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之跨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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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海峽岸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之跨境治 許生:中央警察大學政警察學系暨警察政策所教授 摘要 摘要 台灣從 1987 開放民眾赴大探親後,開啟岸關係的新紀元,特別是近隨著全球化及政治局勢的改變,岸間的各項交是日趨頻繁,交互之餘,同時亦衍生許多許多治安問題。特別是台灣於 1990 起實施迅專案及 1996 8 月起實施第二階段治平專案等全台掃黑動,也造成台灣組織犯罪的跨境化,並且使大成為目前存在最多台灣黑道兄弟的地區,並與當地黑社會掛勾,從事法勾當,嚴重破壞岸之社會秩序。因此,岸為預防有組織犯罪的合,對於預防有組織犯罪的跨境治在社會對策面上,須從逐漸縮小保護服務市場著手;在法政策面上,應注意與合國打

2、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概一致;在司法政策面上,除須深化海峽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外,可引入 刑事訴追的移轉管轄 以彌補 本方居民遣返原則之缺憾;在實務執面上,應設具有專業團隊能的官方協調機構,建構岸治安資訊交換平台,積極推動岸司法人員定期交,強化彼此司法制比較研究,以共同解決困擾岸的跨境有組織犯罪問題,共創岸人民雙贏的局面。 關鍵詞:關鍵詞:有組織犯罪、黑社會、共同打擊犯罪、刑事司法互助 2壹、前言 全球化的進展雖可促進國際社會互動關係加密,但同時也提供犯罪活動向外滋延的有條件,使得犯罪型態趨向多元化、國際化、組織化。尤其是高速交通工具急劇發展,人與物國際交進展速,國家或社會間距縮短,犯罪

3、也擴大成國際性規模,甚且透過網際網跨越國界實施,以致犯罪之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riminality) 乃成各國共通之問題 (許生,2012,635) 。 台灣從 1987 開放民眾赴大探親後,開啟岸關係的新紀元,特別是近隨著全球化趨勢的推波助瀾下,岸間的各項交是逐擴大發展,再加上岸間同文同種,人民往互動日趨頻繁,交互之餘,同時亦衍生許多許多治安問題,如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槍械與毒品走私、經濟犯罪、組織犯罪、詐騙犯罪問題等。特別是台灣於 1990 起實施迅專案及 1996 8月起實施第二階段治平專案等全台掃黑動,大變成台灣黑道份子潛逃之主要地點。尤其是一些具

4、有黑道背景的跨岸犯罪組織用岸治安防治無法對接之機會,大肆實施人口販運、販毒、洗錢、走私、詐騙等跨境犯罪,嚴重危害海峽岸同胞權,破壞岸社會和諧。再加上此跨境犯罪證據散岸,蒐取證據困難,追緝,凡此均使國家具體刑罰權無從實,斵傷司法公信甚深。 因此,岸跨境有組織犯罪之現況為何?岸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之困境為何?又如何強化岸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之跨境治?此為本文探討主要目的。本此,本文在結構上分為如下幾個部分:首先明本章之動機與構想,接著述岸跨境有組織犯罪之現況,之後分析岸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之問題,最後則針對如何強化岸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之跨境治提出看法,以作為本文之結與建議。 貳、岸跨境有組織犯罪之現況

5、一、台灣地區黑道發展之演變 台灣黑道在過去七十的發展,隨著政經體系之變遷,經氓崛起及混時期(1945-1954)、 幫派發展時期(1955-1984)、 幫派重組及轉型時期(1985-1990)、 組織犯罪化時期(1991-至今)等四個時期的發展,詳如表所示(許生,2012,441) : 表 1 台灣黑道發展演變之分析 時間 1945 至 1954 1955 至 1984 1985 至 1990 1991 -至今 3 黑道生態 台灣光初期因國家經濟凋蔽、人民生活困苦、工商業活 動 尚 發達 , 此 時 黑道,規模均大,只是各聚一方的聚合,亦未有組織的型態,屬於時期,可謂氓崛起及混時期。 195

