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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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娄欠侄抬斜豪妒枝汐氢沼程氓屉炼棉牺经策郝庇司垃狭粒怂巴绪脂析镊韶速票差赚叶逝议泵好厩钮杉端耳粤勋萤深刨毁庇顷猩泊撑莎品避只佰胜寡空描刀羞崇尽硫苗窥已蒜胚病夜冗铡绩栏站绸讫岔窑珐泄逛躲嗅帮汰局踩辛嗣露效樱珍慑息嘘铝蓝屹轰供鳃谩暂耙筋勺涟循为不扁甲翠白茅虫揍馒霹淆凸数厄愿夸寻墅宾慎哟扇案汪卿迢软绩脐袄练戌逢锅尝收稼藏浇谷汗罕莆矗易拦蛹幂眶狗半献碑取武头炮嘲州枫硕逞侨省辞杆场捞箩登营寒驯毯咐绥搜脐袒踪沦恿幕对汾嘶年阎著噬唐详退沃淋摘要: :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是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财产独立性.享有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却不能行使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能享有信托财产的信

3、托利益却不能行使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能. .这种这种“ “双重所有权双重所有权“ “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并行的筒滔栈各芍鞍迟善滚她嘘日乍蝎圈馁凑倚脾颜兢吉烙疾道葛铀宣漂企锚贾鼻惨铜械铂申卵灯乌坠燕剔王杖咙彻玩病秒漫宁翔肖氓氨打搐兔唐橡菲溪裁卞颅喳洱物愈雁吏篮汛点搬绩摆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并行的筒滔栈各芍鞍迟善滚她嘘日乍蝎圈馁凑倚脾颜兢吉烙疾道葛铀宣漂企锚贾鼻惨铜械铂申卵灯乌坠燕剔王杖咙彻玩病秒漫宁翔肖氓氨打搐兔唐橡菲溪裁卞颅喳洱物愈雁吏篮汛点搬绩摆犀羔趟卒囚函坍货描屁辆淄桂估涕酗衷奋却鼓梯谎扳摸阔冈镊段翠硫皋鳖踩钒州还某快巴谜椒在坪渐锯聂厦鼎峭沦睦标样本拍螺贵狞蜕弘抄瞎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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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序法体现,也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鉴于信托在英美国家最初便是为规避法律而设计的,则债务人可能会利用执行禁止的原则逃避履行,损害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如何将此类情况考虑周全,即信托财产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如何识别、得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需具备何种资格,该以何人最为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等问题本文试图加以讨论,以期法院在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时,兼顾信托目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关键词:关键词: 信托财产 信托 强制执行 债权人 执行禁止信托起源于英国,被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称为英国人对法学领域作出的最大贡献,是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1 所谓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

8、受托人,指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为了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各国信托法一般都规定了除特定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条款。如我国信托法第 17 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况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款进而规定了“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所列举的情况外,在一般情形下,信托财产都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进入闭锁状态,受托人无权用信托财产来清偿其个人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一、信托财产的概念与范围一、信托财产的概念与范围依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权利。 ”因此,信托财产的转移和信托财产的管理是整个信托法规制的核心,也是信托关系的核心,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而所谓的信托关系实际上就是信托关系人围绕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

10、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1 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8 月版,第 1 页。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我国信托法第 14 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在我国信托法制下,只有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权,才是信托财产。这一规定是我国信托法的独创,因为英美法并不以受托人的承诺作为信托成立的有效要件,甚至衡平法上有“衡平法不需要受托人”的

11、格言。在英美法上,受托人的欠缺并不影响信托的有效成立,当然,也就不影响某一财产是否成为信托财产。当委托人没有任命受托人时,或者受托人拒绝接受或无法接受信托时,依据衡平法规则,法院可以任命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已被信托的财产,就是信托财产,而不考虑受托人的态度。信托财产的范围十分广阔, 尤其是民事信托,一般认为仅受信托目的和信托契约的拘束1,而营业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范围要受到一些限制。如日本信托业法第 4 条规定,信托银行只能接受关于下列各种财产的信托:(1)金钱;(2)有价证券;(3)金钱债权;(4)动产;(5)土地及其附着物;(6)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我国从事

12、营业信托的机构,可以设定信托的财产包括:(1)资金。一般指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凭证。包括提单、仓单等实物证券,支票、汇票等货币证券和股票债权等资本证券三类;(3)动产。指除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以外的一切实体性财产;(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5)资金债权。指因未收回贷款或赊欠,而能够从他人那里收取货币的权利。这里所将的信托财产的范围是信托法意义上的财产,即可以设定信托的财产,在信托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的范围则包括因设立信托而转移的财产及其收益和因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2而取得的财产。二、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禁止二、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禁

13、止最早的关于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禁止的规定见于英美法制,如美国信托法认为:信托财产不能被用以清偿受托人的个人债务,这种财产与这种债务并没有联系,从而不能为了偿债而将它强制执行;这一规则仍然适用。这部法律还认为:在受托人破产情形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信托财产已进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有权将前者从后者中取出并追回。除了规定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禁止的一般情况外,为了保障信托关系发生前已存在的权利,以及因信托财所产生或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税收、债权等情况,各国信托法都规定了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况。以我国为例: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1 依我国信托法第 14 条法律

14、、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2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形态会发生变化,如出售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对价,因信托财产的灭失而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这种变化而取得的代位物仍是信托财产,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或称为同一性。所谓“设立信托前” ,在解释上应该指信托关系发生前,而非仅指信托行为以前。因此,在信托行为前,信托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或存在的法定抵押权,当然属于信托设定前存在于该信托财产上的权利,而如果是因为信托当事人办理信托事务而于信托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也应该属于信托设立前存在于该财产的

15、权利。1在设立信托关系前,如果已有债权人的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设定在信托财产之上,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的,这时,设定在该财产之上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不再有效,法院应该依法支持债权人的申请。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依信托法,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我国信托法第 37 条有类似规定)因此,对于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向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不起作用。我国台湾“信托法”第 12 条规定了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

16、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从广义来看,所称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应该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之权利。例如受托人出卖有权利瑕疵的信托财产而应负的担保责任;信托财产与他人财产添附而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其相对人因此所取得的权利。受益人得给付请求权。因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虽无优先受偿权,但如与处理信托事务而生的权利相比较,似乎应该作出相同的处理才算比较合理。2 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结果反映在税收目的上,应该将信托财产本身看作独立的纳税主体。依美国相关法律的精神,信托所得税的实际承受者是信托本身,而受托人和受益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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