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GJ102-91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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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火力发电厂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DLGJ10291 (试行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施行日期:1991年年6月月1日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 设计规定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试行) 的通知 电规技(1991)13号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

2、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 力 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 查, 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 说明),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 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 100044。 1991年3月4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 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

3、目 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 术 经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 确了 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 管理等 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 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因 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 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4、,并抄送能源部电 力规划 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第1.0.1条条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 特 制定本规定。 第第1.0.2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 工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第1.0.3条条 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 厂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第第1.0.4条条

5、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第2.1.1条条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 第第2.1.2条条 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 段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第2.1.3条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 收益的设计原则。 第第2.1.4条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

6、护要求的同时必须 确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第2.2.1条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 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 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5.存在问题。 第第2.2.2条条 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 编写。 第第2.2.3条条 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第第2.3.1条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第

7、2.3.2条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 书”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第第2.3.3条条 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 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第第2.3.4条条 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 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 “缺 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 “因地 制宜,重在实用” 。 第第2.3.5条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突出

8、火电厂的特点,应从火电厂“三废”对 环境的影响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和社会效益分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厂 址方案及建厂规模。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 力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使治理设施真正发挥防治污染的作用。 第第2.3.6条条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则上按规划容量进行,并应按此提出可行性的 结论意见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在扩建时,若条件发生变化,应本着“缺什么补 什 么”的原则进行补充修改工作,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扩建项 目的报批手续。 第第2.3.7条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环境保护的篇 (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厂

9、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对厂址与规划容量提出推荐意见; 5.防治污染的措施; 6.环境影响分析; 7.环境投资估算; 8.结论及建议。 篇(章)的结论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相协调。 第第2.3.8条条 凡有综合利用条件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在报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设计文件时,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建设的综合 利 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节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第第2.4.1条条 初步设计阶段,若火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等发生较大改变 时,应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0、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第2.4.2条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卷),其主要内 容如下: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 3.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5.绿化设计; 6.环境管理、监测机构及定员; 7.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8.必要的附图; 9.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第2.4.3条条 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卷)应经环保部门审查。 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第第2.5.1条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分工完成所承担的 设计文件外,尚

11、应通过对有关设计文件及图纸的会签,以确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 各 项防治污染措施及必要的排放计量监测系统的落实。 第第2.5.2条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及时处理与治理措施有关的设计问题, 确保防治污染设施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 第第2.5.3条条 在火电厂试生产结束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环保设计单 位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设计回访。 第三章 厂 址 选 择 第第3.0.1条条 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结合环境、水源、交通、地质、 灰渣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厂址严禁选择在重点保护的风景游览区、文教区、水 源 保护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名胜古

12、迹、温 泉所 在地。 第第3.0.2条条 厂址应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地区。在城市附近选址时, 厂址宜位于其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电厂职工居住区,宜布置在火电厂厂 区 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不受贮灰场的影响。 在大气背景浓度(同类污染物)超过标准限值的地区建厂时,应有削减背景值的 措施。 第第3.0.3条条 选择火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定具有适当容量的贮灰场。灰场场址 的选择应考虑灰水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 第第3.0.4条条 火电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 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原则,节约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考 虑污水资源化,合理地利用

13、水资源。 第第3.0.5条条 电厂取水和排水口选址,应选择水文、水力、地质及稀释扩散条件 好的水域,并宜远离城镇集中式取水水源地。不得在特殊保护水域新建排水口。 第第3.0.6条条 厂址选择应注意火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排出废气、废水和废渣的相 互影响。 第四章 污 染 防 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第4.1.1条条 火电厂的各类污染物,无论是直接排放或经处理后排放的,都必须 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 第第4.1.2条条 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先进、经济而且治理效 果好的技术;选用的设备和工艺的各个环节必须可靠,以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 染 排放物长期稳定地达到设计指标。

14、第第4.1.3条条 应设置废气、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并配备相应的采样和分析仪器设 备。 第第4.1.4条条 在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应对二次污 染物一并进行治理。 第二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第第4.2.1条条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尽量利用大气自净能力,采用高烟囱排 放,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第4.2.2条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除尘器: 1.单机容量达200MW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 2.对32个重点城市,单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 第第4.2.3条条 火电厂含硫烟气若必须进行脱硫时,则需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确

15、定。 第第4.2.4条条 火电厂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不得低于锅炉或锅炉房 高度的22.5倍。 第第4.2.5条条 当烟囱高度受条件限制且环境保护又有较高要求时,在技术经济条 件合理的情况下,可选用多管集束型烟囱。 第第4.2.6条条 火电厂宜通过改善燃烧方式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 第三节 废 水 污 染 防 治 第第4.3.1条条 设计中必须执行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一水多用和 废水重复利用措施,建立给排水平衡的水务管理系统。 第第4.3.2条条 火电厂的各类废水均应按水质分类进行处理。 第第4.3.3条条 为减少火电厂的冲灰排水,可采用高浓度输送,灰水闭式循环等方 式;

16、灰场灰水应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或设二次澄清池;当灰水水质不能达标排放时,可根据排水水质采用烟气处理、加酸(碱)中和等处理方式。 第第4.3.4条条 位于城市的火电厂,其生活污水宜引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 理。其他火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处理方式,如沉淀、曝气、消毒、生 化 处理及综合处理等。 第第4.3.5条条 当火电厂的供水系统采用直流或混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 温排水对受纳水体中水生物产生有害影响,必要时可增设冷却塔或其他散热冷却 装 置。 应控制排水中的余氯量。 第第4.3.6条条 火电厂的生产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除调节pH值外,还要根据其 水质特性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第4.3.7条条 火电厂的含油废水应采用油水分离器、降油池、移动或不移动的油 污水处理装置以及絮凝法进行处理。对各生产车间的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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