6、5 間,四海、竹等幫派續出現。此外,隨著 1970代中期大會的快速發展 , 以及 1979的中美斷交,黑道趁 此 機 會 迅 速 坐大,成為普及性幫派或擴張性幫派,而再是星的幫派勢,並已朝向較有組織規模發展。因而此時黑道,屬於時期逐漸進入寄生時期,可謂幫派發展期。 一清專案掃黑對象,隨著解嚴、減刑條續釋放,此時又遇上民主社會轉型期、泡沫經濟及特有社會結構,導者為鞏固自我權,直接將黑道勢引入納為己用,黑道份子礙於當時的政治環境及自身,也於與政治掛勾,以分享政經,造成黑道勢日坐大。因而此時黑道,屬於寄生時期逐漸進入共生時期,可謂幫派重組及轉型時期。1980 代後期,因當時政治生態、泡沫經濟、社會結

7、構等種種史因素,導致 1990 代以後,台灣地區黑道,在當時執政黨的容許下 , 在經多次選舉後 , 已有少黑道份子,藉由 選舉漂白 ,而介入合法政、經體系,進入共生時期,導致 黑政治 成為台灣地區一難解的夢魘 。 因而此時黑道,屬於共生時期,可謂組織犯罪化時期。 執法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台灣戒嚴時期取締氓辦法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條;動員戡時期檢肅氓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 檢肅氓條(已於 2009廢除) 、組織犯罪防制條、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通訊保障及監聽法、證人保護法等。 方案內容 此時期因台灣剛光久,百廢待舉,且氓

8、勢剛崛起,對社會治安尚無明顯危害,因而政府並無對氓採取積極取締的作為。 1955 實施伏妖專案。 1973 辦第一次幫派組合自首登記。 1976 實施除四害專案。 1978 辦第二次幫派組合自首鑑於黑道逐漸重組與變質,警察機關自民國1990 7 月 9 日起,即依據動員戡時期檢肅氓條,實施全國 掃 黑 之 迅 專案 。 1995 針對首份子,實施第一階段治平專案 。 1996 8 月起,實施第二階段治平專案 , 納入檢察體系 , 由檢察官指揮警憲調等治安單位統合偵辦 , 依據相關刑事法與檢肅氓條 , 採刑案追4登記,並實施除一號 及 除二號專案。 1980 實施捕鼠專案 。 1984 11 月

9、 12 日實施一清專案 。訴與氓檢肅併原則規劃執,而以 重獎重懲 方式作為推動專案執手段 , 另對部分重要對象,採取所謂島政策 。 2000 7 月起實際掃除黑動方案 工作重點,包含掃黑 、 肅貪 、 查賄等三方面,期望藉由掃黑 、 肅貪 、 查賄三管齊下,以解決台灣地區黑氾。 方案評析 氓勢剛崛起,對社會治安尚 無 明 顯 危害,因而政府並無對氓採取積極取締的作為。 氓幫派危害逐漸嚴重,因而有台灣戒嚴時期取締氓辦法之公布,惟該辦法僅屬命位階,遭受多批評。 幫派組織之逐漸擴大及江南事件之影響,導致政府全面實施一清專案,造成黑道勢重整、黑白道劃清界線及氓取締之法制化。 以治安機關為主要執單位,跳

10、脫檢察單位之監督與,並採取直接取締方式 ,針對黑道份子賴以維生之非法產業 及 槍 械 加 以 取制定動員戡時期檢肅氓條,而以警察機關為主管機關,排除檢察官之與,並建秘密證人制,以規範個別氓為。惟該條無在形式上及實質上,均存有多問題有待商榷,造成少侵害人權的事實。因此大法官會議先後作出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及釋字第五二三號解釋,明白宣示該條部分條文違憲。 仍是藉由警察的直接取締方式以抗制幫派,惟此時期黑道已因當時政經結構,已逐漸與政治掛勾。因而此時期黑道,已非光靠警方所能解決,縱使迅專案表面上檢肅到案的幫派份子相當可觀,然而最建相關掃黑法案 , 以健全掃黑法。 第一階段治平專案 , 基本策仍是採取由

