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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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动和规范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 力,提高学生科技学术活动水平及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我校大学生科研之风和良 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组织由学校团委牵头,实施校院(系)两级 管理模式; 2、校团委下设科技与社会实践部,主要负责对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院(系) 组织工作的评价,经费的划拨与管理,每年科研立项的鉴定、评审、组织参与全 国(省)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表彰奖励优秀科研成果负责人和组织者等; 3、各学院设立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

2、系) 团总支。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划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组 织本院(系)年度科研立项活动的开展,上报优秀科研成果等。 二、运作模式 1、学校组织开展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立项活动,每年 5 月立项,11 月组织 中期检查,次年 5 月结题。 2、科研立项按院(系)人数的 200:1 进行。立项结题后的优秀作品,校团 委组织专家组经过鉴定、 评审和改进, 于 9 月中旬推荐部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 “挑 战杯”大学生优秀科技作品竞赛和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 三、经费管理及工作保障 1、 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经费按每年学校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计划批拨使用。 经费的 40%由院(

3、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自主管理,主要 用于学生科研立项启动资金及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另外的 60%由校团委 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优秀课外科技作品的鉴定与奖励。 2、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其中的 80%必须用于学生科研立 项启动支持。 3、院(系)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落实科研立项学生的指导教师, 提供相应的仪器、设备等保障; 4、学校团委将对拟推荐参加全国(省)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活动的作品专 门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和改进,并协调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四、奖励措施 1、我校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分为科研论文类、发明制作类、文学类、艺术 类、其他等五类分别予以奖励。

4、2、科研论文类作品包括在国家正式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系列学 术论文等。凡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公司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发表于核心 期刊普通版按 800 元/篇进行奖励,发表于核心期刊增刊的按 600 元/篇奖励;在 核心期刊上发表系列论文的,首篇以后按 1000 元/篇奖励;发表于一般刊物的, 每篇奖励 500 元,发表于一般刊物增刊的,每篇奖励 200 元;发表论文被重要文 献检索,按科研处规定标准奖励。 3、发明制作类作品包括小发明、设计与制作等。凡获得国家专利的作品,视情况每项给予 500-2000 元的奖励; 4、文学类作品包括公开发表于一定级别报刊或获奖的文学专著、中长篇小

5、 说、诗歌集、文集、翻译作品集、长篇报告文学(集)等。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 表的中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作品等视情况给予 500-1000 元/次奖励,在省级 刊物上发表的视情况给予 300-500 元/次奖励;公开发表的文学专著、诗歌集、 文集、翻译作品集等结集形式的作品,按情况给予 500-2000 元/次奖励; 5、艺术类作品包括公开发表、获奖或参展的原创艺术歌曲、美术创作、艺 术设计等。公开发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上的原创艺术歌曲视情况给予 300-1000 元奖励;凡参展或获奖美术创作、艺术设计等,视参展及获奖级别给予 300-1000 元/件奖励; 6、其他类别如原创性质的应用软件、电视

6、制作、DV 作品、书法作品集、 网页制作等视情况给予奖励; 7、校级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中参赛及获奖者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获校级学术论文报告会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0、200 元、100 元; (2)所有参与院(系)科研立项活动的同学,可获得 1 个课外学分。 8、代表学校参与校级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获奖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在国家级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 别奖励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 (2)在省级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 奖励 1000 元、800 元、500 元。 (3)同一作

7、品同时获得两项以上的奖,以高者为准给予奖励。 9、如参与课外科技活动受到奖励的获奖者需要以其作品作为特殊条件申请 学位,则该作品不享受本办法给予之奖励。 五、优秀组织单位及责任人的奖励 对于在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组织工作中完成情况好的组织单位及负责人, 校 团委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依据为长江大学院(系)目标管理共青团工作考核 细则中重点工作得分。 团体一等奖:1 名 1500 元 责任人 500 元 团体二等奖:2 名 1000 元 责任人 400 元 团体三等奖:3 名 800 元 责任人 350 元 六、本办法自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校团委。 长江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8、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科竞赛范围 1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开组织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学科竞赛。如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 2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电子商务竞赛、临床 技能操作竞赛等。 3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二条 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学校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各级各类竞 赛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竞赛;审定教师工作量、获奖名单及 奖励标准;审批竞赛经费。竞赛指

9、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类竞赛的日常管 理工作。办人室地点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竞赛学科的相关院(系)负责成立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学科竞赛实施的各项工作。 3竞赛的规则、时间、方式、规模和评奖方法等,由相应学科竞赛组织评 审委员会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报竞赛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任务下达后,由相关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院 (系)进行竞赛活动宣传、组织报名和赛前培训与指导。 5学生参赛以自愿为原则。根据参赛人数,竞赛可采用预赛、复赛(决赛) 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竞赛活动经费及工作保障 1学样拨付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组队参赛所需的报名费、

10、 资料费、材料费、差旅费、培训指导和各级竞赛奖励等项开支。 2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联系有关竞 赛事项,安排培训、竞赛场地,落实竞赛所需经费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等。 3相关学科竞赛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选拔和培训参赛学生,落实竞赛指导 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提供相关的仪器设备保障,做好具体参赛组织及指导 工作。 4图书馆负责为参赛队员提供资料查询的方便。 第四条 竞赛奖励 1校内各类学科竞赛设一、二等奖和鼓励奖三个等级的奖项,获奖人数控 制在参赛人数的 10%以内。对水平特别高的竞赛项目,经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委 员会评审,可评为特等奖。 2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对获奖学生视获奖等级计算一 定量的课外学分。 3学们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除给予一定的工作量外, 将所指导学生的获奖情况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 4凡参加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 质奖励。 5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给予指导教师和组织竞赛的单 位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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