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国诉唐轶群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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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7号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7号原告:郭建国,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建设村。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老北京羊羯子火锅店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建设村。被告:唐轶群,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瑞海食品厂厂长,住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16号。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原告郭建国诉被告唐轶群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2、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鹏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张健、王晶参加评议,于200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红,被告唐轶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有“以蚕蛹为基料的食品制备工艺”技术,专利申请号01133461.4,全部技术及技术秘密。2003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唐轶群签订书面的专利转让合同,被告并同时收到蚕蛹去皮生产机械图纸。合同明确约定:甲方首付乙方入门费用10000元,甲方在使用乙方项目技术生产期间每年付给乙方10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保护费由甲方全部承担。甲方享有此项专有技术的全国独占权,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

3、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其他第三方转让专利技术或与他人销售该产品。甲方每年1月1日支付乙方使用费,不得拖欠。合同违约金为1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当时只给原告10000元入门费,而后被告唐轶群及其开办的沈阳瑞海食品厂(袋装脱皮蚕蛹)一直在使用原告的专有技术至今。现已拖欠原告两年专有技术使用费,计20000元,另应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0元。故此原告来院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唐轶群解除专利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年的专有技术使用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专利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和驳回材料,证明该专

4、利技术的发明人是原告。2.蜕皮蚕蛹大照片(未提供)。3.技术转让合同及图纸、收条,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技术实施许可合同。4.被脱皮蚕蛹照片,证明被告使用此技术。5.被告产品实物,证明被告正在侵犯发明人的申请权。6.解除专利技术合同声明,证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合同。7.宋铁军寄给原告妻子的信,证明“宋铁军”成功的中介了原告和被告的技术转让。8.高成证人证言(未提供)。被告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虽然没有提供,但认可其存在,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36,没有异议;对证据7,不清楚这件事,没有看到过;对证据8,原告没有提供,不进行质证。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

5、候,是冲着原告的专利技术买的,当时原告的专利没有批下来,到现在也没有下来。当时签订的是专有技术合同,但现在这个技术已经在网上公开了,我怎么能还给他每年10000元。2.原告当时说有技术图纸,能进行加工,但这个技术根本无法实施,无法批量生产。3.对方说的打浆、成型、灌制没有一点商业价值,我后来自己发明了技术进行的生产,他们开始就骗我,现在也在骗我。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专利公开文献,证明原告技术与被告技术不同。2.原告图纸,证明原告提供的图纸无法使用。3.被告设备照片,证明被告设备不是按原告提供的图纸生产。原告对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

6、专利局不应该受理被告的专利申请,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也有异议,认为这个专利公开文献里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当时指导过被告这方面的技术。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8日,被告唐轶群(甲方)与原告郭建国(乙方)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约定:合同标的是郭建国申请的“以茧蛹为基料的食品制备工艺”的专利全部技术及技术秘密,唐轶群首付入门费壹万元,在使用该技术生产期间每年付使用费壹万元。由唐轶群出资实验生产,如果试机成功,共同申请专利,费用共担。生产期间唐轶群需另付脱皮机设备技术使用费每年5000元。如专利申请失败,已付费用为一般技术转让费,不返还。

7、以后一起申请,费用共担。自合同签订之时,专利保护费由唐轶群承担,郭建国协助唐轶群学会手工及机械脱皮技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此专利技术,如一切顺利,唐轶群每年1月1日支付壹万伍仟元。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拾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唐轶群向原告郭建国支付了入门费壹万元。原告郭建国将茧蛹脱皮机图纸交给被告唐轶群,并将茧蛹为基料的食品制备工艺传授给唐轶群。该工艺的特征是:按如下步骤依次进行,(A)将原料物茧蛹进行筛选、速冻;(B)将步骤A中冻硬的茧蛹进行分离,去掉硬皮;(C)将步骤B中生成的脱皮茧蛹及时进行配料熟化处理;(D)将C步骤中的产物进行改形或保持原形后,配料、调味、分装。被告唐轶群生

8、产了一种蚕蛹食品,其制作方法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挑选、清洗蚕蛹;(2)水煮或蒸制蚕蛹;(3)将(2)中的蚕蛹直接放入冷水中;(4)将(3)中的蚕蛹取出,晾干;(5)将(4)中的蚕蛹速冻;(6)将(5)中的蚕蛹放入脱皮设备中脱皮;(7)将(6)中的蚕蛹放入加有保鲜和防腐剂的水中;(8)真空包装。被告唐轶群生产了一种蚕蛹脱皮设备,其技术特征是:包括壳体、电动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下述结构构成:所述壳体的上部为工作仓;工作仓上端设置开口;工作仓内壁表面设置粗糙层面;工作仓底部上设置旋转底盘,旋转底盘表面上设有若干突起,旋转底盘表面及突起部位设置粗糙层面,旋转底盘与壳体下部设置的电动机相连接,旋

9、转底盘周壁与工作仓内壁之间形成缝隙。原告郭建国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被告的上述蚕蛹脱皮设备与原告提供的图纸中的设备不同。原、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终止该合同的履行。上述事实,有合同、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照片、图纸、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所签专利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该合同确定被告唐轶群的义务是:1、付入门费壹万元;2、在使用原告技术生产期间每年付使用费壹万元;3、被告出资实验生产,如成功,共同申请专利,费用共担,另付脱皮机设备技术费每年5000元。4、如果申请失败,已付费用不返,以后需与

10、对方一起申请专利。5、专利保护费由被告承担。6、不得转让该技术或与他人销售产品。关于义务1,被告唐轶群已经履行。关于义务2,从被告使用的蚕蛹食品制作方法上看,与原告转让给被告的技术存在不同:一是加工步骤和顺序不同。原告的技术是首先将蚕蛹速冻、去掉硬皮,然后再配料熟化;而被告的技术是先水煮或蒸制,然后放入冷水中,晾干后速冻,再脱皮。二是被告技术缺少原告技术中的配料、调味的技术特征。而且,被告的脱皮设备与原告提供的图纸不同。上述不同表明,被告并未使用原告的技术进行生产。虽然原告陈述其对被告的生产进行了技术指导,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也不认可,故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未使用原告的技

11、术生产,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转让给被告的技术能够适应正常生产的需要,以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无需支付使用费,其未违反义务2。关于义务3,无证据表明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技术生产成功,故被告未违反该项义务。关于义务4,双方约定的“以后需以对方一起申请”,结合该合同内容,只能理解为以后需与 对方一起申请专利的技术是该合同标的,即郭建国的“以茧蛹为基料的食品制备工艺”技术,而不是其他技术。现被告申请专利的技术,并不是原告的技术,故被告未违反该项义务。关于义务5,因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不存承担“专利保护费”的问题,被告未违反该项义务。关于义务6,无证据证明被告违反该项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未使用原告的“以茧蛹为

12、基料的食品制备工艺”技术和有关设备,且无违约行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终止履行2003年12月8日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03年12月8日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终止履行。二、驳回原告郭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原告郭建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鹏

13、 代理审判员 张 健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翼飞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翼飞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四条 有

14、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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