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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