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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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国家奖奖学金学金评定细则评定细则 (试 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充分鼓励和发挥优秀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科研创新热情、鼓励创新成果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根据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学院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第二章 硕士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国家

2、国家奖奖学金设置和评学金设置和评定条件定条件 第第四四条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 9 月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第五条条 符合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本奖学金。 第六第六条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1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具有当年评审资格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括: 二、三年级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硕博联读生在校第二

3、年可申请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课程加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 40%,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2 4 认真完成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科研能力显著,取得了以下成果之一: (1)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了An区论文、 学院认定的A类国际会议论文(按照A3区论文认定); 注:正式录用但未见刊的论文,凭有卷、期号的录用通知和版面费收据确定。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以主要完成人(前 2 名)获得授

4、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其他科研成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 硕士生在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奖、省部级学科竞赛获一、二等奖等。 第七第七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取消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1 考试、考查作弊者; 2 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不及格者; 3 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 无故旷课者、无故迟到注册者、延期毕业者; 5 因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在该学年受处分者; 6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第八条 如在道德风尚、 科学研究、 创新发明

5、、 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1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前15获奖人,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署名前10获奖人、二等奖署名前5获奖人、三等奖署名前3获奖人; 2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三章第三章 硕士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国家奖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学金评定办法和评定程序评定程序 第第九九条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研究生

6、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 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3 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培养管理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 7 人。奖学金评定组织工作由主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负责。 第第十十条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学校分配名额在全学院统一评选。评选办法和评选程序如下 1 符合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2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核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3

7、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4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公开答辩,接受答辩专家组的审议和提问; 5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答辩结果确定获奖人选并进行公示; 6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7 获奖名单公示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第四四章章 其他其他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本细则二 O 一四年三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依照研究生院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执行。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二 0 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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