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竞赛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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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竞赛规程总则举办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 ,充分展示浙江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文精神,检验业余训练成效,推动业余训练更为广泛地开展,加快我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促进我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水平的提高;为全面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建设体育强省和文化大省作贡献。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要坚持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多出竞技体育人才、有利于为奥运和全运多做贡献的原则;着眼于选好苗子,打好基础,鼓励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脱颖而出;注重竞赛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竞赛效益,树立诚信体育形象,促进浙江体育事业

2、又好又快发展。一、竞赛日期和地点2010 年 10 月在嘉兴市举行,10 月 15 日举行开幕式,10 月 23日闭幕。开闭幕式期间进行女子篮球、武术套路、体操、自行车、女子足球(甲组) 、网球(短式网球) 、游泳、艺术体操、田径比赛。二、承办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三、竞赛项目田径、游泳、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篮球、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甲乙组)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短式网球) 、射击、射 2 箭、自行车、举重、跆拳道、柔道、国际式摔跤、拳击、皮划艇、赛艇、帆船、帆板、武术套路、散打等 26 项。 (具体见附件 1: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四、参加单位以个市(地级及地级以上市,下同)

3、为单位组团参加。五、运动员资格(一)运动员资格按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 3)。省优秀运动队试训以上(含试训)运动员,输送到解放军部队入伍运动员,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不得代表输送单位参加省运会,但在省运会上给予加计金牌,具体加计金牌办法另定。(二)运动员交流1、对交流到我省的外省运动员,进行分层管理,给予相应政策,具体为:一是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根据我省专业队的人才需求,制订出省专业队所需引进人才的标准和要求,个地根据标准及要求,向省专业队推荐符合条件的引进运动员。省局成立评估小组,制订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从严对个地推荐的引进运动员进行评估,凡符合要求的引进

4、运动员,入户浙江后,代表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直接进入我省专业队集训。此类引进运动员不参加省运会,按照贡献奖评定办法加计省运会金牌。但篮球、排球(沙排)、自行车、射箭项目引进到省队集训的适龄运动员可按比例参加省运会。 3 二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以下称新浙江人)落户浙江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参加第十四届省运会。其运动员资格按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和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技体育部新浙江人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执行。新浙江人参加省运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我省进行 2 年以上业余训练者;限定于在本地训练(如外训必须经省体育局同意,否则按不符合要求处理),并且能按省体育

5、局要求提供个种证明材料者;在 2007 年至 2009 年期间参加过省运会所报项目省级指定赛事(具体见附件 5: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指定赛事)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在省体育局单独注册中资格确认、同时代表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确认者;年龄为省运会所规定的中小年龄组(指个项目最大年龄组以外的组别)者。2、允许省内个市之间运动员交流。个市之间运动员交流,申报办理时间为:2009 年 4 月 20 日-4 月 30 日。已在省体育局办理代表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按省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交流双方市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签署交流协议,经重新办理运动员注册变更手续后

6、,可以实行协议计分。交流运动员的协议计分只限本届省运会,如果该交流运动员还有资格参加下一届省运会,则其代表资格将完全属于交流后的新注册单位,不再实行协议计分。 4 实行协议计分的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值,按协议双方个 50%计算。3、允许省内个市之间代培运动员的协议计分。代培运动员必须代表原始注册代表资格单位参加比赛(即其首次注册与参赛代表单位必须是同一单位),所获的奖牌和分值,按协议双方个50%计算。个相关市代培协议计分的运动员名单和经市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签署的联合培养协议书,必须于2009年4月20日-4月30日期间报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经审核确认公布后方为有效。个市联合培养运动员比例不得超

7、过该项目实际报名参赛运动员的30%(小数点后不计)。个市之间交流运动员的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报名参赛运动员的30%(小数点后不计)。在拳击、体操、艺术体操、蹦技、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上,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单位进行运动员交流。(三)设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有关举报、申诉, 负责进行审查和复议。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运动员资格的裁定为最终裁定。六、参赛办法(一)个运动员的参赛报名,由运动员所属代表团负责。(二)个代表团报名参加个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个单项比赛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其中嘉兴市可以在田径、游泳、举重、赛艇、皮划艇、

8、体操、跆拳道、柔道、拳击、散打等十个项目中任选五个项目适当增加参赛报名人数(田径、游泳个 5 人,其他项目个 3 人)。嘉 5 兴市应于 2009 年 10 月 31 日前选定需要增加参赛名额的项目报省体育局确认。(三)个代表团报名参赛的项目,必须在 2007 年至 2009 年期间组队参加其中两个年度的省级指定赛事,否则不予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比赛。(四)只有在 2007 年至 2009 年期间参加过省运会所报项目省级指定赛事一次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省运会比赛。(五)引进到省队的篮球、排球(沙排)、射箭、自行车集训的适龄运动员和新浙江人必须在 2007 年至 2009 年期间参加过省运会所报项目

9、省级指定赛事两次以上(含两次)者,方有资格参加省运会比赛。(六)在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学院附属体校)训练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只限报名参加本人专项训练的项目。(七)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报名参加比赛,并只限报名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七、竞赛办法(一)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如报名参加的单位不足 3 个时,该项目将不作为运动会的正式比赛项目。(二)个项目的年龄规定及分组按个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 2: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个项目分组及年龄规定)。(三)除第十三届省运会已确认的运动员外,篮球、排球(沙排)、射箭、自行车项目引进到省队集训的适龄运动员和新浙江人总人数, 6 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报名参

