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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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3号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CCAR-116-R1)已经2010年9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CCAR-116-R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 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

2、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一) 气象观测场、气象观测平台; (二)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 (三) 天气雷达; (四) 风廓线雷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 第四条 除气象观测场和气象观测平台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 其探测环境1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2 未经民航局批准,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

3、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的选择和申请。 第七条 第七条 在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周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对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条件 第八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 能目视主要起降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 第九条 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气象观测场的面积应当为 2525 平方米,或者 1616 平方米; (二) 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 3 倍或者

4、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 18.44; 2、 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 10 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 5.71; 3、气象观测场围栏离湖泊、河、海等较大水体至少 100 米,观测场围栏四周 10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度在 1 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树木; (三) 气象观测场应当避开航空器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的影响,不得安置在大面积水泥地面附近,以减少辐射的影响; (四) 气象观测场标高应当与跑道的标高相近; (五) 气象观测场土壤性质应当与附近地区的土壤性质一致。 第十条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和

5、天气现象传感器以及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射仪,用于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 90 米至 120 米之间,并且距跑道入口端向内 300 米的适当位置;用于跑道停止端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 90 米至 120 米之间,并且距跑道停止端向内 300 米的适当位置。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二) 用于跑道中间地带的风向风速传感器和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射仪,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 90 米至 120 米之间,并且位于跑道中间地带。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三) 云高仪安

6、装在中指点标台附近并且避开航空器起飞和降落航线的位置。不能安装在中指点标台附近的,可以安装在航空器接地地带,但应当符合升降带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天气雷达近距离范围内应当无高大建筑、山脉遮蔽。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天气系统的主要来向)的障碍物对天线的遮蔽仰角不得大于 1,其他方向的障碍物对天线的遮蔽仰角不得大于 2。水平张角不大于 2的孤立建筑物或者 50 公里以外山脉对天线的遮蔽仰角可以适当放宽; (二) 天气雷达应当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和对其他设备造成干扰; (三) 天气雷达天线架设高度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四) 天气雷达的设置不应当遮蔽塔

7、台管制员监视跑道、滑行道或者联络道上航空器活动情况的视线。 第十二条 风廓线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风廓线雷达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蔽仰角应小于 30 度; (二) 建设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大树、山坡等遮蔽物,尽可能远离强电场、磁场物体,例如高压线、变电器、其他发射天线等。 3 第十三条 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的无线电工作频率应当得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本办法附表一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但安装在气象观测场内的自动气象站除外。 第十五条 新建、迁

8、建天气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提供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4 本办法附表二天气雷达 10000 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附图一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附图二天气雷达站全向遮蔽角图、电磁环境测量报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天气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风廓线雷达,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机场所在地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风廓线雷达频率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应当报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5

9、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第十八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 应当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和地区管理局,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十九条 气象设备使用频率和电磁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有

10、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 (二)进行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 (三)设置影响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电磁辐射装置; (四)其他危害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破坏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许可的; (二) 对符合本

11、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许可决定的; (三) 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未经批准即开始使用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并对使用单位处以警告或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气象探测环境许可的,由民航局撤销其许可,并处以警告或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由民航地区

12、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万元的罚款; 属于经营性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58 号公布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6)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6 附表一: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请表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申

13、请表 机场类别 跑道标号 跑道方位 跑道长度(米) 设备型号 大气透射仪基线长度(米) 设 备 配 置 各 传 感 器 相 对 于 跑 道 的 位 置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7 附表二: 天气雷达天气雷达 10000 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米范围内障碍物遮蔽角计算表 名称 真方位 () 海拔高 度(米)离地高 度(米)与雷达 距离 (米)天线中心 遮蔽仰角 () 水平 张角 ()注:障碍物水平张角只填写 5000 米范围内的。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附图一: 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天气雷达站环境平面图 台站 名称 天线位置 地理坐标东经 北纬 天线位置 海拔高度 米 备注 8

14、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9 填报说明: 1、 天气雷达站场地环境平面图的方位标线统一用真方位角表示,每隔 22.5标出一条;距离标线为每圈 1 公里。 2、 图中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地图标号,标出雷达站周围的主要建筑物、公路、铁路、机场跑道、金属架空线缆、山脉等。 3、 地形地物所占的水平张角,应按实测数据标出。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10 附图二: 天气雷达站全向遮蔽角图天气雷达站全向遮蔽角图 台站 名称 天线 位置 东经 北纬 天 线 高 度(米)标高 距地面高度 0 45 90 135 180 225 270 315 360 方位() 备注 雷达天线中心位置磁偏角 填报说明:

15、 1、根据附表二的计算结果填报本图。统一方位(真方位)上有多个遮蔽物时取得最大遮蔽角。 2、遮蔽角的观测点为雷达天线的中心点,每隔 25(视遮蔽角变动的剧烈程度而定)测量一点;遇到孤立障碍物,应测出其最大遮蔽角及水平张角;最终将各测量点连成曲线。遮蔽角刻度可根据各站点的环境自行确定。 3、对于明显的遮蔽角,应在图上注明构成遮蔽角的障碍物的性质,如山峰、铁塔、建筑群等。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11 关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现行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是 2005 年 12 月 29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

16、颁布的民航局规章。为了适应 2007 年民航空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民航局组织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 修改的基本思路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空管体制改革后,实施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管理的行政主体发生了变化,规章中的部分行政程序需要做相应调整。另一方面,随着气象探测技术的发展,探测设备对环境的要求有所变化, 现有关于环境选择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 延续现有有效的探测环境管理方式, 重点修改行政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二、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总体结构 二、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总体结构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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