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减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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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减刑篇2015 黑龙江事业单位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二、减刑的特征(一)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二)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三)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

2、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四)对于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五)减刑既包含实体法上的内容,即对刑罚的运用,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内容,即根据特定的程序进行处置。三、减刑的适用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四、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更多事业单位最新资讯和备考资料敬请关注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更多事业单位最新资讯和备考资料敬请关注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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