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坑中心小学小高教师职称聘任推荐细化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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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心小学小高教师职称聘任推荐方案细化评分办法中心小学小高教师职称聘任推荐方案细化评分办法一、教学业绩(30 分)1、对“学期统考成绩”中的“一学期不达标扣 1 分”的具体计分办法:用1 分除以该学期所应达标数给予具体计分(如该学期应达三标者,有一标没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扣 0.33 分;应达两标者,有一标没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扣 0.5 分;应达四标者,有一标没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扣 0.25 分。以此类推。 ) 2、竞赛方面指导学生竞赛1对“县运会按总分计算,第一、二名为一等奖,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名为三等奖。 ”县运会团体竞赛且有多名指导教师的具体计分办法:以前的按应得分数除以指导教师的

2、人数给分,如该次县运会得第二名(即一等奖),可得 6 分(首次),有 3 名指导教师,每人得 2 分,以此类推。从 09 年秋起,对县运会团体竞赛的计分方法,采用自评公议的办法给分,具体每位教师得几分,在县运会结束后,马上议出,并写入档案,如 09 年秋的县运会得第五名(三等奖),指导教师可得 4 分(首次),主教练得 62.5%分,余下分数由协作训练教师平均得分。对指导学生参加校内运动会的计分办法:学区运动会按团体计分,在校运会结束后,评出一、二、三等奖各 1 名,按职称聘任方案的给分标准给分,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按应得分数除以指导教师的人数给分。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按

3、应得分数除以指导教师的人数给分。2附件一:附件一: 指指导导学生各种学生各种竞赛获奖竞赛获奖量化得分累量化得分累计计表表一等一等二等二等三等三等 次序 分值分值得分得分分值分值得分得分分值分值得分得分165(0.4)4(0.3)20.50.40.330.50.40.340.50.40.350.50.40.360.50.40.370.50.40.3县级及以上竞赛小计小计13(0.2)2(0.15)1(0.1)20.20.150.130.20.150.140.20.150.150.20.150.160.20.150.170.20.150.1学区性竞赛小计小计合合 计计总合计根据材料对照量化分在具体

4、栏打“”累计。3教师业务竞赛2对教师参加篮球赛、跳绳、乒乓球赛的认定。篮球赛、乒乓球赛按参加片区比赛的标准给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六名为三等奖。具体计分办法:县团体赛的分值为 4、3、2(首次),片区的为3、2、1(首次),按应实得分数除以参赛人数给分。教师参加各级各类业务竞赛,如该次竞赛只评优秀奖的,不给予计分,有分等级和等次的,按职称聘任方案的给分标准给分。 附件二:附件二: 教教师业务竞赛获奖师业务竞赛获奖量化得分累量化得分累计计表表一等一等二等二等三等三等非现场赛学非现场赛学 区三等区三等次 序分值分值得得 分分分值分值得得 分分分值分值得得 分分分值分值得

5、得 分分 143(0.2)2(0.1) 20.30.20.1 30.30.20.1 40.30.20.1 50.30.20.1 60.30.20.1 70.30.20.1县 级 及 以 上 竞 赛小小 计计 11(0.1)0.7(0.07)0.4(0.04)0.2(0.02) 20.10.070.040.02 30.10.070.040.02 40.10.070.040.02 50.10.070.040.02 60.10.070.040.02 70.10.070.040.02学 区 性 竞 赛 小小 计计 合合 计计 总合计根据材料对照量化分具体栏打“”累计。43、执行教学常规情况(2 分)在

6、镇级常规检查中,较好者给 2 分,一般者给 1 分,差者不给分。在上级常规检查中,被通报者,给予扣 2 分。二、论文(15 分,取两篇计总分)1、任现职以来在 CN 刊物发表每篇 7.5 分。2、县论文评选优秀;市级及以上交流并收入汇编每篇为 7 分。3、论文收入县级汇编每篇为 6.5 分。4、论文在学区收入汇编每篇 6 分。对于盗版和非正式出版 CN 刊物论文的认定,按泉教职改20042 号文执行。凡推荐者论文弄虚作假者,连续二次不予推荐参聘。三、荣誉表彰占(15 分)1、任现职以来,曾获县委、县府综合性表彰一次及以上者 15 分。2、任现职以来,曾获科级相应部门给予综合性表彰两次及以上者给

7、予14 分。3、学区及其它部门表彰两次及以上者 12 分。四、教龄(18 分)1、教龄 10 周年以下(含 10 周年)为 14 分。2、每增加 1 年教龄加 0.2 分,依此计分。3、30 年及以上教龄为满分。五、年度考评(15 分)任现职近五年年度考评需合格以上,合格为 14 分,优秀一次及以上为满分。六、学历:第一学历本科毕业加 1.5 分,第一学历专科毕业加 1 分;经教育主管部门学历更改的第二学历本科(师范类)毕业加 1 分,经教育主管部门学历更改的第二学历专科(师范类)毕业加 0.5 分。 七、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3 分)1、被评为省、市、县、学区学科带头人分别加 3、2、1、0.5 分;2、被评为省、市、县、学区骨干教师分别加 2.5、1.5、0.5、0.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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