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44551458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43 大小:291.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中華民國 89 年 8 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890020813 號公告 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20020247 號公告 一、氮肥類一、氮肥類 (一)尿素肥料 (品目編號 1-01)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尿素。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46.0 %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全氮量計,二縮尿態氮 (Biuret-N) 含量不得超過 0.02 %。 (二)裹覆尿素肥料(品目編號 1-02) 1.適用範圍:本品目

2、適用於尿素以硫磺及其他裹覆原料裹覆而製成之尿素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35.0 %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全氮量計,二縮態氮(Biuret-N)含量不得超過 0.02 %。 4.限制事項:本品氮素之初期溶出率(Substrate Dissolution Rate)應在 50 % 以下。 (三)甲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 1-03)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由尿素與甲醛縮合而製成之甲醛縮合尿素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35.0 % 以上

3、。 3.1.2 本品如含有水溶性硼(B),其含量達 0.02 % 以上者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全氮量計,二縮態氮(Biuret-N)含量不得超過 0.02 %。 4.限制事項: 2 4.1 本品全氮量中水溶性氮含量在 50.0 %以上者,尿素態氮含量應在 20.0 % 以下。 4.2 本品全氮量中水溶性氮含量未滿 50.0%者,其氮之活性係數應在 40.0 % 以上。(活性係數係指冷水不溶性氮與熱緩衝液不溶性氮之差除以冷水不溶性氮所得之係數。) 4.3 本品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四)丁烯醛縮合尿素

4、肥料(品目編號 1-04)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丁烯醛縮合尿素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28.0 %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全氮量計,二縮態氮(Biuret-N)含量不得超過 0.02 %。 4.限制事項:本品尿素態氮含量應在 3.0 % 以下。 (五)異丁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 1-05)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異丁醛縮合尿素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28.0 %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全氮量計,二縮態氮(Bi

5、uret-N)含量不得超過 0.02 %。 4.限制事項:本品尿素態氮含量應在 3.0 % 以下。 (六)硫酸胍基尿素肥料(品目編號 1-06)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由氰氮化鈣或雙氰胺(Dicyandiamide)合成之胍基尿素(Guanylurea),再經硫酸處理而得之硫酸胍基尿素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32.0 %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全氮量計,砷含量(以 As 表示)不得超過 0.004 %。 3 4.限制事項:本品雙氰胺態氮含量應在全氮量之 10.0 % 以下,胍(Guanidine)態氮含

6、量應在全氮量之 5.0 % 以下。 (七)硫酸銨肥料(品目編號 1-07)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硫酸銨。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 20.5 %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銨態氮量計,硫氰酸含量(以 HSCN 表示)不得超過 0.01 %,砷含量(以 As 表示)不得超過 0.004 %,氨基磺酸含量(以 NH2SO3H表示)不得超過 0.01 %,游離硫酸(H2SO4)含量不得超過 0.1 %。 4.限制事項 : 4.1 本品水分含量應在 0.5 % 以下。 4.2 本品經 CNS 386 試驗篩

7、 0.355 mm 及 0.6 mm 網目篩析後,留在 0.355 mm 網上者應佔 90 % 以上,留在 0.6 mm 網上者應佔 50 % 以上。 (八)腐植酸銨肥料(品目編號 1-08)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分解後,加氨中和而製成之腐植酸銨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 4.0 % 以上。 3.2有害成分 : 本品以每含1.0 % 銨態氮量計 , 砷含量(以As表示)不得超過0.004 %,亞硝酸含量(以 HNO2 表示)不得超過 0.04 %。 4.限制事項: 4.1 本品硫酸鹽類

8、含量 以(NH4)2SO4 表示 應在 10.0 % 以下。 4.2 本品不溶於 3.5 % 鹽酸,但可溶於 1.0 % 氫氧化鈉溶液者,須佔該肥料總量之 50 % 以上。 (九)乙二醯二胺肥料(品目編號 1-09)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乙二醯二胺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30.0 % 以上。 (十)氯化銨肥料 (品目編號 1-10) 4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氯化銨。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 25.0 % 以上。 (十一)硝酸銨肥料 (品目編號 1-11)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硝酸

9、銨。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 16.0 % 以上,硝酸態氮(NO3-N)含量應在16.0 % 以上。 4.限制事項:本品水分含量應在 0.7 % 以下。 (十二)硝酸銨鈣肥料(品目編號 1-12)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硝酸銨與碳酸鈣混合製成之硝酸銨鈣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本品銨態氮(NH4-N)含量應在10.0 % 以上 , 硝酸態氮(NO3-N)含量應在10.0 % 以上。 3.1.2 本品如含有鹼度(以 CaO 計)達 10.0 % 以上者,應登記其鹼度;如含有檸檬酸溶性氧化鎂(MgO),其

