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公司客户对账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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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外部公司公司客户对账服务协议客户对账服务协议 客户号:客户号: 对账对账协议号:协议号: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 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就定期核对并确认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协议适用账户范围 就以下账户(本协议中“账户”“账户”指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范围内各级机构开立的存款 账户,以及甲方与前述各级机构已签署生效的贷款合同,本协议中“文书合同号”即“贷款合同编号” ) ,乙 方将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余额

2、对账服务(相关余额信息将体现在同一份余额对账单中) : 序号 账号/文书合同号 户名 开户行 1 2 3 4 5 甲方特指定上述账户中的 作为主账户(以下简称“主账户”“主账户” ) ,并以该 主账户的预留印鉴或甲方单位公章或甲方财务专用章作为甲方对账专用印鉴。 如上述账户中的主账户之外的某一账户(以下简称“关联关联账户账户” )销户(包括贷款合同因甲乙双方已履 行完毕该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而终止) ,则该账户自其销户日起自动不再适用本协议,乙方不再对其提供 本协议项下对账服务。 如主账户销户, 且甲乙双方未通过签署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公司客户对账服务协议变更申请书 方式重新指定主账户,

3、则新主账户按以下原则自动确立,甲方对账专用印鉴变更为该新主账户的预留印鉴或 甲方单位公章或甲方财务专用章:1、甲方在该主账户开户行的存款账户优先;2、如甲方在该主账户开户行 无账户的,为上述关联账户中的存款账户优先。 二、自动附属 甲方指定甲方指定本本协议为自动附属协议:是协议为自动附属协议:是 否否(在划) 如甲方指定本协议为自动附属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后: 1、本协议产生自动附属功能,即: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级分行辖 区范围内各级机构新开立的账户自动适用于本协议,成为本协议的关联账户,乙方将按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对 账服务。 2、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与乙方或乙方

4、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级分行辖区范围内其他分支机 构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公司客户对账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该协议” ) ,并已将其选择为自动 附属协议,则该协议的自动附属功能自动失去效力,但自该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生效前开立的、自动适用该协 议的账户,乙方仍按该协议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三、对账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对账(在划) : 纸质对账纸质对账,即乙方发送纸质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由甲方核对后反馈纸质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甲方以其开户预留的地址(只能选其一)为纸质余额对账单寄送地址: 主账户地址 注 册地址 办公地址 临时地址 其它地址 具体地址为: 。 电子电子对账

5、对账(可单选或双选,在划) 网上银行对账,即利用网上银行,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余额对账单,由甲方核对后反馈电子对 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甲方授权对账的网上银行企业操作员标识为_。 电子回单箱对账,即乙方通过电子回单箱的方式发送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由甲方核对后反馈对 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四、为了便于联系,甲方指定 为对账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 , 电子邮箱: 。 甲方财务负责人为_ _,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 箱: 。 五、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2 1、乙方根据甲方账户情况确定对账频率,具体以乙方实际发送余额对账单频率为准。 2、乙方应根据甲方账户情况及时向甲方发出余额对账单。采用纸质

6、余额对账单对账的,乙方可委托第 三方送达,送达地址为甲方于本协议中指定的地址或甲方按本协议变更后的地址。 3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余额对账单余额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有其其主账户预留印鉴主账户预留印鉴或或甲方甲方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或甲方或甲方 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的纸质纸质对账对账回单回单或电子或电子对账对账回单回单返返馈馈乙方乙方,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该对账回单上予以确认,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该对账回单上予以确认, 不符的,则应注明不符款项不符的,则应注明不符款项。 4 4、甲方甲方逾期未逾期未按照本条第按照本条第 3 3 款款反馈的,视同

7、核对相符。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 5、对于甲方反馈的余额不符或印章不符的对账回单,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直至核对相 符。 6、如甲方未及时反馈对账回单,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提示甲方。 7、甲方应保证于本协议中提供的对账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账单寄送地址等所有相关对账联系信息真 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如有变更,应至迟于至迟于变更之日起变更之日起五五个工作日内到个工作日内到乙方或乙方或本协议其他本协议其他适用适用账户开户行账户开户行通过签署中通过签署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公司客户对账服务协议变更申请书方式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公司客户对账服务协议变更申请书方式进行修改进行修改

8、,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风险和责任。 8、采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箱等对账的,甲方应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书,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与乙方对账;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并对甲方登录及整个对账过程加密;甲方 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号、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妥善保管,如发生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的遗失、被盗、遗忘 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立即采取修改密码或者任何其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账 户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 违约方赔偿损失

9、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 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八、协议的变更 除因债权债务关系变化造成甲方在乙方的对账账户增减、因甲方选择本协议为自动附属协议而使甲方于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级分行辖区范围内各级机构新开立的账户自动适用于本 协议外,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公司客户对账服务协议变更申 请书 。

10、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对本协议签约行的变更,并选择在乙方或新签约行主体签署变更协议。新签约行主体 可为本协议任一适用账户开户行。 九、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以解决: 诉讼事项为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就对账时间、对账方式等对账事项本身所产生的争议,如双方对引 起账务处理的交易行为存在争议,则该争议不属于诉讼范围。 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 务专用章,并自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生效。 当且仅当本协议中所有账户均已销户或变

11、更至其他对账协议时,本协议终止。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持有两份。 2 2、本协议第二条“自动附属”功能本协议第二条“自动附属”功能以及第三条“对账方式”中以及第三条“对账方式”中的的电子对账方式下的“电子回单箱对账电子对账方式下的“电子回单箱对账” 方式的方式的生效时间为生效时间为 20112011 年年 9 9 月月乙方乙方 ITIT 蓝图上线后。其余条款生效时间按第十条。蓝图上线后。其余条款生效时间按第十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人: 乙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人: (盖章)(盖章) (盖章)(盖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年年 月月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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