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1条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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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口市 21 条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工程PPP 项目 合资合作协议 二一六年六月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 XXX 公司 关于 设立 公司 之 合资合作协议 二零一六年六月 目 录 前 言 . 1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 3 第二章 承诺与保证 . 5 第三章 项目公司设立 . 6 第四章 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 . 8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 10 第六章 股东会 . 11 第七章 董事会 . 12 第八章 监事会 . 18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0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 21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 . 23 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 26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

2、29 第十四章 保密 . 30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 31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变更 . 32 第十七章 其他 . 33 【签署页】 . 34 1 前 言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共同订立。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或“各方”,合称为“双方”。 甲 方: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鉴于: (1) 海口市21条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海口市市政

3、管理局已获得海口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获得市政府批准通过。 (2)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于2016年 月 日经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成交供应商为 (即“乙方”)。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已于2016年 月 日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 (3) 依据海口市市委、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即“甲方”)作为市政府授权的出资机构,参与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其中甲方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占项目公司20%的股权; 乙方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占项目公司80%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4、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订立本协议如下: 3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1.1 定义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下列各术语应有如下之含义;本协议未作特别定义的术语,和项目合同中的术语具有同样的含义: (1)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 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中国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海口市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项目项目合同合同 指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与乙方于2016年 月 日签署的海口市21条城市道路改造提升工程PPP项目合同。 (3)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指本协议第10.2条所指的管理人员。 (4

5、)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指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项目公司章程, 包括双方今后对其的修改。 (5)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 指本协议第3.5条所规定的项目公司经营期限。 (6) 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7)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指根据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项目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8)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指项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买卖、租赁、投资、借款等交易行为。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4 言,如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以及与该方共同受某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实体称为其关联方。所

6、谓一个实体对另一实体的“控制”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个实体决策机构(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之决策权。 1.21.2 解释解释 本协议以下用语作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并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月”和 “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4)“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 “包括” 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 “但不限于”连用; (6)“以上”、“以下

7、”、“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5 第二章 承诺与保证 2.12.1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双方承诺其系依据其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公司章程不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 (2)双方为签署本协议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内部行动, 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 (4)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 亦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它任何协议或安排; (5)任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 除已经向对

8、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其签署本协议和实施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2.22.2 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 如果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承诺和保证被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6 第三章 项目公司设立 3.13.1 项目公司的成立项目公司的成立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二十 (20) 日内, 在海口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9、 项目公司是中国法人,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 3.23.2 项目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项目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项目公司的名称为: ,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项目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3.33.3 项目公司组织形式项目公司组织形式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 自项目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 乙方承担本项目融资责任,甲方不承担本项目融资责任。甲方对项目公司享有监督权,以及对重大事项决策有否决权。 3.43.4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为: 投资、

10、 融资、 建设、 运营维护和资产管理,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3.53.5 合作期限及延长合作期限及延长 除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 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公司合作期届满。 合作期正常届满前1年,项目公司可书面提出续期申请,经海口7 市市政管理局同意后,经采购程序(采购中可优先考虑项目公司原成交供应商) , 双方可协商新的合作条件并订立新的 PPP项目合同 。 8 第四章 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 4.14.1 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 4.1.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2888 万元整。 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

11、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项目公司可将本项目预期收益作为仅用于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 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甲方不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1.2 甲方和乙方认缴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如下: 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捌万元整(45,780,000.00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乙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壹拾壹万元整 (183,110,000.00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八十(80%)。 4.24.2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甲

12、方、乙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七(7)日内一次性出资到位。甲方的出资须与乙方出资到账时间保持一致。如乙方注册资本金出现迟缴,则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每超期一日,支付 10 万(壹拾万元整)元;迟缴超过三十(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PPP 项目合同 。 甲方、乙方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9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项目公司对甲方、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甲方、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 由乙方负责追加项目资本金, 甲方不承担追

13、加项目资本金的义务。 追加项目资本金后,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持不变。 4.34.3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结束,未经海口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 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履行本协议要求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为了项目融资,在征得海口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项目公司可引入基金等社会资本股东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10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5.1 股东股东的的权利权利 (1)出席股东会;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5)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6)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25.2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4)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5)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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