10、含量達 0.50 %以上者應登記之。 (十三)液態尿素硝酸銨肥料(品目編號 1-13)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液態尿素硝酸銨肥料。 2.性狀:本品為液態。 3.成分: 3.1 主成分: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27.0 % 以上,並應檢驗銨態氮(NH4-N)及硝酸態氮(NO3-N),其含量達 1.0%以上者,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全氮量計,二縮態氮(Biuret-N)含量不得超過 0.02 %,亞硝酸含量(以 HNO2 表示)不得超過 0.04 %。 (十四)硝酸鈣肥料 (品目編號 1-14)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硝酸鈣。 2.性狀:

11、本品為固態或液態。 3.成分: 5 3.1 主成分:本品硝酸態氮(NO3-N)之含量,固態者應在 10.0 % 以上;液態者應在 6.0 %以上。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 % 硝酸態氮量計,亞硝酸態氮含量(以 NO2-N 表示)不得超過 0.01 %。 (十五)硝酸鈉肥料 (品目編號 1-15)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硝酸鈉。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本品硝酸態氮(NO3-N)含量應在 15.5 % 以上。 (十六)氰氮化鈣肥料 (品目編號 1-16)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肥料級氰氮化鈣。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 本品全氮(N)含量應在 1

12、8.0 % 以上 , 純氰氮化鈣含量應在 50.0 % 以上,鹼度(以 CaO 表示)應在 50.0 % 以上。 4.限制事項:本品碳化鈣(CaC2)含量應在 1.5 % 以下,雙氰胺(CNNH2)2態氮含量應佔全氮量之 20.0 % 以下。 (十七)固態副產氮質肥料(品目編號 1-17)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之副產氮質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以全氮(N)含量、銨態氮(NH4-N)含量、硝酸態氮(NO3-N)含量計,其中任一種應在 7.0%以上;或本品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應在 1.0以上,且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

13、合計含量應在 7.0%以上。 3.1.2 本品含有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以外之形態氮(如尿素態氮)達 1.0以上者應登記全氮含量,其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 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 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達 5.0%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錳,其含量達 0.75%以上者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或銨態氮及硝酸態氮合計含量計,硫氰酸含量(以 HSCN 表示)不得超過 0.01%,砷含量(以 As 表示)不得超過 0.004%,亞硝酸含量(以 HNO2 表示)不得超過 0.04%,二縮態氮6 (Biuret-N)含量不

14、得超過 0.02%,氨基磺酸含量(以 NH2SO3H 表示)不得超過0.01%。 4.限制事項: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無害者。 (十八)液態副產氮質肥料(品目編號 1-18) 1.適用範圍:本品目適用於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之副產氮質肥料。 2.性狀:本品為液態。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以全氮(N)量、銨態氮(NH4-N)量、硝酸態氮(NO3-N)量計,其中任一種應在 5.0%以上;或本品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應在 1.0以上,且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合計含量應在 5.0%以上。 3.1.2 本品含有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以外之形態氮(如尿素態氮)達 1.0以上者應登記全

15、氮含量,其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 1.0以上,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 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達 1.0%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錳,其含量達 0.1%以上者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0%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或銨態氮及硝酸態氮合計含量計,硫氰酸含量(以 HSCN 表示)不得超過 0.01%,砷含量(以 As 表示)不得超過 0.004%,亞硝酸含量(以 HNO2 表示)不得超過 0.04%,二縮態氮(Biuret-N)含量不得超過 0.02%,氨基磺酸含量(以 NH2SO3H 表示)不得超過0.01%。 4.限制事項:本品必須經過作物毒害試驗證明

16、無害者。 (十九)固態混合氮質肥料(品目編號 1-19) 1.適用範圍 : 本品目適用於兩種以上氮質肥料混合或氮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鎂、錳、硼、鋅)肥料混合而成之混合氮質肥料。 2.性狀:本品為固態。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本品以全氮(N)量、銨態氮(NH4-N)量、硝酸態氮(NO3-N)含量計,其中任一種應在 15.0%以上;或本品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應在 1.0以上,且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之合計含量應在 15.0%以上。 7 3.1.2 本品含有銨態氮及硝酸態氮以外之形態氮(如尿素態氮)達 1.0以上者應登記全氮含量,其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 1.0以上,應登記為全氮內含成分。 3.1.3 本品如含有水溶性氧化鎂,其含量達 1.0%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硼,其含量達 0.02%以上者應登記之;如含有水溶性錳、全鋅或水溶性鋅,其含量達 0.05%以上者應登記之。 3.2 有害成分:本品以每含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