10、赛运动员总数的 20%(小数点后不计);其它项目比赛新浙江人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实际报名参赛总人数的10(小数点后不计)。(四)篮球、排球、足球(甲组)和体操大团体项目,其 2007年至 2009 年三年省青少年比赛成绩与省运会比赛成绩累积计算个代表队总成绩,排定名次。(五)个项目的比赛办法按个单项比赛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执行。单项比赛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竞赛规程总则为准。(六)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个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国家单项运动协会或浙江省体育局认定的有关特定规则。 八、计牌和计分办法(一)获个项目单项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除外)前三名的依次给予计金、银、铜牌;获篮球、排

11、球、足球(甲组)比赛总名次第一至第七名的,依次按 6、4、3、2、1.5、1、0.5 枚金牌计算代表团奖牌总数。沙滩排球第一至第三名的,依次按 1、0.5 枚金牌和 1枚铜牌计算代表团奖牌总数。足球(乙组)比赛名次第一至第五名的,依次按 3、2、1.5、1、0.5 枚金牌计算代表团奖牌总数。(二)获个项目前八名的给予计算团体总分。个单项前八名,分别按 9、7、6、5、4、3、2、1 计分(除个别项目规则规定允许并列计分的,则按规则认定的计分方法执行,其它项目不并列名次)。其中篮球、排球、足球(甲组)前八名分别按 7 45、35、30、25、20、15、10、5 计分;足球(乙组)分别按27、1

12、8、14、10、8、6、5、4 计分。(三)个市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 2006 年 1 月至 2009年 12 月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和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的成绩计入个代表团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其计算办法为:奥运会前八名按四倍奖牌数和得分数计入(按 13、11、10、9、8、7、6、5 计分),亚运会前三名按二倍奖牌数和得分数计入(按 13、11、10 计分),全运会奖牌数和得分数按全运会计分办法的二倍计入。具体统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计入全运会有关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四)个市在 2006 年至 2009 年四年内的“竞技体育贡献奖”总得分,按 250 分折算 1 块金牌(折算到 0

13、.5 枚),计入竞技体育部个代表团金牌总数内。贡献奖总得分经折算金牌后,不足折算 0.5 枚金牌的余分,按 20%比率折算成团体总分计入个代表团团体总分内。(五)破、超纪录者给予加分,办法如下:1、凡在本届省运会田径、游泳、举重、射击项目的预赛、决赛,田径的单项、全能,主副项比赛中的主项和副项,举重的单项和总成绩,射击的个人和团体赛,游泳接力的第一程和长距离泳赛中由出发开始的第一个短距离单项,只要成绩超过最新纪录的,均予承认破、超该项运动的最高纪录。2、超世界纪录,在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加计金牌 4 枚、团体总分 36 分;超亚洲纪录(必须高于全国纪录),在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加 8 计金牌 3

14、枚、团体总分 27 分;超全国纪录(必须高于省纪录),加计金牌 2 枚、团体总分 18 分;破省最高纪录(不包括省年龄组纪录)和超全国青少年纪录(必须高于省青少年纪录,不包括全国年龄组纪录),加计金牌 1 枚、团体总分 9 分。3、破、超纪录加分计牌仅限于在本届省运会上创造的该单项的最好成绩取得者。4、一个运动员在同一竞赛单项中破、超数个等级的纪录时,只以其中最高的破、超纪录等级予以加分计牌。5、射箭和自行车项目本届省运会不设省纪录。九、录取名次与奖励(一)排列并公布个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金牌总数名次和奖牌总数名次。个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金牌总数名次和奖牌总数名次分别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二

15、)排列并公布全省个县(市、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所获的金牌总数名次、奖牌总数名次和团体总分名次。县(市、区)金牌总数名次、奖牌总数名次和团体总分名次分别录取前十二名给予奖励。(三)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的统计办法如下:按个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所获得的个单项比赛名次得分和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竞技体育贡献奖、破纪录等得分的累计总和计算,得分总和多者名次列前,得分总和相等,名次并列。(四)代表团金牌总数名次、奖牌总数名次的统计办法:按个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所获得的金牌数、奖牌数和奥运会、亚运会、 9 全运会、竞技体育贡献奖、破纪录等所折算的金牌数、奖牌数总和多少排列,金牌总数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总

16、数相等,银牌总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总数相等,按铜牌总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总数均相等时,则名次并列。(五)县(市、区)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名次的统计办法按照附件 4 执行。(附件 4: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县(市、区)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统计办法)。(六)个竞赛项目的比赛录取并奖励前八名。1、如报名参赛的队(或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数时,一律按实际参赛的队(或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但比赛成绩未达到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最低录取名次成绩标准者例外。2、除部分项目竞赛办法规定允许名次并列和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以外,其它项目均需排出名次,不得出现并列。3、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出现并列名次的以下若干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该并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所有并列名次的得分值。如第八名出现并列,则个按第八名的分值进行计分。十、兴奋剂检查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代表团(一)个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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