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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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浅析劳动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等。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极大地损害了消费的权益。霸王条款往往具有五大特征: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大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时会设置种种霸王条款限制,劳动者若

2、不服从这些规定则只能另寻工作。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出现伤、病、残、亡等现象,企业概

3、不负责。这类企业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职工在约定的服务

4、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限制女职工婚育一些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出于对其自身生产经营的考虑,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需要工作多少年、达到多少岁,方可结婚、生育。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

5、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案件回放自XX年10月,胡小姐在上海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并于XX年1 2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去年6月15日,胡小

6、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 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但是公司不服仲裁,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审理经过法庭上,原告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被告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则认为双方有关放弃权利

7、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应据实支付被告工资报酬。奉贤区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案件结果奉贤区法院判决对原告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XX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6月份工资1360元和7月份工资45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那么如何减少霸王条款,如何使劳动者免受霸王条款的制约便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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