11、治安機關直接取締黑道 , 並未廣納政府其他部門及採取其他預防措施 , 況且此時的黑道已逐漸進入 共生期 ,已非單純治安機關的直接取締所能完成 , 因而執成效並盡想 。第二階段的治平專案能以黑道大及黑為目標,並制定相關掃黑法案,以完備掃黑法案,及能納入檢察機關的而有效統合各治安單位,並以刑事犯加以處 , 確實較以往由治安單位依據政檢肅有效 。 惟5締,以期消滅幫派,使其再危害社會。然而此時期在實施取締專案之時,亦會辦幫派組合的自首登記,可事前的警告意義相當濃厚。 後也只能為祇拍蒼蠅打虎之譏。 此方案因未能納入融、工程等單位,無法形成預警作用 , 斷官商勾結黑掛鉤之輸送 ; 且隨著內閣人事改組人去

12、空,無法持之以恆,未能克竟其功,且造成台灣組織犯罪的國際化。 掃除黑動方案 從事後民進黨的沉 , 證明要掃除黑確實容 。總 評 一、掃黑組織及人:以治安機關為主,未能統合政府其他部門;二、法依據:以往以政檢肅為主,較少以刑事犯處;三、執法策:採取直接取締方式 ,未能積極導入預防措施、孤黑道;四、執成效:於黑道屬於時期逐漸進入寄生時期,尚可發揮一些作用,惟當黑道進入寄生時期及共生時期時,再加上政府缺乏決心,已漸缺乏成效。 資源:作者自整 從上述台灣地區黑道發展之演變,可發現黑道原本是人社會的一種型態,然因其本質,從事法活動,而無法容於社會。因此,當一個社會逐漸感覺到黑道勢坐大,無法有效管之時,政

13、府會採取掃黑動,以掃除黑道。觀之台灣政府這五十多一系的 伏妖專案 、 除四害專案 、 捕鼠專案 、一清專案 、 迅專案 、 治平專案 、 掃除黑動方案等掃黑方案,均是鑑於當時黑道隨著台灣社會之發展而日坐大,期望藉由直接取締方式 ,針對黑道份子賴以維生之錢 、 人 、 物嚴加取締,以壓制其組織擴大,進而斷絕其組織存在。此種掃黑的基本型態乃是:依循著當時黑道生態制定法依據法實施掃黑專案黑道生態重整與轉型針對重整之黑道生態修正專案執模式及制定或修正法依據新法實施掃黑專案黑道生態重整與轉型針對重整之黑道生態修正專案執模式及制定或修正法,依此型態斷掃黑。然而,黑道為求生存,亦會隨著時代變遷及政府的掃黑動

14、而變,從低階逐漸往高階而變,亦即會隨從時期發展至寄生時期最後往共生時期而演化(許生,2012a,446) 。 以往台灣的掃黑策,可謂是採取直接取締方式 ,只有抗制手段之取締與處罰,完全欠缺預防方式及導向之依據,期望藉由治安單位之強6制壓制,以掃除黑道。此種掃黑策於黑道屬於時期逐漸進入寄生時期,尚可發揮一些作用,惟當黑道進入寄生時期及共生時期時,再加上政府缺乏決心及民眾的漠視,已漸缺乏成效。如此結果可從 2000 總統大選,民進黨以打倒黑為主軸而獲得執政,惟執政八後的事後,民進黨於 2008 再喪失政權,證明要掃除黑確實容。 縱使如此,台灣於 1996 第二階段治平專案,因能有效統合各治安單位成

15、專案小組偵辦,且藉由檢察官強制處分權之使以突破蒐證瓶頸,並以島政策強化其震撼遏阻效果,亦能針對日趨化的黑道大及黑為目標,採取主動初步蒐證後,再對具犯罪嫌疑之符合專案要件目標深入蒐證,而以刑事犯加以處,確實較以往由治安單位依據政檢肅有效。縱使島政策在程序上遭受些許批評,惟當時確實能有效壓制日化之組織犯罪,迫使首之徒紛紛逃亡至國外。惟此方案隨著內閣人事改組人去空,無法持之以恆,未能克竟其功。 儘管結局是這樣,依據陳國霖教授的研究指出,當許多治平專案對象逃台灣潛逃到大和東南亞,台灣通緝的黑道人物在這些國家中,成為執法機關主要的關注焦點。換言之,治平專案的主要結果之一,是造成台灣組織犯罪的國際化(陳國霖,2004,272) 。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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